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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做大規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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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做大規模檢測

2020年07月08日 19:57 最後更新:20:01

香港今日(7月8日)新增本地確診人數有19,令人擔心會爆發第三波疫情。

香港這輪小爆發,很好可能與17日前父親節開始的放寬限聚令有關,市民湧出來消費,加速了擴散的機會。

另外,即使早前新冠病毒一度在本地社區絕跡,但香港每日仍有以數以千計的人入境,當中很多都是香港人回流,他們在家居隔離,不能排除一些人是無症狀感染者,透過緊密接觸把病毒傳給家人,再散播出去。

如果疫情進一步惡化,特區政府過去的主要做法是強化限聚令去減少人際之間的接觸。但加強限聚令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本地的衛生專家早已提出,香港的傳染病追蹤做得很好,但病毒檢測的要求和數量卻不足。政府一直都有回應這些批評,說會擴大檢測能力。食衛局局長陳肇始昨日(7月7日)提過,檢測數已逐步增加,截至當日,香港檢測總量36.5萬個,以每一百萬人計,有4.8萬個測試,說已達到一定的水平。未來各渠道加起來,可以每日增加4800個檢測。

抗疫是科學化的工作,如果不想採取嚴格的全面封閉措施、不採取嚴厲的限聚令,就要把其他短板上補上。早前阿爺應對北京新發地爆疫,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北京新發地市場6月11日開始爆發疫情,至6月21日,10日內疫情基本受控,期間累計236宗本地確診個案。北京這次抗疫,沒有採取像武漢全面封鎖的措施,除了封鎖新發地市場所在的地區,北京其他地區基本上活動如常,只是加強了公共場所的體溫檢測。

究竟北京做了什麼事情,可以不用全面停擺而做好抗疫呢?除了基本的「群防群控」防疫措施,即早防護、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之外,主要有兩方面的措施。

第一是做了大量的檢測,從6月 11至6月19日,北京8日內做了227萬個核酸檢測,與香港至今累計檢測數量是36.5萬個相比,香港真是「小巫見大巫」。另外,內地檢測的方法與香港不同,對於高危地區,會硬性要求全區所有人都要做檢測,而香港的檢測差不多是自願性,例如對確診病人經常出入的大廈的住客,衛生署也只是留下一些檢測的樣本瓶,叫住客覺得有需要時自行檢測,然後把樣本交回衛生署。

香港的政府官員這樣做,相信並非考慮檢測的成本多少,可能是擔心若硬性要求市民全面檢測,會被人投訴影響了他們的自由,所以不敢去做。問題是,願意檢測的人,通常是小心防疫的人; 而那些越覺得自己不會染疫的人,越不肯做檢測,他們是較易輕率防疫的一群。香港的檢測數量太少,也不硬性要求檢測,是防疫的重大漏洞。

第二是「健康碼」。內地實行健康碼,如果沒有健康碼的人,很多地方都去不到。有北京朋友告訴我,他們一早已下載了政府的健康碼應用程式,輸入個人姓名和電話等資料,健康碼應用程式對應了手機後,可以追蹤身處位置。新發地市場爆發疫情,該區會變成紅區,健康碼使用者沒有到過紅區,就會是綠碼,否則會變紅碼。而與確診人士緊密接觸的人,都會變成紅碼。這是利用科技控疫的方法,但香港卻很難實行,因為會有很多人覺得這樣做政府收集了個人資料,會侵害其自由。

看北京第二波爆疫,在短短10日內便得到全面控制,也不要付出社區全面隔離的重大成本。要香港使用能夠追蹤人們行動軌跡的「健康碼」,政治上並不現實。但大規模強制檢測,其實既有需要,亦都可行。市民的自由雖然受到輕微影響,若因此不用收緊出限聚令,只要政府官員夠膽做,社會上會有支持。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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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化後更少豪車泊公屋

2025年01月15日 19:08 最後更新:20:02

政府財赤高企,如何防止寶貴的政府資源被濫用,是一個重要課題,其中一個是公屋資源。

公屋是香港其中一項主要的社會福利,有220萬人居住在公屋,如果以一間公屋市值租金是1.2萬至1.3萬元計,實際上等於政府津貼了每個住戶每月1萬元的租金,一年就津貼了12萬。政府為防這項寶貴資源被濫用,最近就提出立法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對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最高可以監禁1年及罰款50萬元。何謂嚴重濫用公屋呢?房委會建議有兩個定義,第一是將單位轉租或是分租出去收取租金收益;第二是租戶不住在單位之內,但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例如用作貨倉,甚至改作健身房做生意。房委會的建議特別豁免仍居住在公屋單位內租戶的商業行為,例如住戶在單位內替人補習,或是做一些小手作幫補家計,都不在規管之列。

房委會指,每一個公屋單位單是計建築成本已經要100萬元,本屆政府上任以來收回了7000單位,變相是慳回了70億元建築費,希望新例可以打擊嚴重濫用公屋,收回更加多的單位供有需要的人士居住。其實政府這個100萬元的計法,只是計建築費,並沒有計地價。公屋單位處於不同地段,平者都要每方呎2、3000元地價,貴者可能過1萬,即使拉一個平均價來計,一個公屋單位連地價的成本可能超過300萬元。所以收回7000個單位,政府不單慳回70億元建築費,總成本可能慳了210億元。在財赤高企的時候,這些節省相當重要。未來如果透過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可以回收更多單位,節省更多金錢。

有人說,小小的濫用公屋,是否需要變成刑事罪行這麼嚴重。這個講法存在著很大的謬誤,其實即使按現行的法例,嚴重濫用公屋已經很可能觸犯刑事法例,其中一條是欺詐罪。按《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的定義是透過欺騙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項活動,結果令到有人得益或有人受損,都是屬於欺詐,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不過,過去政府絕少用欺詐罪來起訴嚴重濫用公屋的用戶,但並不等如不能起訴。如今透過修改《房屋條例》,直接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有了指明罪行,的確是會更加方便起訴。由於法例並無追溯期,即是在法例生效之前,只要停止濫用公屋的行為或是交回被濫用的單位,都可以免於刑責。

或者可以這樣形容,過去香港的資源比較寬鬆,從土地資源到財政資源也是,所以政府亦沒有嚴厲執法。但是隨著資源越來越緊拙,政府既沒有多餘的錢、也沒有多餘的土地來興建公屋,一個住戶濫用了公屋,就等於另一個有真正需的住戶不能享受這項福利,所以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是有助於將社會資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近年政府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有公屋居民話,停車場泊的平治和寶馬馬上減少了。相信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後,公屋停車場的豪車可能會絕跡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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