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今日(5月27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有網民號召發動「大三罷」,包圍立法會。自今日凌晨起,警方早已嚴陣以待,為今日可能出現的違法活動作最高戒備,今早警方在主要幹道設檢查站,在主要街道及地鐵站加強巡邏,截查可疑人士,及早防範,特別在金鐘立法會外及政府總部外加強部署。
觀乎今早情況,各中學的中三至中五學生如常回校上課,交通有輕微阻塞,但亦大致正常,絕大部份市民可準時上班,「大三罷」可以說是「無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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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防暴警察趕至中環,將堵路示威人群驅散。港台圖片
今早針對「大三罷」的行動,遍布全港各區。警方凌晨在黃大仙鳳舞街、深水埗青山道、荃灣沙咀道拘捕多名懷疑計劃參與非法示威者,例如在今早6時半,兩名分別14及15歲身穿校服的學生在荃灣沙咀道近咸田街被截停,在其背囊搜出頭盔及防毒面具等工具,涉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遊蕩被捕。
葵涌學校區附近有人縱火。
另外亦有人嘗試慢駛想阻塞紅磡海底隧道。約早上8時半,有汽車在駛經紅磡海底隧道港島出口時刻意慢駛,嚴重阻塞交通。2名年齡分別26歲及40歲的男司機均涉嫌危險駕駛被捕,該40歲司機亦因藏有鎚仔及眼罩等物品,涉嫌干犯藏有非法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罪行。警方拖走涉事車輛。
約早上9時,一輛停泊於灣仔鴻興道路邊的私家車,在看見警車巡邏經過時,便以慢速行駛,駛向紅磡海底隧道,警方截停車輛,並在車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勞工手套等工具。車上32歲男司機及4名年齡介乎16至17歲的男乘客涉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捕,警方拖走涉事私家車。
早上九時半,有人將鐵釘放在薄扶林道馬路上。
亦有人嘗試搞馬路。約早上9時半,有人將鐵釘放在馬路上,有車輛沿香港島薄扶林道駛至嘉林閣附近時因此爆呔。
凌晨5時,有人將欄杆拋在葵興地鐵站路軌上。
至於地鐵方面,凌晨約5時,有人向港鐵葵興站的列車路軌投擲圍欄,來回軌道均被阻礙。 早上,有人在北角、天后、南昌及香港大學等港鐵車站,以硬物貼在港鐵列車車門上,阻礙開關。職員需清理有關物品,才能將列車駛走。
警方上午已拘捕16人。
大批防暴警察趕至中環,將堵路示威人群驅散。港台圖片
中午時分又有人搞「和你lunch」,先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希慎廣場、利園山道及中環畢打街一帶非法堵路。在畢打街一帶,有人群集結及叫囂,其後突然走出仍然有汽車行駛的馬路。有示威者將垃圾桶、雪糕筒等大型雜物放置在馬路中心,甚至向警察投擲水樽等雜物,最後大批防暴警察趕至,使用包括胡椒球彈將人群驅散。
警方亦在灣仔銅鑼灣多個位置大規模截查在場人士,每批最少幾十人,包括在修頓球場外、利園山道、波斯富街等,部分人搜查後獲放行。
大批被捕示威者坐在地上,等候送上旅遊巴接走。
警方早前在利園山道截查過百名示威者,大部分是年輕人,過程超過1小時,並要他們坐在地上等候,有警員要求等待的人停止使用手機。另外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一間錶行外,數十人在截查後被帶上旅遊巴。
另外,在下午2點幾,旺角有人群闖出馬路,佔據彌敦道多條行車線,又走近車群,將垃圾放在馬路中心,大量行駛中的汽車被逼煞車停下。警方迅速到場執法,並向朗豪坊附近集結及叫囂的人群發出多次警告,要求他們停止集結及立即離去。部分人未有理會,警方以非法集結罪拘捕逾60人。
由於警方有部署,「和你lunch」變「和你拉」。警方下午在中環及銅鑼灣拘捕約180人,他們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訂立香港國安法,各界都關注相關法律有何內容。
全國人大指香港國安法將制止和懲治4項罪行,包括: 1. 分裂國家、2. 顛覆國家政權、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4. 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話,原來基本法23條有7宗罪,現在香港國安法4宗罪和原有23條的7宗罪有兩宗重叠,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另外兩宗罪恐佈活動原來沒有,外國干預就和原來部份地重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陳弘毅話分析顛覆的罪名,香港國安法規管「顛覆國家政權」,範圍比基本法23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更廣,因為「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指國務院,而「國家政權」包含地方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
另一方面,澳門已就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部份內容也可作參考。
就香港過去沒有的分裂國家罪,澳門分裂國家罪是「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顛覆罪也是23條原版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兩條罪名的特點是刑罰甚重,最高可判25年監禁,而且都有「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作為前題。澳門國安法界定「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以下4種行為之一:
1. 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
2. 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
3. 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
4. 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觀乎香港過去一年暴力示威中的打人、破壞商舖、破壞港鐵等交通運輸設施、縱火、使用爆炸品等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國安法指明分裂國家和顛覆兩宗罪中的「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有關外國干預罪,沿用23條主要規管1.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2. 相對應地也規管「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其人員,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
要注意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規管「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範圍可能比上述兩項闊,起碼「境外」就比「外國」範圍大。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另外澳門國安法有一點「附加刑罰」值得注意,第9條附加刑規定,對於因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嚴重性及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況,可處以下附加刑:
1. 中止政治權利,為期3年至10年;
2. 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
3. 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5年至15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4. 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
若香港跟此規定,議員若觸犯國安法,可被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即係最長無議員做20年,後果相當嚴重。
而澳門國安法並無規管恐怖活動的內容。這方面將是香港國安法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