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香港搞出一個「X你老母」革命 爭取訴求變粗鄙下流

博客文章

香港搞出一個「X你老母」革命 爭取訴求變粗鄙下流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香港搞出一個「X你老母」革命 爭取訴求變粗鄙下流

2020年05月27日 18:51 最後更新:19:04

今天針對「國歌法」在立法會恢復二讀,網上呼籲大家包圍立法會及「大三罷」,Ariel之前已經寫過,中午時分有人搞「和你lunch」變「和你拉」,先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希慎廣場、利園山道及中環畢打街以及旺角等一帶非法堵路,結果警察今日拉咗300人。

今天中午在多區的非法集結中,約300人被警方拘捕。

今天中午在多區的非法集結中,約300人被警方拘捕。

有朋友中午睇住新聞台「和你lunch」在中環畢打街附近的直播畫面,見到人數不算太多,但就被示威者的口號嚇親,成個中午聽到叫得最大聲的口號竟然係「X你老母」、「X你老母」、「X你老母」,X個不停。香港人的文化水平,在鏡頭前盡情表現,爭取訴求變粗鄙下流。

在橫飛的粗口聲中,仲出現好奇情的場面,當帶頭人叫:「五大訴求」後,人群竟然回應:「X你老母」,如是者,散散落落地出現:「香港人加油」回應「X你老母」;「香港獨立」回應又係「X你老母」。示威者好像在自己X自己。

其實以往這類「和你lunch」的集結,一般都有幾個帶頭人叫口號,這些可能是有組織的發動者,他們大叫後,就激起群眾的和應。

但睇今日的情況,警察比較有部署,重點釘住率先叫口喊的帶頭人,一見到有人帶頭叫口號,大叫兩次,就行埋去警告。好似今日在中環就有一男子,帶頭叫了兩次口號,警察就行埋去話:「你,不要煽動群眾的情緒!」結果男子行開咗,後來被警察帶走。估計他被多次警告下,仲不斷遊走不同地方帶頭叫口號,結果就被拘捕。

警方今天的行動特別留意帶頭叫口嘁的示威人士。警告多次無效就被帶走。

警方今天的行動特別留意帶頭叫口嘁的示威人士。警告多次無效就被帶走。

以往示威者有一套叫口號的方式,先有一人做帶頭人咁樣,先大聲叫一句:香港人,所有參與者就會同聲和應:加油!如是者,就出現不同和應或口號,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加油等等,最近仲出現咗一啲新的口號,例如: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黑警——死全家等等。

好明顯地,警察今日積極盯住帶頭叫口號的人,結果帶頭人無以往咁勇,叫口號的聲浪愈來愈細,變成大部分參與者都聽唔到帶頭人叫的第一句是什麼,變成大多數時間,參與者都有理無理大叫「X你老母」來和應,變成咁奇情詭異的場面,「X你老母」之聲此起彼落。

高人聽完後,好感慨咁話,如今真係諷刺,香港呢場「革命」變成「X你老母」革命,不過,睇真一啲,亦同警方加強部署,打殘在群眾中發起叫口號的人有關。警方過往都一直懷疑有人有組織地散落各區,在「和你lunch」或者商場的集結場合,首先帶頭叫口號,激發群眾的情緒去示威,所以今日警方的行動係有針對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訂立香港國安法,各界都關注相關法律有何內容。

全國人大指香港國安法將制止和懲治4項罪行,包括: 1. 分裂國家、2. 顛覆國家政權、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4. 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話,原來基本法23條有7宗罪,現在香港國安法4宗罪和原有23條的7宗罪有兩宗重叠,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另外兩宗罪恐佈活動原來沒有,外國干預就和原來部份地重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陳弘毅話分析顛覆的罪名,香港國安法規管「顛覆國家政權」,範圍比基本法23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更廣,因為「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指國務院,而「國家政權」包含地方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

另一方面,澳門已就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部份內容也可作參考。

就香港過去沒有的分裂國家罪,澳門分裂國家罪是「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顛覆罪也是23條原版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兩條罪名的特點是刑罰甚重,最高可判25年監禁,而且都有「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作為前題。澳門國安法界定「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以下4種行為之一:
1. 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
2. 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
3. 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
4. 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觀乎香港過去一年暴力示威中的打人、破壞商舖、破壞港鐵等交通運輸設施、縱火、使用爆炸品等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國安法指明分裂國家和顛覆兩宗罪中的「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有關外國干預罪,沿用23條主要規管1.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2. 相對應地也規管「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其人員,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

要注意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規管「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範圍可能比上述兩項闊,起碼「境外」就比「外國」範圍大。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另外澳門國安法有一點「附加刑罰」值得注意,第9條附加刑規定,對於因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嚴重性及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況,可處以下附加刑:
1. 中止政治權利,為期3年至10年;
2. 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
3. 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5年至15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4. 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

若香港跟此規定,議員若觸犯國安法,可被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即係最長無議員做20年,後果相當嚴重。

而澳門國安法並無規管恐怖活動的內容。這方面將是香港國安法獨有。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