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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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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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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2020年07月01日 02:43 最後更新:02:54

警務處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最新公布叫:國家安全處),辦案需要權力,國安法第43條特別賦予他們調查權,有人形容相關條文在國安法中最辣,但亦最有效,令新「政治部」不會變無牙老虎。

國家安全處變「有牙老虎」。

國家安全處變「有牙老虎」。

第43條第一款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資訊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而第43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按第43條第一款所講,新「政治部」除了一般依法辦案的措施外,「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共7項)」。換言之,這7項是額外措施,令新「政治部」有額外權力。

當中最受注目措施是第1項的「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以及第6項「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現時警方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竊聽也要法庭批准。將來新「政治部」調查國安案件,這7項權力只受國安委監督,而竊聽再附加一樣「經行政長官批准」的要求。換言之,在調查國安案件時,把法庭對警方的監督權力轉移給特首和國安委。

最後國安法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有關這7項調查權力的實施細則。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香港國安法其中一個受關注的焦點,是中央對特殊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保留了司法管轄權,國安法明確列出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看這三種情況,基本上都係超出特區執法能力或出現失控的情況,中央才會出手,例如第三項的情況,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假如疆獨組織在香港轉運軍火準備在內地策動恐襲,這樣極端的情況,中央出手也是可以理解的。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2013年10月28日的天安門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網上圖片

條例亦都列出中央管轄案件時,基本上行內地法律的一套,包括由國安公署偵查,由內地高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屆時,立案、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事宜,就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相關內地機關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種情況下,疑犯由被國安公署問話開始,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估計這些辯護人應該是有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要識內地刑事訴訟法。至於審判的地點,條例沒有具體說明,但可以理解應該都會內地審理,香港的法庭並不具備審理內地刑事訴訟案件的能力。

不過,除了這三種極端情況,國安公署的角色更主要係協調、協助、支持特區有關的執法部門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執法力量,同時國安法中亦列明公署依法接受監督,公署人員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公署財政由中央政府負責。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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