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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做大規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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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做大規模檢測

2020年07月08日 19:57 最後更新:20:01

香港今日(7月8日)新增本地確診人數有19,令人擔心會爆發第三波疫情。

香港這輪小爆發,很好可能與17日前父親節開始的放寬限聚令有關,市民湧出來消費,加速了擴散的機會。

另外,即使早前新冠病毒一度在本地社區絕跡,但香港每日仍有以數以千計的人入境,當中很多都是香港人回流,他們在家居隔離,不能排除一些人是無症狀感染者,透過緊密接觸把病毒傳給家人,再散播出去。

如果疫情進一步惡化,特區政府過去的主要做法是強化限聚令去減少人際之間的接觸。但加強限聚令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本地的衛生專家早已提出,香港的傳染病追蹤做得很好,但病毒檢測的要求和數量卻不足。政府一直都有回應這些批評,說會擴大檢測能力。食衛局局長陳肇始昨日(7月7日)提過,檢測數已逐步增加,截至當日,香港檢測總量36.5萬個,以每一百萬人計,有4.8萬個測試,說已達到一定的水平。未來各渠道加起來,可以每日增加4800個檢測。

抗疫是科學化的工作,如果不想採取嚴格的全面封閉措施、不採取嚴厲的限聚令,就要把其他短板上補上。早前阿爺應對北京新發地爆疫,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北京新發地市場6月11日開始爆發疫情,至6月21日,10日內疫情基本受控,期間累計236宗本地確診個案。北京這次抗疫,沒有採取像武漢全面封鎖的措施,除了封鎖新發地市場所在的地區,北京其他地區基本上活動如常,只是加強了公共場所的體溫檢測。

究竟北京做了什麼事情,可以不用全面停擺而做好抗疫呢?除了基本的「群防群控」防疫措施,即早防護、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之外,主要有兩方面的措施。

第一是做了大量的檢測,從6月 11至6月19日,北京8日內做了227萬個核酸檢測,與香港至今累計檢測數量是36.5萬個相比,香港真是「小巫見大巫」。另外,內地檢測的方法與香港不同,對於高危地區,會硬性要求全區所有人都要做檢測,而香港的檢測差不多是自願性,例如對確診病人經常出入的大廈的住客,衛生署也只是留下一些檢測的樣本瓶,叫住客覺得有需要時自行檢測,然後把樣本交回衛生署。

香港的政府官員這樣做,相信並非考慮檢測的成本多少,可能是擔心若硬性要求市民全面檢測,會被人投訴影響了他們的自由,所以不敢去做。問題是,願意檢測的人,通常是小心防疫的人; 而那些越覺得自己不會染疫的人,越不肯做檢測,他們是較易輕率防疫的一群。香港的檢測數量太少,也不硬性要求檢測,是防疫的重大漏洞。

第二是「健康碼」。內地實行健康碼,如果沒有健康碼的人,很多地方都去不到。有北京朋友告訴我,他們一早已下載了政府的健康碼應用程式,輸入個人姓名和電話等資料,健康碼應用程式對應了手機後,可以追蹤身處位置。新發地市場爆發疫情,該區會變成紅區,健康碼使用者沒有到過紅區,就會是綠碼,否則會變紅碼。而與確診人士緊密接觸的人,都會變成紅碼。這是利用科技控疫的方法,但香港卻很難實行,因為會有很多人覺得這樣做政府收集了個人資料,會侵害其自由。

看北京第二波爆疫,在短短10日內便得到全面控制,也不要付出社區全面隔離的重大成本。要香港使用能夠追蹤人們行動軌跡的「健康碼」,政治上並不現實。但大規模強制檢測,其實既有需要,亦都可行。市民的自由雖然受到輕微影響,若因此不用收緊出限聚令,只要政府官員夠膽做,社會上會有支持。

盧永雄

《香港國安法》生效,坊間仍有一些疑問,例如話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的謠傳也是犯法,這樣會否影響言論自由?我不知道提出這些問題的人,有沒有坐定定去看張曉明7月1日召開的記者會。我可以在這裡具體引述相關內容。

當時英國路透社記者問張曉明,《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特別是什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憎恨的行為?

張曉明先講「勾結」,話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在刑法裡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幹犯罪的勾當。

他解釋,「引發民間對政府的憎恨」這罪名,香港法的《刑事法》內,原來就有。《香港國安法》只是照抄這條法律。所以,通過造謠,例如「太子站內打死人」,引起人們對政府的憎恨,便觸犯了《香港國安法》。

他繼續講什麼叫勾結罪中的「引發憎恨」。「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中央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國安法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接著舉個例子,說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這就是犯罪。」

張曉明本身是內地的刑法專家,也很熟悉香港法律。他這樣回應,客觀上向路透社記者打臉,等於問該記者,「引發憎恨」這罪行早在英國管治香港的時代已存在,為何你好像毫不知情,以為是新發明呢?

要討論相關問題,先要看看有關法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的(c)引起對香港司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和(d)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就是一樣的「煽動憎恨」概念。換句話說,在現行法律下,若有人蓄意散發「太子站打死人」的假消息,引發市民對警察的憎恨、對政府的離叛,已屬犯法。過去只是政府不敢告,而不是沒有法律不能告。

至於《香港國安法》第29條,為勾結外國或外地,定義了五種犯罪行為,第一是對國家發動戰爭或者威脅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危害;第二是對嚴重阻撓特區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並可能造成嚴重結果;第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第四,對特區及中央政府制裁;第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所以,張曉明並非憑空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謠言是犯法,而是基於《香港國安法》第29條而作出的評論。

就是否犯法問題以下有三種情況,一、不知消息是假去散播。如果你相信網上傳聞說「警察在太子站打死六個人,並將其家屬百多人一併滅了口」的話,你當然會覺得《香港國安法》以言入罪,講「真話」也是犯法。問題是,這個城市傳說雖然有很多人相信,但顯然是一個謊言。不過你可能有輕微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犯罪意圖,在現行法例或在國安法下皆不犯法。

二、散播假消息並發動非法抗議行動。如果你以「太子站內打死人」為由,大力散佈「黑警死全家」這類的仇警信息,並號召人們包圍旺角警署,,我覺得你要小心了,因為你已犯了煽動意圖罪。這不存在《港區國安法》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因為這法例已存在了幾十年,你若在去年犯上了相關罪行,政府仍然可以追究起訴。

三、若你收了外地政府的錢,蓄意散佈「太子站內打死人」的假消息,叫人包圍旺角警署,目的是想污衊警察,令到市民憎恨政府,就顯然觸犯了《香港國安法》了。這包括了幾個元素:勾結外地、通過非法行為、引發憎恨、有嚴重後果。《香港國安法》其實對罪行元素,作了清晰描述。

無論是現行法律也好,《港區國安法》也罷,相關的規定其實已寫得很具體。你不去理解,卻人云亦云,胡亂作出批評,還理直氣壯地繼續散佈謠言,製造對警察的仇恨,令人憎恨政府,想把政府推翻,這已是典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去年沒有制止,不等如現在不可以制止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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