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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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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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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2020年07月01日 02:07 最後更新:02:37

香港國安法其中一個受關注的焦點,是中央對特殊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保留了司法管轄權,國安法明確列出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看這三種情況,基本上都係超出特區執法能力或出現失控的情況,中央才會出手,例如第三項的情況,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假如疆獨組織在香港轉運軍火準備在內地策動恐襲,這樣極端的情況,中央出手也是可以理解的。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條例亦都列出中央管轄案件時,基本上行內地法律的一套,包括由國安公署偵查,由內地高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屆時,立案、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事宜,就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相關內地機關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種情況下,疑犯由被國安公署問話開始,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估計這些辯護人應該是有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要識內地刑事訴訟法。至於審判的地點,條例沒有具體說明,但可以理解應該都會內地審理,香港的法庭並不具備審理內地刑事訴訟案件的能力。

不過,除了這三種極端情況,國安公署的角色更主要係協調、協助、支持特區有關的執法部門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執法力量,同時國安法中亦列明公署依法接受監督,公署人員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公署財政由中央政府負責。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一連三天的會議今日閉幕,今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將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隨即由特區政府頒佈實施。

各界對刑期非常關注,因為最重刑罰有機會是被判終身監禁。據悉,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中,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的刑罰會較重,所有刑罰劃分等級。

據說刑罰有三級制:
第一級較輕,如疑犯較少參與且有悔意,刑罰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第二級,如參與程度較深,以五年為起點。
第三級最重,如參與策劃甚至是主犯,最低囚十年,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這種刑罰分級制,而且設刑罰起點,和現時的香港法律有一些不同,香港法例會先訂了最高刑罰,由於沒有分級,重罪也可以輕判,一切視乎法官判斷。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以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的「叛逆罪」為例,任何人涉及叛逆,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法例中只列最高刑罰,沒有分級,也沒有刑期起點,即使被認為是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理論上法官也可以判得很輕。

在國內的做法則不同,刑期有分級制,觸犯法律的話,觸犯同一罪名都有輕重之分,刑罰亦不同。如犯人被判入罪,最後判定是輕、中、還是重罪,是非常清晰。所以定罪的時候,是會按分級來量刑。如果有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法庭先要判定罪行的輕重,然後根據分級制度來判刑,在判定罪行等級後,酌情權會受限制,犯重罪的主要罪犯,刑罰起跳已是10年,沒有判處較輕的刑罰的空間。這也是國安法和現時香港法律主要不同的之處。

此外,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有人會討論是否太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高判囚終身的安排不奇怪,但設立追溯期的機會低,料法例通過前的行為可作為舉證,不能直接追究;對於早前有說法指中央可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指如港人要按內地刑法受審,會向中央爭取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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