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大律師公會的觀點似是而非

博客文章

大律師公會的觀點似是而非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大律師公會的觀點似是而非

2020年05月27日 05:47 最後更新:05:50

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發表聲明,指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指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其聲明又指,草案未有保證法律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證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法例作公眾諮詢。另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亦在報章撰文,提出類似看法。

很可惜,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將《基本法》作為「小憲法」以及信奉《基本法》自足性的本地法理學立場,隱含着對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中基礎性地位及規範塑造力的迴避甚至否定。他們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因此提出全國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論題及錯誤結論。

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是依據憲法並結合《基本法》作出的最高法律決定,並不牴觸和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有關制度安排。中央立法先行,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採取「決定+立法」的審慎而權威的立法程序,具有充分的憲制正當性與合理性。

港區國安法不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且憲制地位也高於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因此香港法院不能以通常對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審查或人權法案審查標準對待這部法律,而是應當保持司法謙抑。

全國人大只是做出了港區國安法的框架性規定,其制度細節仍有賴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立法。相信後續立法會充分考慮國家安全與香港人權保護標準之間的比例性平衡,給出符合通常法治標準的制度安排。 

有關法律納入附件三後,若有人挑戰,法庭會有其方法處理爭拗,最終也可能會令人大就「二十三條應自行立法」作解釋,答案可想而知,因此這種爭拗在政治上意義不大。

雖然《基本法》二十三條授權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不在香港自治範圍內。

由此可見,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的觀點是錯誤的。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港區國安法,是有牙的老虎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也是每個市民的責任。然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工作不足夠,至今未能就基本法23條立法,形成了一個國家安全的重大缺口。

香港街頭暴亂持續近一年至今仍未平息,很多市民看到黑暴橫行,敢怒不敢言。加上近期警方偵破多宗炸彈案,可見本土恐怖主義已經成型,再不強力控制局面, 恐怕跌入無可挽救的境地。令人髮指的是,有「攬炒者」以反中亂港為目的,要求外國干預國家及香港事務,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擺在眼前,不能不管。

今次中央出重手,明確地向香港黑暴攬炒者發出警號,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勢在必行。

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內地負責人解釋時,用了"防範、制止、懲治" 6個字,清楚表明人大常委會的相關立法,不只是作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這是一隻有牙的老虎,在香港有強大的執行能力。因此,可以依法防範、制止、懲治相關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的行為,讓香港社會重回正軌。

一國兩制,先有一國,後有兩制,今次港區國安法立法,可以令香港社會回復穩定,不斷完善一國兩制的實施,亦令特區政府依法有據地採取行動,填補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

何少唐 港大法律系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