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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明哥講DQ 立國安法不以泛民為假想敵 傳出清晰訊息----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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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明哥講DQ   立國安法不以泛民為假想敵 傳出清晰訊息----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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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明哥講DQ 立國安法不以泛民為假想敵 傳出清晰訊息----回頭是岸

2020年07月01日 13:09 最後更新:18:11

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北京開記者會講國安法立法,提到DQ(取消議員資格)的問題。

有記者問及訂立國安法是否作DQ立法會參選人的依據。曉明哥話這個猜測把立法的目的講得太功利,太短視,立國安法的著眼點是保障國家安全,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立法的站位站得高得多。

至於犯了國安法罪行的參選人應否DQ,他說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相信特區政府會看國安法、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然得作出具體界定。

張曉明。網上圖片

張曉明。網上圖片

但曉明哥話鋒一轉,說「這裡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不是這個意思。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體現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還是可以長期存在,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見,包括反對政府的主張。小平同志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說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資本主義社會也有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遊戲規則,也有底線。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從這點來說,我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曉明哥向泛民傳出「回頭是岸」的訊息,的確十分明顯。

高人話,反對派議員其實很怕被DQ,因為爭取民主自由事小,失去立法會議員這份月薪10萬元超級好工事大。若以國安法的罪名,比照他們過去一年做的事情,即使由於國安法沒有溯及力不會起訴,但參選時被DQ的風險不低。

但曉明哥那兩句「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背後意義深長。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今次香港國安法一早已講明係針對四個範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同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呢四宗罪,詳細睇番每一項罪行涵蓋的內容,可以話對過一年反修例引發的各種黑暴及非法手段,都包括在內。

其中分裂罪最直接,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留意這條例是明確講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至於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範疇就相當廣,例如條文22條第3款就咁寫:「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係話攬炒令整個政府無法運作,長期拉布令施政癱瘓,令特區政策無法落實、令財政預算無法表決,都可能中咗「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仲有,第4款列明「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係去年攻入立法會、圍警總等行為,好明顯會中招啦。

去年11月11日綠衣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淋天拿水點嚴重燒傷。

去年11月11日綠衣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淋天拿水點嚴重燒傷。

第三宗罪的恐怖活動罪亦都列得好詳細,第1款「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即係所謂「私了」,馬鞍山放火燒人一定跌入此範疇;第2款「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所謂「火魔師」到處縱火,在國安法下分分鐘鐘涉嫌犯咗恐怖活動罪;第3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呢條條文好明顯係針對,暴徒去年肆無忌憚地燒港鐵站、打爛港鐵站內的設施、包圍機場的行為。政壇高人話真係要奉勸年輕人要三思,犯上恐怖活動罪,一生前途盡毀。

在港鐵站縱火。資料圖片

在港鐵站縱火。資料圖片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除了常見的間諜活動,更列明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都係觸犯勾結罪。呢個部分好明顯去年有政客大張旗鼓跑去美國,游說美國政府制裁香港同中國,仲要將香港選舉主任的名單交俾外國機構要求制裁的行為,都中都正一正啦。

另外其中一項勾結罪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係如果受境外勢力唆擺,大講「黑警死全家」、「太子站死人」,煽動對警察對政府的仇恨,都係犯咗勾結罪。

上述4宗罪除咗直接參與犯案人士外,4宗罪都有提及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呢四種罪行,即屬犯罪。

另一方面,國安法第37條都值得一提,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係話昨天大量港獨組織結束在港的運作,但係照樣在海外活動,一樣犯法。負責人若然回港,有機會被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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