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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港區國安法》的黃金4定律 以香港的執行為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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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港區國安法》的黃金4定律 以香港的執行為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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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港區國安法》的黃金4定律 以香港的執行為主軸

2020年06月20日 18:43 最後更新:18:49

人大常委會本周首次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今日會後發表的草案說明,已看出《港區國安法》的梗概,當中包含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

撇開法律術語,政壇高人解話,指全國人草擬《港區國安法》有黃金4定律。

1. 香港普通法的重要原則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頒布實施,論其本質是一條中國全國性法律。但在制訂之時,由於此法主要在香港實施,也兼顧了香港普通法體制的一些主要原則,包括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同一罪名不會重覆檢控等,確保《港區國安法》的基本原則無異於其他香港法律。

2. 《港區國安法》的主要執行機構是警務處屬下的新設部門。《港區國安法》制定後,為確保其有效執行,要有專門的刑偵部門負責情報搜集、罪案調查、拘捕起訴等,這就是過去警務處的政治部的工作,法例一生效馬上會設立這個部門,去負責新《港區國安法》的執行。香港成立國安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特首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 中央在港設立國安公署主要負責領導、統籌、協調。中央在港設立國安公署,並派出國安顧問,除了發揮震懾效果之外,亦因為很多嚴重的國安案件需要中央國安部門負責指導、統籌、協調。愈嚴重的案件,愈可能涉及跨境犯罪。本地的國安案件,相信未來警察的「政治部」可以處理,但如涉及針對內地的顛覆或恐怖襲擊,例如彊獨份子要以香港為跳板對新彊施襲,香港警隊恐怕有沒有專家熟悉這些犯罪行為,要由中央協助以至統籌。過去就曾有彊獨份子準備逃到香港轉飛土耳其的真實例子。中央直接處理案件只屬極少數。政壇高人話,估計未來中央直接經辦的案件,只屬極少數極嚴重的案件,這些案件中央也會有管轄權。高人舉例,如有外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解放軍南部戰區部署在東南沿海的陸基DF-21D高超音速導彈地點的機密,這些案件怎可能在港審理? 因為即使在香港法庭的內庭聆訊,也不能確保這些核心機密不會外洩,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當然本地法庭也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能力和經驗。

4. 保障人權,遵守本地法律。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說明亦強調,香港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區基本法同兩個國際公約,即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另外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聽完高人的分析,只覺得香港人對國家安全的真實含意,知道得太少了。無論如何,《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是以香港方面的執行為主軸。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早前立法會審議國歌法的時候,反對派議員兩次均掟出懷疑是「屎水」的惡臭物體干擾開會,事件有手尾。

立法會首先追數。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就許智峯、朱凱迪及陳志全於5月28日及6月4日先後在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掟臭彈」和「淋臭水」事件,行管會通過要求三名議員支付會議廳及會議室清潔費,每人涉及金額5萬至10萬元不等。

此事還可能有刑事案跟尾。高人話,早前長毛梁國雄就干擾立法會議的控罪作出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確立議員在議會內豁免被起訴的特權只包括言論,不包括行動。所以今次政府會追究「掟屎水」事件的機會甚大。

立法會保安攔截許智峯。

立法會保安攔截許智峯。

高人話,整件事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據說第一次「掟屎水」之前,反對派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健源的助理不知就裏,發現辦公室附近有惡臭和酸味,向立法會投訴。當時立法局主席梁君彥怕有爆炸品,決定報消防調查,結果查到酸臭味源自許智峯的房間,當時許的助理解釋,聲稱是過期飯的酸臭味。後來,翻看閉路電視,發覺有人將將一些酸臭物品,運到5樓花槽掩藏,然後再在開會時運入議會攪事。

第一次出事當天,有人掟出惡臭屎水後,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覺得不適送院,有人指佢扮嘢,其實她聞到酸臭味後,有敏感跡象,全身紅腫,馬上要入院治療。

第二次會議,就有人有組織地運臭水入議會,當時有幾個議員幫手做掩護,然後有議員負責運臭水入場,俾幾個主角出手。整件事有相當部署,目的是希望阻礙立法會開會。高人透露,政府不會就此罷休,很大機會會追究到底。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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