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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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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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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2020年07月01日 02:07 最後更新:02:37

香港國安法其中一個受關注的焦點,是中央對特殊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保留了司法管轄權,國安法明確列出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看這三種情況,基本上都係超出特區執法能力或出現失控的情況,中央才會出手,例如第三項的情況,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假如疆獨組織在香港轉運軍火準備在內地策動恐襲,這樣極端的情況,中央出手也是可以理解的。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條例亦都列出中央管轄案件時,基本上行內地法律的一套,包括由國安公署偵查,由內地高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屆時,立案、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事宜,就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相關內地機關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種情況下,疑犯由被國安公署問話開始,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估計這些辯護人應該是有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要識內地刑事訴訟法。至於審判的地點,條例沒有具體說明,但可以理解應該都會內地審理,香港的法庭並不具備審理內地刑事訴訟案件的能力。

不過,除了這三種極端情況,國安公署的角色更主要係協調、協助、支持特區有關的執法部門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執法力量,同時國安法中亦列明公署依法接受監督,公署人員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公署財政由中央政府負責。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國安法實施,外界關注相關執行機構如何可以不受反對派阻撓。看完國安法條文,就知阿爺早有安排。

第1招:財政支出不用立法會財委會批准。政府高層成立國安委員會、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在需財。一般政府設立新部門,要先去立法會財委會屬下人事編制小組申請開位,小組同意再上財委會審批。反對派最常用一招是在財委會拉布,本來可以拉死任何一個新部門。

國安法撥款規定可以避過立法會無日無之的拉布。中新社圖片。

國安法撥款規定可以避過立法會無日無之的拉布。中新社圖片。

不但阿爺另有安排。按國安法第19條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換言之,所有國安開支由財政司司長審核支付,不用立法會批准。財政司司長只需向立法會提交年度報告即可。反對派無從拉布。

第2招: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反對派最喜歡搵個無收入人士申請法援玩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所有決定。

但按國安法第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換言之,國安委這個重要決策組織,根本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第3招:無私人檢控。反對派最近興玩一招,提出私人檢控,政府不告他們去告,例如民主黨許智峯提私人檢控,告深水埗剷上行人路的士司機。但國安法第41條規定,「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即是斷了私人檢控之路。

反對派的玩嘢招數,阿爺一一封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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