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就去年大型社會事件的審視報告上周出台,終於可以事實證明,監警會司法覆核勝訴之後,無拖延公布報告。縱使有很多人對報告有不同的意見,我依然相信52項建議,對改善警隊運作有百利而無一害。
目前公眾最關心是警隊使用武力的問題,監警會認為,在尋求法律意見後,警方可仿效英國的做法,制定如地鐵或商場等不同場景為本的指引,以補充現時的《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在執行職務使用武力的指引。
而且要將之納入所有培訓中,令警務人員能格守相關指引,同時考慮就目前大型公眾活動的行動指揮架構進一步規範化,設立指揮官及員佐級警員的考核制度,定期通過認證,以掌握示威策略及警務技巧的最新發展。
為確保公眾了解使用武力的法例及警方如何實施有關法例,警方應公布檢討的結果,而警隊武力使用的政策和程序應作為教育及與公眾持續溝通的一部分, 令公眾明白警方在維持法紀及治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就大型公眾活動日益增加的情況下,警方高層應訂立程序,監察及檢討遊行活動現場的情況,充分考慮遊行活動的發展及參與人數,以便更主動決定是否開放更多行車線讓遊行隊伍使用。若有必要終止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應先與集會主辦單位商討,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指示,讓群眾按可行的路線離開。
使用催淚彈也是公眾另一個關心議題,監警會建議,委任一個由醫學及科學專家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警方目前和將來用於街道上的催淚煙含量可接受的毒理水平,作出建議,而且要制定為警務人員而設有關催淚彈、胡椒彈發射器和其他警隊武器應用的情境為本培訓,定期進行考核。
若在參與人數眾多的集會上,要使用這些低殺傷力武器,要確保與主辦單位及參與人士溝通,加強各組警務人員的協調,並透過適當平台作出預警,確保和平遊行人士離開的路線暢通,減低於驅散行動對這些人士帶來的風險。
去年發生連串的社會事件,很多時也與網上發出不同未經證實的消息有關,令事件火上加油。為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警方實有必要制定方案,就其採取的執法行動加強與傳媒及公眾溝通,提升警隊工作的透明度,以防範不必要、無根據或惡意的傳言和指控。
對於這份長達過千頁,45萬字的萬言報告,我希望大家能抽空細看。另外,報告第4冊第16章節的附件,詳列了各項改善警隊運作的建議。歡迎大家給予意見,以幫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或減少衍生投訴。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銓視線Zoom in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新一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過虛耗半年多一直未能產生,我多次撰文批評,不但影響經濟民生、耗費近千萬元公帑,更直接影響立法會審議制定法律的職能。在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後,在任內會主席李慧琼上周五召開和主持特別內會會議,終於重啟立法工作。
立法會工作講求法理,反對派在上周五會議上不斷叫囂、推撞、阻礙會議進行,被傳媒嘲弄,更預測本周五會議將再有「武打片」上演。立法會到底是為了服務市民,以社會大眾利益為依歸,還是反對派玩弄政治手段,阻止立法會落實主要立法職能的地方?
根據《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最主要是立法的職能。為何內會如此重要?是因為任何法案及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都必須通過內會,或成立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才可進行。內會癱瘓,等於立法會審議法例功能被廢武功。
試問立法會不能立法逾半年,原因何在?就是負責主持選舉內會主席的公民黨郭榮鏗議員聯同反對派議員不斷無理「拉布」,如果說有22名反對派議員要選內會主席是他們的權利,那讓選舉期間討論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的保安安排、警方進入立法會、警方在立法會的權限等,又與選主席有何直接關係?郭榮鏗議員由去年10月起至今年初才停收議員無約束力議案,這些又與選舉主席何干?有關議題並不會因選出內會主席,便不能討論或處理。
反對派找來的大律師引用案例,指立法會主席或財委會主席有管理會議的權力,同樣適用於內會現任副主席、即主持郭榮鏗議員。我雖非法律界人士,但想問一個邏輯問題,如果郭榮鏗議員作為副主席身分有此權力,那麼李慧琼議員作為內會主席,亦應有主席應擁有的權力主持會議;如果郭榮鏗議員因為作為主持選舉的委員(presiding member)而有此權力,主持選舉委員並不等同主席,又何來相關權力管理會議?
據我了解,現時《議事規則》44條有說明,「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不過,並無說明主持選舉委員有此權力,而且向來只是負責主持選舉工作,而非任由反對派議員提出與選舉無直接關係的種種保安問題。
有反對派議員提出由在任主席李慧琼退出內會主席選舉,便可以解決現行的問題。我敢問一句,為何李慧琼議員主持選舉便可以選出主席,但郭榮鏗議員就不可以呢?難道郭榮鏗議員沒有能力主持選舉?還是刻意未有盡責?又為何要李慧琼議員要退選,剝奪其競逐連任內會主席的權利和自由呢?這難度又是反對派所謂的民主精神?
有指不讓在任內會主席行使其權力,是因為不想其永遠成為主席,問題是主席有拒絕選舉內會主席的權力嗎?李慧琼議員有不讓議員選主席嗎?還是負責主持選舉的郭榮鏗議員花超過半年時間,用了17次會議仍選不到主席,新一年內會主席議期祇有約9個月,現已花了7個月時間仍未選出席會是合理嗎?眼睛雪亮的市民,相信已心裏有數。
《議事規則》的設定,最主要的目的,是讓立法會有秩序及有效地執行職務,而非讓反對派議員借《議事規則》阻撓議會的工作,令議會失去立法職能。我希望郭榮鏗議員和反對派議員在未來能盡忠職守,而非大打出手,從速讓內會主席進入選舉程序。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