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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3招封殺反對派阻路:預算不用立法會批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無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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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3招封殺反對派阻路:預算不用立法會批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無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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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3招封殺反對派阻路:預算不用立法會批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無私人檢控

2020年07月01日 01:45 最後更新:01:57

國安法實施,外界關注相關執行機構如何可以不受反對派阻撓。看完國安法條文,就知阿爺早有安排。

第1招:財政支出不用立法會財委會批准。政府高層成立國安委員會、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在需財。一般政府設立新部門,要先去立法會財委會屬下人事編制小組申請開位,小組同意再上財委會審批。反對派最常用一招是在財委會拉布,本來可以拉死任何一個新部門。

國安法撥款規定可以避過立法會無日無之的拉布。中新社圖片。

國安法撥款規定可以避過立法會無日無之的拉布。中新社圖片。

不但阿爺另有安排。按國安法第19條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換言之,所有國安開支由財政司司長審核支付,不用立法會批准。財政司司長只需向立法會提交年度報告即可。反對派無從拉布。

第2招: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反對派最喜歡搵個無收入人士申請法援玩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所有決定。

但按國安法第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換言之,國安委這個重要決策組織,根本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第3招:無私人檢控。反對派最近興玩一招,提出私人檢控,政府不告他們去告,例如民主黨許智峯提私人檢控,告深水埗剷上行人路的士司機。但國安法第41條規定,「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即是斷了私人檢控之路。

反對派的玩嘢招數,阿爺一一封死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一連三天的會議今日閉幕,今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將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隨即由特區政府頒佈實施。

各界對刑期非常關注,因為最重刑罰有機會是被判終身監禁。據悉,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中,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的刑罰會較重,所有刑罰劃分等級。

據說刑罰有三級制:
第一級較輕,如疑犯較少參與且有悔意,刑罰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第二級,如參與程度較深,以五年為起點。
第三級最重,如參與策劃甚至是主犯,最低囚十年,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這種刑罰分級制,而且設刑罰起點,和現時的香港法律有一些不同,香港法例會先訂了最高刑罰,由於沒有分級,重罪也可以輕判,一切視乎法官判斷。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以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的「叛逆罪」為例,任何人涉及叛逆,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法例中只列最高刑罰,沒有分級,也沒有刑期起點,即使被認為是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理論上法官也可以判得很輕。

在國內的做法則不同,刑期有分級制,觸犯法律的話,觸犯同一罪名都有輕重之分,刑罰亦不同。如犯人被判入罪,最後判定是輕、中、還是重罪,是非常清晰。所以定罪的時候,是會按分級來量刑。如果有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法庭先要判定罪行的輕重,然後根據分級制度來判刑,在判定罪行等級後,酌情權會受限制,犯重罪的主要罪犯,刑罰起跳已是10年,沒有判處較輕的刑罰的空間。這也是國安法和現時香港法律主要不同的之處。

此外,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有人會討論是否太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高判囚終身的安排不奇怪,但設立追溯期的機會低,料法例通過前的行為可作為舉證,不能直接追究;對於早前有說法指中央可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指如港人要按內地刑法受審,會向中央爭取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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