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發表聲明,指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指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其聲明又指,草案未有保證法律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證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法例作公眾諮詢。另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亦在報章撰文,提出類似看法。

很可惜,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將《基本法》作為「小憲法」以及信奉《基本法》自足性的本地法理學立場,隱含着對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中基礎性地位及規範塑造力的迴避甚至否定。他們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因此提出全國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論題及錯誤結論。

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是依據憲法並結合《基本法》作出的最高法律決定,並不牴觸和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有關制度安排。中央立法先行,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採取「決定+立法」的審慎而權威的立法程序,具有充分的憲制正當性與合理性。

港區國安法不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且憲制地位也高於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因此香港法院不能以通常對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審查或人權法案審查標準對待這部法律,而是應當保持司法謙抑。

全國人大只是做出了港區國安法的框架性規定,其制度細節仍有賴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立法。相信後續立法會充分考慮國家安全與香港人權保護標準之間的比例性平衡,給出符合通常法治標準的制度安排。 

有關法律納入附件三後,若有人挑戰,法庭會有其方法處理爭拗,最終也可能會令人大就「二十三條應自行立法」作解釋,答案可想而知,因此這種爭拗在政治上意義不大。

雖然《基本法》二十三條授權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不在香港自治範圍內。

由此可見,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的觀點是錯誤的。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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