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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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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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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香港管轄困難」等3種情況 駐港公署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2020年07月01日 02:07 最後更新:02:37

香港國安法其中一個受關注的焦點,是中央對特殊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保留了司法管轄權,國安法明確列出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看這三種情況,基本上都係超出特區執法能力或出現失控的情況,中央才會出手,例如第三項的情況,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假如疆獨組織在香港轉運軍火準備在內地策動恐襲,這樣極端的情況,中央出手也是可以理解的。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條例亦都列出中央管轄案件時,基本上行內地法律的一套,包括由國安公署偵查,由內地高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屆時,立案、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事宜,就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相關內地機關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種情況下,疑犯由被國安公署問話開始,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估計這些辯護人應該是有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要識內地刑事訴訟法。至於審判的地點,條例沒有具體說明,但可以理解應該都會內地審理,香港的法庭並不具備審理內地刑事訴訟案件的能力。

不過,除了這三種極端情況,國安公署的角色更主要係協調、協助、支持特區有關的執法部門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執法力量,同時國安法中亦列明公署依法接受監督,公署人員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公署財政由中央政府負責。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首超哥以「深耕發展、共築璀璨之城」為題發表2026年新年賀詞。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新年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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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哥在影片中表示,2025年是充滿挑戰但體現堅毅的一年,「我們一同經歷經濟復蘇的強勁動力,也共同承受大埔宏福苑火災帶來的悲痛。」特區政府與市民同心協力,將「改革和動力」融入「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不斷見到來之不易的成果。

超哥提到新一年政府工作的重點,將聚焦增進民生福祉和強化創科驅動兩大目標。

在創科方面,超哥稱2026年將強化創科驅動,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深化河套合作區「一區兩園」聯動,加速科技、低空經濟等核心領域的發展和應用,以AI賦能各行業發展,並辦好APEC財政部長會議等國際會議,提升香港的國際影響力。

在民生方面,超哥話要加快公營房屋建設,實施「簡樸房」登記制度有序取締劣質「劏房」;優化醫療、教育資源,擴大長者醫療券覆蓋範圍,並為青年提供更多就業創業機會。

高人話,香港今年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成就,得來非常不易,要倍加珍惜。外圍環境風高浪急,香港人要團結一致,才能克服困難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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