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一連三天的會議今日閉幕,今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將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隨即由特區政府頒佈實施。
各界對刑期非常關注,因為最重刑罰有機會是被判終身監禁。據悉,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中,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的刑罰會較重,所有刑罰劃分等級。
據說刑罰有三級制:
第一級較輕,如疑犯較少參與且有悔意,刑罰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第二級,如參與程度較深,以五年為起點。
第三級最重,如參與策劃甚至是主犯,最低囚十年,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這種刑罰分級制,而且設刑罰起點,和現時的香港法律有一些不同,香港法例會先訂了最高刑罰,由於沒有分級,重罪也可以輕判,一切視乎法官判斷。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以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的「叛逆罪」為例,任何人涉及叛逆,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法例中只列最高刑罰,沒有分級,也沒有刑期起點,即使被認為是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理論上法官也可以判得很輕。
在國內的做法則不同,刑期有分級制,觸犯法律的話,觸犯同一罪名都有輕重之分,刑罰亦不同。如犯人被判入罪,最後判定是輕、中、還是重罪,是非常清晰。所以定罪的時候,是會按分級來量刑。如果有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法庭先要判定罪行的輕重,然後根據分級制度來判刑,在判定罪行等級後,酌情權會受限制,犯重罪的主要罪犯,刑罰起跳已是10年,沒有判處較輕的刑罰的空間。這也是國安法和現時香港法律主要不同的之處。
此外,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有人會討論是否太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高判囚終身的安排不奇怪,但設立追溯期的機會低,料法例通過前的行為可作為舉證,不能直接追究;對於早前有說法指中央可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指如港人要按內地刑法受審,會向中央爭取免於死刑。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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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6月30日)通過《港區國安法》,將在明日(7月1日)零晨生效。在國安法生效前夕,香港眾志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宣布退出香港眾志。
黃之鋒今早10時許突然在Facebook表示,已辭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一職,同時退出香港眾志。黃之鋒稱,「嚴峻的命運放在眼前,個人禍福難料,更要拿起承擔的勇氣。我現在宣佈辭任香港眾志秘書長,同時退出香港眾志,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
黃之鋒的Facebook 帖文。
眾志前主席羅冠聰也在差不多時間在Facebook貼文話: 「我宣佈退出香港眾志,並以個人名義繼續參與反抗運動。沒有甚麼能夠阻擋,你對自由的嚮往。」另外香港眾志常委周庭亦宣布退出。
到今天下午,香港眾志在社交網站表示,今早突然得知多名成員,包括秘書長黃之鋒、常委羅冠聰和敖卓軒,以及成員周庭,相繼自行宣布離任眾志職務及退出香港眾志。眾志秘書處已即時撤銷4人的會籍,另外經商議後,認為難以持續運作,必需化整為零,應以更靈活的方式繼續投入抗爭,宣布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
羅冠聰的Facebook 帖文。
政壇高人分析,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在國安法生效前夕,同時退出香港眾志,估計不是退出政壇的行為,而是剛好相反,他們仍然積極部署參加9月立法會選舉,退出香港眾志,是想增加政府DQ(取消參選資格)他們出局的難度。
去年10月區議會選舉前夕,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日收到選舉主任通知要DQ他出局,令黃之鋒成為區議會選舉唯一因政治立場和連繫而被DQ的參選人。當時選舉主任蔡亮質疑黃之鋒擔任眾志要職,未與眾志的自決主張劃清界線,認為黃並非真心摒棄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故裁定黃的提名無效。
黃之鋒等三人退出香港眾志,理論上和眾志劃清界線,選舉主任就很難以「未與眾志的自決主張劃清界線」的理由而DQ他。
但高人話,DQ不同於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刑事罪行,即使《港區國安法》無追溯力,不能追究今年7月1日以犯下的相關罪行,但如黃之鋒等過去的行為,例如叫外國制裁中國,若《港區國安法》已生效就會犯上刑事罪行,理論上特區政府可以以此為據,指黃之鋒等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區。所以黃之鋒等退出香港眾志此等「戴頭盔」行為,可否逃避DQ,仍然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