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衛民: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各位出席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昨天,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決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今天我們請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先生,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先生,請他們向大家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們關心的問題。
下面先請沈春耀主任作介紹。
沈春耀:
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今天7月1日是中國共產黨建立99周年紀念日,也是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紀念日,借此機會表示祝賀!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高票通過,一致贊成,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心聲和意願。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該法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6月30日當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還作出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將剛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最新得到的消息,昨天晚上23時,香港特區政府已經完成了刊憲和公佈實施的程式,這個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全國都已經生效施行。
沈春耀:
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關鍵步驟和重要的立法任務。這部法律的公佈施行將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這部法律的公佈施行,對於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沈春耀:
2019年10月31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也就是《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從當前香港的情況看,必須從國家層面來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建設,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從國家層面推進有多種可用方式,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央人民政府發出指令等多種可用方式。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過認真研究、論證、評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提出採用“決定+立法”的方式推進這件事情。大家已經看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一個重要決定,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為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憲制依據。
沈春耀:
緊接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在6月中旬、下旬先後召開了常委會第19次會議、第20次會議,制定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隨著這部法律的公佈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過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全面地呈現出來。新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六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第三章是罪行和處罰,有四類犯罪;第四章是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五章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第六章是附則。共66條。
從法律規範的性質屬性看,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三類法律規範內容的綜合性法律,這三類規範都在其中有充分體現。法律的內容已經公佈,大概有幾個方面,我簡要概括一下。第一,明確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第二,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第三,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機構的職責與活動的準則;第四,明確規定了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四類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明確規定了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程式等內容。第六,明確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機構的名稱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為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還包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總之,我們相信,有中央堅強有力的領導和舉措,有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廣泛的支持和擁護,這部法律的公佈和施行一定能夠有效地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一定能夠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我就先介紹這些。
郭衛民:
謝謝沈主任,下面請張曉明主任作介紹。
張曉明:
各位記者朋友早上好,今天是香港回歸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3周年的喜慶日子,讓我們首先遙祝香港750多萬居民節日快樂!在座的許多記者朋友可能已經注意到,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有兩個數位的巧合,就是我們等待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已經等了整整23年,終於等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佈實施。這真的可以說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它既是歷史的偶然,也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必然。借此機會,我想著重就這部法律的意義和影響談四點看法。
第一,這部法律是“一國兩制”事業的重要里程碑。
“一國兩制”事業前無古人、事無先例,註定了在推進的過程中會充滿挑戰,需要不斷地解決新問題。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已經就香港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問題作了5次解釋、4次決定。但是相比之下,這一次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這部法律是中央處理香港事務最為重大的舉措。而這部法律本身就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專門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它體現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總要求,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底線進一步法律化,築牢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防控國家安全風險的制度屏障,對“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具有深遠影響。
張曉明:
第二,這部法律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標誌。
怎麼在“一國兩制”之下,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而且是社會政治情況比較複雜的香港,把它治理好,這是中央政府一直在不斷探索的重大課題。去年秋天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四中全會,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全域出發,對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作了重大部署。這部法律就是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重大部署的一個重要舉措。它標誌著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頂層設計,更加注重法治思維,更加注重標本兼治、剛柔相濟,更加注重用好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權力,並且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體系有機結合,從而牢牢地把握香港局勢發展的大方向和主導權。這些都會在日後轉化為治理效能。
第三,這部法律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
香港被英國管制長達150多年,真正出現繁榮局面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後,這給人的啟示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香港緊緊地依託內地、連接世界,不斷地鞏固作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並且以自己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服務於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形成和國家、內地的良性互動,這對香港的繁榮穩定至關重要。如果任由各種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興風作浪,甚至把香港變成對內地進行滲透、顛覆活動的基地,這對香港來說絕對“是禍不是福”,不僅會毀掉“一國兩制”,也會毀掉香港的繁榮穩定,毀掉香港居民的福祉。這部法律就是要懲治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他們高懸利劍,對干預香港事務的外部勢力形成震懾,充分保護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所享有的各種權利自由,也包括充分保障在香港的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它將發揮香港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的作用。
張曉明:
第四,這部法律是香港發展重返正軌的轉捩點。
一周前,我在香港聽取各界人士對這部法律起草的意見的時候,無論是工商巨賈、專業精英,還是學校校長、的士司機,他們都對去年6月香港“修例風波”之後出現的亂象、慘狀痛心疾首,甚至到現在還心有餘悸。他們說香港現在一些人想移民,不是因為別的,是因為害怕“黑暴”,是因為看不到出路。一位立法會議員跟我說,他的好朋友前不久在申辦新加坡移民手續,本來已經辦下來了。但當他聽說國家正在為香港制定這樣一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時候,當著他的面把原來的那些表格撕掉了,很激動地說了一句“香港有救了”。在座談會上,我聽到許許多多的香港朋友都表達了這麼一個觀點,就是香港變亂為治、絕境重生,正其時也。我認為這部法律確實可以扭轉乾坤,產生變局效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正如剛剛春耀主任所說,今天也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9周年的大日子,中國共產黨不僅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而且一直在堅定不移地引領“一國兩制”的航船破浪前行。我記得“一國兩制”構想提出之後,已經不止一次出現過“移民潮”、“撤資潮”,但是所有的恐懼和疑慮都被時間和事實所消除,化為烏有。今天這部法律剛剛出臺的時候,我想可能還會有一些人抱有這樣那樣的疑慮或者觀望的心態,這也是正常的。我堅信,時間和事實會證明一切。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3周年時收到這份“生日禮物”,如果我們把它比喻成生日禮物的話,未來一定會不斷地顯示出它彌足珍貴的價值。
我就先講這麼多,謝謝大家。
郭衛民:
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時請記者通報所代表的新聞機構。現在開始。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記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僅用一個月時間就完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工作,請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立法程式,立法過程中是否聽取和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的意見?
沈春耀:
這次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決定》出臺法律,確實很有特點,正如提問所說前後一個多月時間,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決定+立法”的決策部署。有這樣幾個因素非常重要:
第一,有廣泛的立法呼聲。王晨副委員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對有關決定草案作說明時,也表達了這樣一個意思:全國人大決定出臺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積極推進相關立法進程,推動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機構、執行機制和執法力量建設,確保有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大家可能有印象,在一個多月前,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方面都有呼聲,就是加快制定出臺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事法制工作的有關部門,在這前後收到、接到、聽到各方面的呼聲也非常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也就是栗戰書委員長在大會上作的工作報告,對今年的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所以一段時間以來,全國上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都有這個呼聲和願望,這是第一個重要的因素,有廣泛的社會共識和立法訴求。
沈春耀:
第二,有扎實的工作基礎。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工作是一個整體和系統工程。第一步,全國人大作決定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同步研究起草相關法律,“決定+立法”兩個聯繫非常緊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有關文件都能夠顯現出來。大會決定的說明中明確提出了對這項工作的總體要求,包括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總體要求和應當遵循把握好的五項重要原則。還有通過的決定,一共有七條。這些基本點,也就是新的制度安排的基本點,在大會期間已經充分體現。第二步,立法。這是貫徹落實大會有關決定的必然要求和關鍵環節、組成部分,也可以說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要求,通過法律全面貫徹、充分體現和展開。所以從工作基礎上看,走第一步同時也在考慮第二步。
中央和有關部門組織精兵強將、法律專家,包括對香港法律非常熟悉的專家,這樣一個工作團隊集中力量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法律草案的文本。這也是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的結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有這樣一些時點。在草案形成之前,無文本的聽取意見、徵求意見。在草案形成之後,有了法律案文,也通過多種方式和管道聽取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也是通過多種方式和管道聽取意見,包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志、主管部門、人大的法制工作機構,包括香港中聯辦,在前方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在北京、深圳、香港,在我上面提到的多個環節上,無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都是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方面的意見,行政長官、有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建制派代表人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部分省級政協委員、法律界人士,還有社會各界,不限於法律界,經濟、教育、工商等各界人士的意見。這是這次法律草案審議形成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特點。
沈春耀: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立法議程,包括人大會議和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進程,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調整工作安排,加快推進相關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法律案,一般有三審的、兩審的、一審的,情況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條規定,兩審後的有關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可以提請表決。所以這次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第20次會議,這兩次會議的審議,完成了這項立法。
一般的法律草案在一審之後,通過中國人大網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按照《立法法》第37條規定,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開的也是可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有它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委員長會議決定,這部法律沒有採取向社會全文公開法律草案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的方式,而是採取通過多種管道和形式來聽取、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特別是香港有關方面的意見,還有幾十家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臨近港澳的有關地區設區的市,通過內部徵求意見。此外,還有有關專家和學者的意見。所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節也是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身在審議和前後工作過程中方方面面的意見。所以這部法律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識,體現了黨中央的精神,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願。從制定過程來看也是完全符合我國立法的法定程式。
這部法律之後還有一個工作,剛才也提到了,就是將新制定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這也是全國人大決定和香港基本法都有規定和要求的。一個很重要的程式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把有關法律列入附件三之前,要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這也是一個重要的管道,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政府的意見,當然是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都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和有關決定都是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定程式進行的。
俄通塔斯社記者:
最近一些國家發佈了社評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種違反“一國兩制”原則的舉措,請問他們這個說法有道理嗎?那些國家還發出威脅,說未來中國一定會受到嚴重制裁,請問你們對此有何評論?
張曉明:
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可以說它是把堅守“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完美結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維護“一國兩制”,它的立法內容也沒有超出“一國兩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現在就可以預見,肯定會使“一國兩制”實踐行得更穩、走得更遠。香港現在已經出現了一些偏離“一國兩制”正確軌道的現象,有些甚至挑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要糾偏,說得形象一點,就是要往“一國”的方向拉近一些。這麼做最終還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而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
我注意到,這兩天有的國家的政治人物公開說我們現在要在香港搞“一國一制”,如果我們要搞“一國一制”的話,這個事情就簡單了,我們完全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等這些全國性法律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何必費這麼大周章為香港度身訂做制定一部國安法呢?這裡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解是不是全面準確。大家知道,中央一直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就是因為無論是香港還是國際上都有一些人把“一國兩制”的“經”給念歪了。每當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權力的時候,西方都會有人出來指責說你們破壞了“一國兩制”,侵蝕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麼都不能管,反而他倒可以隨意指手畫腳。中央怎麼能夠對各種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肆無忌憚地從事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坐視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對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屢屢發生置之不理的嗎?!“一國兩制”是我們的國策,沒有任何人比我們更加珍惜“一國兩制”,也沒有任何其他人比我們更加瞭解“一國兩制”的真諦,也沒有誰比我們對“一國兩制”更有定義權和解釋權。
至於你剛才說到有的國家現在聲稱要對中方一些官員採取嚴厲制裁的措施,我覺得這是強盜邏輯,我們現在做的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個關你什麼事情,這完全是我們的內政。我又沒有招你惹你,你憑什麼對我動粗?!香港人喜歡說兩句口頭語“有冇(沒有)搞錯?”“關你咩(什麼)事!”當然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別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香港星島日報記者:
香港社會比較關注有關犯罪案件的執法權和管轄權問題,請問駐港國安公署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依照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其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對此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是根據香港國安法還是內地法律審判?謝謝。
張曉明:
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個大道理,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在國安法裡作了規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我們簡稱“駐港國安公署”。這個機構是依據上個月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剛剛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設立的,而且從名稱上就聽得出來,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它不同於你剛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這兩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原來有三家,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駐軍。駐軍法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當然隨著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駐港機構有了第四家。從美國的情況看,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著的。當然這個話的意思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關於駐港國安公署如何執法的問題,你剛才提的問題比較多,一下提了四五個問題,你剛才講的執法問題,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後續的一些環節,包括香港話叫“檢控”,我們叫“起訴”,也包括審判,國安法都規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員警、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瞭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所以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說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我就回答到這裡。
光明日報記者:
我們知道,這部法律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內容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請問如何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含義?謝謝。
沈春耀: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關鍵字,也是這個法律的名稱,我稍微回顧一下,去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後來聚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我們國家還有特別行政區。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也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明確提出從國家層面來推進這件事情。剛出臺的這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如記者提問所講,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身。因此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關鍵字,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這在全國人大的決定中,在剛通過的法律中都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要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很重要,也是負主要責任。
第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剛才張曉明主任也明確講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法律中明確“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這個機構。中央原有的幾個機構和維護國家安全也有一定關係。因此第二層含義是一個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但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
第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有根本責任。什麼是根本責任?是最高責任,最終責任,全面的責任。這一層面也超出了上述兩個層面的含義,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也不是在那裡。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因此,對這個法律的名稱,包括這樣一個概念術語應該作廣義的理解。法律的六章,各自章節中都有明確規定。第二章專門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責任和機構,第五章集中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相關的內容,但整體上都是體現一個廣義的含義。
路透社記者:
請問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特別是什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
張曉明:
首先要說明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裡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香港社會有一些人對“勾結”這個詞不是太熟悉,在我們國家的刑法裡有這樣的概念,在其他國家的刑法裡也有類似規定。“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裡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幹犯罪的勾當。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我手上有法律文本,這個地方規定的很清楚,29條規定的很清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當然要構成這裡所講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所以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鉤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你剛才還問到“引發憎恨”到底指的什麼。我首先要講,“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儘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舉個例子,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于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中國日報記者: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自行立法,禁止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還需要完成23條立法。如何處理好23條立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法律以及香港現行法律之間的關係?謝謝。
沈春耀:
23條立法,香港基本法的第23條規定,無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是在內地,是社會知名度最高的條款。這次國家採取立法措施,包括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和人大常委會出臺法律,很多人關心香港基本法現行第23條規定的立法。關於這個問題,在形成、提出和推進“決定+立法”的工作部署中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第三條有明確要求。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7條也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剛才曉明主任講23年,這23年確實比較長。兩個數字,23碰巧還吻合上了。所以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立法,這是非常明確的。特別行政區方面,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是明確表態在國家法律出臺後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我想說明以下一些情況,很多國人、香港同胞也都很關心。
第一,23條規定了什麼呢?它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一共規定了七種行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一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出臺的決定第6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這四類是全國人大決定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來懲治的。所以一個七種,一個四種。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23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
第二,兩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臺的法律除了規定四類應予懲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外,還包括許多其他的重要內容。剛才講到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三類規範。再展開一點,內容有“兩個層面”,包括特區層面的制度安排、國家層面的制度安排。“兩個方面”,一個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個是建立健全執行機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剛才講的實體規範、程式規範、組織法規範都在其中,也就是說,新出臺的法律內容比原來基本法23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
第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還有一句話在法律中也有明確,“完善相關法律”,也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於23條立法。去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個案例,依據的就是現行的《社團條例》,還有《刑事罪行條例》,現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還有一些法律也和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當然包括儘早制定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後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臺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決定和法律相抵觸。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第20次會議上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判斷,決定和法律是符合我國憲法、香港基本法,這部法律還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的精神。所以這是一個整體的、相互都有密切關聯的制度安排,應該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檔或者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及時喪失參選或者或者出任公職的資格。請問這是否是為了在9月份立法會選舉之前取消反對派的參選資格?反對派參選人是否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而喪失參選資格?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意味著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謝謝。
張曉明:
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國際通例,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參照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規定。當然,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104條相比較有兩點不同,一個是宣誓效忠的範圍有所拓寬,不是基本法限定的幾種對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不限於這幾類人,也包括了所有的公職人員。第二個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方式要擔任公職的這些人,參選時也要簽署有關檔,來表示他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上從2016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經在採取這種做法。你參選立法會議員也好,參選區議會議員也好,要簽署一份檔作出這樣的承諾。這次香港國安法實際把香港已經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化,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裡面需要指出一點,無論是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宣誓效忠制度,還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效忠的內容,這裡面提到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毫無疑包含了效忠國家的含義。這個道理也很顯然,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當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物件首先就應該是包含了國家主體,不能夠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開來,把宣誓效忠理解為僅僅是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這個說法不是無的放矢,香港確實有人是這麼一種看法。做這樣一個理解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除了我剛才對基本法的一些根本性條款做這樣的解讀之外,再就是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規定作過一次解釋,解釋中也明確了“宣誓效忠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個地方把兩個主體寫明確了。
至於您剛才提到這次制定香港國安法是不是為了下一步9月份立法會選舉的時候為取消香港反對派參選人參選資格提供依據。香港講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叫DQ,這次立法是不是為DQ打伏筆。我只能這麼說,這種猜測把我們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視了。中央決定制定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著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保國家安全、還香港安寧,為了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所以我們的站位比他們要高得多。
你剛才提到反對派參選人會不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就喪失參選資格。你提出了一個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但我相信,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依據香港基本法、這部國安法和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界定。這裡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不是這個意思。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體現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還是可以長期存在,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見,包括反對政府的主張。小平同志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說“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資本主義社會也有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遊戲規則,也有底線。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從這點來說,我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新華社記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央可以對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轄權,請問中央遵照什麼原則、方式行使這些管轄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對案件管轄進行劃分?謝謝。
沈春耀:
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法律的第55條,中央行使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憲制責任,法律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也有它明確的定位。法律第12條規定,它要承擔主要責任。還有一句話“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這是一個總的要求。在案件的管轄和處理、審理方面也應該遵循和貫徹這一精神。法律的第40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一個一般規定。“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這樣我們的目光就轉到第55條,關於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本法規定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什麼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種:(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實事求是講,這種情形我們都不願意看到。出現困難局面,出現重大現實威脅,我們不願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各種風險和因素。
這個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式上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什麼程式呢?首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論是哪兩個管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這樣的程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種情形下,才能啟動或者行使中央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香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整個執法是相關聯的多個環節。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立案偵查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起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負責。偵查、起訴、審判,這些訴訟活動以及刑罰的執行,執法訴訟活動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法律在55條、56條、57條都有明確規定,這是一整套執法司法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作出安排。這也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有力、有效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支持和加強,也是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一旦出現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那是非常嚴重的情況。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現在法律確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避免出現那樣的情形,用低強度的這樣一種方式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現嚴重的情形,所以這次制度安排是這次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英國泰晤士報記者:
我想問一下,國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證香港的司法獨立。國安法規定規定香港行政長官可以指定法官,請問這是不是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謝謝。
沈春耀:
我們國家的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對檢控也有明確規定,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
剛才提到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這次法律中有一個規定,也是一個制度規則。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上訴法庭的法官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負責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條有這樣的規定。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二)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裡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他可以審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類型是相當廣泛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類;(三)指定若干名,從裁判官、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終審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說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四)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以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式。(五)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有一個指定的法官範圍,可能有關的法官經驗、素質比較高、比較好或者比較熟悉,相對來說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因為這是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可能有關聯性,有它的特點。
我講一個特點,大家一下就明白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案件是不可能等他發生既遂的後果的。如果國家已經分裂,如果政權已經顛覆,你還懲治什麼犯罪。這是這類犯罪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不論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在內的各級地方的政權機關,我們整個國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這是懲治這類犯罪的特點,不可能讓他的最終目的和後果實現。那怎麼樣認定有關行為的犯罪構成適用法律標準,是要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於相對的統一裁判標準,明晰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則準則。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國際電視臺記者:
香港國安法第66條規定本法自公佈之日施行,這是否意味著對在該法公佈以前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謝謝。
張曉明:
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我們這部法律是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同時要指出的是,香港現行有關的法律當中,現行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都有涉及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規定,應當運用這些法律的規定來懲治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香港國安法第8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中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這表明運用現行有效法律的相關規定來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法定責任。當然,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僅僅是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預防犯罪。所以我們真誠地希望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之後,香港社會能夠認真學習瞭解這部法律,增強國家意識、國家安全的意識、法治的觀念。特別是學校教育要補上這一課。我們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愛國愛港、遵紀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來!
鳳凰衛視記者:
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已經生效實施,大家比較關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危害國家的一些行為或者活動的同時,是否會限制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否與一些國際人權公約以及香港本地人權相關的法律有衝突呢?謝謝。
沈春耀:
在研究起草有關法律中,國家高度重視尊重保障人權這一重要的法治原則。不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整個國家都是非常重視和推進人權事業全面發展。我們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其他法律中,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有相關規定。這次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是非常明確的,而且置於非常突出的位置。總則中明確規定,也是統領全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得尊重保障人權,遵循法治原則。
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辦理這些案件也應當貫徹一些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則。在總則都有明確規定,比如罪刑法定原則,通常所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刑,沒有規定的就不能處罰;再比如,無罪假定或者無罪推定,這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也都有明確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中明確規定已經經過司法程式,由司法機關作出有罪或者無罪裁判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次審判或者追究,等等。這些重要的原則都在法的總則中作出規定。
而且尊重保障人權不限於刑事訴訟活動,本法還有其他非常明確的規定,就是國家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兩個有名的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根據這兩個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在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所以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都是一致的,非常廣泛,還不限於刑事訴訟活動,像言論、出版、集會自由和權利。
維護國家安全必然要依法懲治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依法防範、制止,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等,有一套執法司法活動。因此不少人關心,對人權,特別是自由、言論、出版、新聞、集會等會不會有影響。任何權利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線和範圍的。剛才張曉明主任講“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越過了法治底線和邊界那就不行了,這一點不論中國、不論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論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權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範圍裡,要按照法定要求,越過了這個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和要求來說,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也是非常明確的,充分保障行使這一系列的權利和自由,同時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人又說,法律規定是不是可以隨意規定呢?也不是那麼回事,也是有要求、有範圍的。比如說明確在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乃至社會風化,在這些領域有限定,有一些界線、底線、邊界是不能越過的。絕對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能有的。
現在在場的各位記者朋友,除了我們幾位沒有戴口罩,大家都戴口罩,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家都有印象,我們1月份就迅速行動,其中一個看似很簡單,但也是很重要的,人人有責戴口罩。可是有些國家不這樣看,他們認為限制了人的自由和權利。防疫工作是怎麼回事,大家都有切身感受。我舉這樣一個例子。國家安全同樣是有邊界有要求的,公共秩序也是有邊界有要求的,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剛才張曉明主任講了美國,美國有持槍自由,世界其他國家是這麼回事嗎?我們剛剛出臺的民法典,民法典形成過程中有很多意見,要求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我們說的是男女婚姻。可能有人舉出在某某國家合法化了,或許有可能。但是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在各個國家情況不同。所以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都有它的界線、底線和邊界,這必須取得一種平衡。要想維護好國家安全,必須尊重保障人權。要想尊重保障人權,必須維護國家安全。這兩者在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相輔相成的。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
中國制定香港國安法,其實美國最近連續宣佈了多項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中國官員的簽證以及取消對香港的特殊待遇。中國會做怎樣的回應?會具體採取哪些反制措施?外界也擔憂,因為美國的制裁和中國的反制不斷升級,兩國間可能爆發一場金融戰,可能會動搖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請問中國對此有何回應?謝謝。
張曉明:
剛才回答塔斯社記者提問時,我已經講了對所謂制裁的態度,美國一些人的手伸得確實太長了,如果他們這種霸淩主義的習性發作,如果他們覺得自己國內亂的還不夠,如果他們不在乎所謂制裁造成的自損可能大於他損,如果他們想借機轉嫁危機,玩“甩鍋”,那他們就試試唄,無非是給我們一個機會,展示我們自衛還擊的決心和能力。事實上,大家可能注意到這兩天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美國商務部長已經宣佈了幾項所謂的制裁措施,中國政府也宣佈了對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人員要實行簽證限制。我們有句老話,“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國方面出手,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關的措施也會見步行步,陸續有來。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經濟地位,包括它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是長期形成的,是經過香港幾代人奮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並且獲得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哪個國家、哪一方予取予奪的。我們對保持香港的國際經濟地位不那麼擔心,因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榮穩定,從根本上來說取決於兩條,一個是香港自身的營商環境、金融體系方面的優勢會不會削弱,再一個是祖國經濟發展的勢頭和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力度會不會持續。對於這兩點,我們是有信心的,所以我們對香港的未來也是充滿信心的。
郭衛民:
今天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