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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內會主席 毁立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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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內會主席 毁立法職能

2020年05月11日 15:37 最後更新:19:39

新一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過虛耗半年多一直未能產生,我多次撰文批評,不但影響經濟民生、耗費近千萬元公帑,更直接影響立法會審議制定法律的職能。在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後,在任內會主席李慧琼上周五召開和主持特別內會會議,終於重啟立法工作。

立法會工作講求法理,反對派在上周五會議上不斷叫囂、推撞、阻礙會議進行,被傳媒嘲弄,更預測本周五會議將再有「武打片」上演。立法會到底是為了服務市民,以社會大眾利益為依歸,還是反對派玩弄政治手段,阻止立法會落實主要立法職能的地方?

根據《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最主要是立法的職能。為何內會如此重要?是因為任何法案及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都必須通過內會,或成立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才可進行。內會癱瘓,等於立法會審議法例功能被廢武功。

試問立法會不能立法逾半年,原因何在?就是負責主持選舉內會主席的公民黨郭榮鏗議員聯同反對派議員不斷無理「拉布」,如果說有22名反對派議員要選內會主席是他們的權利,那讓選舉期間討論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的保安安排、警方進入立法會、警方在立法會的權限等,又與選主席有何直接關係?郭榮鏗議員由去年10月起至今年初才停收議員無約束力議案,這些又與選舉主席何干?有關議題並不會因選出內會主席,便不能討論或處理。

反對派找來的大律師引用案例,指立法會主席或財委會主席有管理會議的權力,同樣適用於內會現任副主席、即主持郭榮鏗議員。我雖非法律界人士,但想問一個邏輯問題,如果郭榮鏗議員作為副主席身分有此權力,那麼李慧琼議員作為內會主席,亦應有主席應擁有的權力主持會議;如果郭榮鏗議員因為作為主持選舉的委員(presiding member)而有此權力,主持選舉委員並不等同主席,又何來相關權力管理會議?

據我了解,現時《議事規則》44條有說明,「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不過,並無說明主持選舉委員有此權力,而且向來只是負責主持選舉工作,而非任由反對派議員提出與選舉無直接關係的種種保安問題。

有反對派議員提出由在任主席李慧琼退出內會主席選舉,便可以解決現行的問題。我敢問一句,為何李慧琼議員主持選舉便可以選出主席,但郭榮鏗議員就不可以呢?難道郭榮鏗議員沒有能力主持選舉?還是刻意未有盡責?又為何要李慧琼議員要退選,剝奪其競逐連任內會主席的權利和自由呢?這難度又是反對派所謂的民主精神?

有指不讓在任內會主席行使其權力,是因為不想其永遠成為主席,問題是主席有拒絕選舉內會主席的權力嗎?李慧琼議員有不讓議員選主席嗎?還是負責主持選舉的郭榮鏗議員花超過半年時間,用了17次會議仍選不到主席,新一年內會主席議期祇有約9個月,現已花了7個月時間仍未選出席會是合理嗎?眼睛雪亮的市民,相信已心裏有數。



《議事規則》的設定,最主要的目的,是讓立法會有秩序及有效地執行職務,而非讓反對派議員借《議事規則》阻撓議會的工作,令議會失去立法職能。我希望郭榮鏗議員和反對派議員在未來能盡忠職守,而非大打出手,從速讓內會主席進入選舉程序。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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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即使有限空間,亦要創造無限可能」,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雖然沒有主動調查權,但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均全力以赴,創造更多可能,除公平公正檢視每宗投訴個案,亦會提出改善建議,令投訴個案減少,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得到更公平對待。

如果有人認為因為沒有主動調查權,監警會便放軟手腳,投訴警察課提交的調查報告,照單全收,我是無法認同的。以2018/19年度的1,527宗投訴,涉及2,466個指控為例,投訴警察課最初只確認43個指控屬實,但經過監警會要求更多資料和理據,詳加分析後,確認有79宗指控屬實,增幅較原來43宗超過8成。

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監警會決定主動審視去年發生的大型社會事件。縱使被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但監警會勝訴,法官確認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監警會的職能也包括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若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提出改善建議。科技發達,一日千里,監警會亦支持警隊採用更多科技設施,以更有效、更客觀方式搜證。

例如警員採用隨身攝錄機便是其中一項。根據立法會一份文件,英國普利茅斯(Plymouth)警方於2005年率先採用隨身攝錄機,其後其他先進地方如荷蘭、法國、澳洲及美國等地亦逐步採用,香港警隊也於近年進行隨身攝錄機測試。

文件同時指出,本地及海外都發現,隨身攝錄機能讓警務人員以更客觀、問責及透明的方式搜證,從而加快解決投訴或者訴訟,而且有效緩和衝突。文件更引述2016年劍橋大學學者的一項調查,發現隨身攝錄機可大幅減少針對警方的投訴個案,減幅達93%。在平衡私隱的問題下,警方決定於2021年做到所有前線軍裝警員均提供隨身攝錄機。

或許不少市民誤以為擔任監警會公職有豐厚酬金,事實是,不少政府公職都是義務性質,部分有酬金亦只是象徵性具多。例如監警會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的酬金每月只有4720元、2930元和2550元。

這些酬金雖少,但我相信警監會各位成員從來都不會計較,大家只本著一個宗旨,服務社會,確保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處理每一個投訴個案。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