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人民都懂得,當別國的國歌奏起時要心存尊敬,但我好難過為何香港特區就國歌立法,會引發軒然大波,攬抄派不但以拉布7個多月方式阻止立法會選出內會主席,更發動市民包圍立法會阻止國歌法的審議和通過,難道禁止市民不侮辱不詆毀國歌,便會影響人權自由?
記得回歸之前,都有不少香港人憂慮,香港將會失去過去的人權、言論自由,金融中心、國際商貿中心將不保,結果23年過去,不少已移民海外的港人,紛紛回流,金融商業依舊,示威抗議集會依然容許。我們經歷過金融風暴和沙士等困難,憑藉港人的拼搏和努力不懈,都成功克服。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全球不少強調言論、人權自由的國家都有這些法例,並將蓄意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有攬抄派說,違反國歌法,英美都並非刑事罪行,但德國、希臘和西班牙都是,由入獄7個月至3年不等。
我們已有《國旗法》和《國徽法》,同樣是國家象徵的國歌再列入附件三進行立法,其實自然不過,《國旗法》和《國徽法》這麼多年証明都無損言論、人權自由,何來《國歌法》就會有損害呢?
過往未有法例,港人對國歌都很尊重,問題最先是發生在2015年初的一場足球賽,出現了噓國歌的行為,便一直未有停過。國際足協雖然已多次因為香港球迷噓國歌的不當行為,向香港足總罰款超過數以十萬計港元。香港足總也多次要求球迷保持克制,避免更嚴重的處分,結果這撮球迷仍沒有理會。
立法都是要保障國歌,免被侮辱,剛通過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本周便可能三讀。有市民擔心,自己五音不全、年紀大、身體不適、或者不懂普通話或中文等,而被指不尊重國歌,因而干犯刑事罪行。其實條例草案已清楚說明,只要不是蓄意侮辱,不會因為無肅立,或者舉止不夠莊重,便會違反法例。
可能有人會指噓國歌就是表達的自由,為何會變成犯法,此舉就是侵害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然保障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但同時也有規限,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在回歸之初,吳恭劭和利建潤案便涉及侮辱國旗罪,終審法院當時便表明,法例只是禁止他們侮辱國旗或區旗,無限制他們以其他方式表達其不滿,而保護國旗和區旗就是社會的「合法利益」,亦等同「公共秩序」。
正如即將恢復三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一樣,國歌也應該受到尊重,如對政府或國家不滿,繼續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自由表述,可以示威、請願、作曲等方法作表達,只是不能侮辱和詆毀這首只有46秒的國歌,相信港人必能做到。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銓視線Zoom in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人大常委會上周提請審議,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反對派即時群起攻之,批評是一國一制,有違香港高度自治原則,但不論是《基本法》,還是《中英聯合聲明》都指出,凡涉及國防外交都是中央的權力,不屬高度自治範圍。
一國兩制意思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一國兩制當中,香港和澳門特區政府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區《基本法》清楚說明,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也確保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等自由。
不過,在高度自治之下,也非毫無限制,《中英聯合聲明》第2條便清晰寫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基本法》第18條也有明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在說明,凡涉及國防和外交問題都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那又何來違反一國兩制或者變成一國一制呢?有反對派指,《基本法》第23條就是說明,香港有權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判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就是等於已授權香港特區政府立法,中央此舉是違反《基本法》,違反高度自治。
翻查過去資料,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李柱銘曾表明,當年便聯同另一名已故草委司徒華,成功爭取中央接受,將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交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指是體現一國兩制的重要指標。
然而反對派和李柱銘都沒有提及,《基本法》第23條的完整字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當中的「應」字,是特區政府「應該」自行立法,但回歸23年至今,澳門特區都已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香港卻自2003年以後,至今未有進行立法,是無做應該做的事。
自從去年香港發生的大型社會事件,不斷出現縱火、製造大量汽油彈、攻擊不同政見市民、破壞地鐵、打爛交通燈、破壞或騷擾不同政見的商舖食肆後,不時有踐踏國旗,高舉港獨旗幟下,種種暴力罪行已在剝削守法市民的言論自由、出行自由和人權,甚至危害國家安全,而定立香港國安法,正是針對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為釋除港人疑慮,中聯辦上周已強調,有關香港國家安全法只是對極少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因此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及集會等自由都不受干預,日常生活不會受到影響,財產安全也會繼續得到切實保障。
沒有國,那有家,又談何有安穩的生活。落實香港國安法,我相信,不會影響高度自治,更無礙港人慣常享有的言論、結社、集會及示威等自由,但攬炒派若置之不理,進行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會自取其咎。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