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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罪涵蓋黑暴各種手段 攬炒、干擾阻撓政權運作都涉顛覆罪 破壞地鐵涉恐怖活動罪

博客文章

4宗罪涵蓋黑暴各種手段 攬炒、干擾阻撓政權運作都涉顛覆罪 破壞地鐵涉恐怖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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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罪涵蓋黑暴各種手段 攬炒、干擾阻撓政權運作都涉顛覆罪 破壞地鐵涉恐怖活動罪

2020年07月01日 03:09 最後更新:03:34

今次香港國安法一早已講明係針對四個範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同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呢四宗罪,詳細睇番每一項罪行涵蓋的內容,可以話對過一年反修例引發的各種黑暴及非法手段,都包括在內。

其中分裂罪最直接,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留意這條例是明確講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至於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範疇就相當廣,例如條文22條第3款就咁寫:「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係話攬炒令整個政府無法運作,長期拉布令施政癱瘓,令特區政策無法落實、令財政預算無法表決,都可能中咗「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仲有,第4款列明「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係去年攻入立法會、圍警總等行為,好明顯會中招啦。

去年11月11日綠衣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淋天拿水點嚴重燒傷。

去年11月11日綠衣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淋天拿水點嚴重燒傷。

第三宗罪的恐怖活動罪亦都列得好詳細,第1款「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即係所謂「私了」,馬鞍山放火燒人一定跌入此範疇;第2款「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所謂「火魔師」到處縱火,在國安法下分分鐘鐘涉嫌犯咗恐怖活動罪;第3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呢條條文好明顯係針對,暴徒去年肆無忌憚地燒港鐵站、打爛港鐵站內的設施、包圍機場的行為。政壇高人話真係要奉勸年輕人要三思,犯上恐怖活動罪,一生前途盡毀。

在港鐵站縱火。資料圖片

在港鐵站縱火。資料圖片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除了常見的間諜活動,更列明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都係觸犯勾結罪。呢個部分好明顯去年有政客大張旗鼓跑去美國,游說美國政府制裁香港同中國,仲要將香港選舉主任的名單交俾外國機構要求制裁的行為,都中都正一正啦。

另外其中一項勾結罪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係如果受境外勢力唆擺,大講「黑警死全家」、「太子站死人」,煽動對警察對政府的仇恨,都係犯咗勾結罪。

上述4宗罪除咗直接參與犯案人士外,4宗罪都有提及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呢四種罪行,即屬犯罪。

另一方面,國安法第37條都值得一提,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係話昨天大量港獨組織結束在港的運作,但係照樣在海外活動,一樣犯法。負責人若然回港,有機會被拉。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一連三天的會議今日閉幕,今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將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隨即由特區政府頒佈實施。

各界對刑期非常關注,因為最重刑罰有機會是被判終身監禁。據悉,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中,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的刑罰會較重,所有刑罰劃分等級。

據說刑罰有三級制:
第一級較輕,如疑犯較少參與且有悔意,刑罰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第二級,如參與程度較深,以五年為起點。
第三級最重,如參與策劃甚至是主犯,最低囚十年,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這種刑罰分級制,而且設刑罰起點,和現時的香港法律有一些不同,香港法例會先訂了最高刑罰,由於沒有分級,重罪也可以輕判,一切視乎法官判斷。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本地法例的判逆罪只說明「可處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以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的「叛逆罪」為例,任何人涉及叛逆,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法例中只列最高刑罰,沒有分級,也沒有刑期起點,即使被認為是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理論上法官也可以判得很輕。

在國內的做法則不同,刑期有分級制,觸犯法律的話,觸犯同一罪名都有輕重之分,刑罰亦不同。如犯人被判入罪,最後判定是輕、中、還是重罪,是非常清晰。所以定罪的時候,是會按分級來量刑。如果有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法庭先要判定罪行的輕重,然後根據分級制度來判刑,在判定罪行等級後,酌情權會受限制,犯重罪的主要罪犯,刑罰起跳已是10年,沒有判處較輕的刑罰的空間。這也是國安法和現時香港法律主要不同的之處。

此外,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有人會討論是否太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高判囚終身的安排不奇怪,但設立追溯期的機會低,料法例通過前的行為可作為舉證,不能直接追究;對於早前有說法指中央可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指如港人要按內地刑法受審,會向中央爭取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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