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上周提請審議,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反對派即時群起攻之,批評是一國一制,有違香港高度自治原則,但不論是《基本法》,還是《中英聯合聲明》都指出,凡涉及國防外交都是中央的權力,不屬高度自治範圍。

一國兩制意思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一國兩制當中,香港和澳門特區政府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區《基本法》清楚說明,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也確保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等自由。

不過,在高度自治之下,也非毫無限制,《中英聯合聲明》第2條便清晰寫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基本法》第18條也有明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在說明,凡涉及國防和外交問題都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那又何來違反一國兩制或者變成一國一制呢?有反對派指,《基本法》第23條就是說明,香港有權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判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就是等於已授權香港特區政府立法,中央此舉是違反《基本法》,違反高度自治。

翻查過去資料,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李柱銘曾表明,當年便聯同另一名已故草委司徒華,成功爭取中央接受,將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交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指是體現一國兩制的重要指標。

然而反對派和李柱銘都沒有提及,《基本法》第23條的完整字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當中的「應」字,是特區政府「應該」自行立法,但回歸23年至今,澳門特區都已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香港卻自2003年以後,至今未有進行立法,是無做應該做的事。

自從去年香港發生的大型社會事件,不斷出現縱火、製造大量汽油彈、攻擊不同政見市民、破壞地鐵、打爛交通燈、破壞或騷擾不同政見的商舖食肆後,不時有踐踏國旗,高舉港獨旗幟下,種種暴力罪行已在剝削守法市民的言論自由、出行自由和人權,甚至危害國家安全,而定立香港國安法,正是針對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為釋除港人疑慮,中聯辦上周已強調,有關香港國家安全法只是對極少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因此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及集會等自由都不受干預,日常生活不會受到影響,財產安全也會繼續得到切實保障。

沒有國,那有家,又談何有安穩的生活。落實香港國安法,我相信,不會影響高度自治,更無礙港人慣常享有的言論、結社、集會及示威等自由,但攬炒派若置之不理,進行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會自取其咎。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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