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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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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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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令新「政治部」變有牙老虎 新部門可以搜查處所 竊聽通訊

2020年07月01日 02:43 最後更新:02:54

警務處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最新公布叫:國家安全處),辦案需要權力,國安法第43條特別賦予他們調查權,有人形容相關條文在國安法中最辣,但亦最有效,令新「政治部」不會變無牙老虎。

國家安全處變「有牙老虎」。

國家安全處變「有牙老虎」。

第43條第一款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資訊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而第43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按第43條第一款所講,新「政治部」除了一般依法辦案的措施外,「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共7項)」。換言之,這7項是額外措施,令新「政治部」有額外權力。

當中最受注目措施是第1項的「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以及第6項「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現時警方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竊聽也要法庭批准。將來新「政治部」調查國安案件,這7項權力只受國安委監督,而竊聽再附加一樣「經行政長官批准」的要求。換言之,在調查國安案件時,把法庭對警方的監督權力轉移給特首和國安委。

最後國安法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有關這7項調查權力的實施細則。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一連三天的會議今日閉幕,今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將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隨即由特區政府頒佈實施。

各界對刑期非常關注,因為最重刑罰有機會是被判終身監禁。據悉,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中,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的刑罰會較重,所有刑罰劃分等級。

據說刑罰有三級制:
第一級較輕,如疑犯較少參與且有悔意,刑罰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第二級,如參與程度較深,以五年為起點。
第三級最重,如參與策劃甚至是主犯,最低囚十年,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這種刑罰分級制,而且設刑罰起點,和現時的香港法律有一些不同,香港法例會先訂了最高刑罰,由於沒有分級,重罪也可以輕判,一切視乎法官判斷。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以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的「叛逆罪」為例,任何人涉及叛逆,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法例中只列最高刑罰,沒有分級,也沒有刑期起點,即使被認為是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理論上法官也可以判得很輕。

在國內的做法則不同,刑期有分級制,觸犯法律的話,觸犯同一罪名都有輕重之分,刑罰亦不同。如犯人被判入罪,最後判定是輕、中、還是重罪,是非常清晰。所以定罪的時候,是會按分級來量刑。如果有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法庭先要判定罪行的輕重,然後根據分級制度來判刑,在判定罪行等級後,酌情權會受限制,犯重罪的主要罪犯,刑罰起跳已是10年,沒有判處較輕的刑罰的空間。這也是國安法和現時香港法律主要不同的之處。

此外,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有人會討論是否太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高判囚終身的安排不奇怪,但設立追溯期的機會低,料法例通過前的行為可作為舉證,不能直接追究;對於早前有說法指中央可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指如港人要按內地刑法受審,會向中央爭取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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