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日前公布收緊「限聚令」,及規定在公共場所須戴口罩,但其中不少地方公眾仍感疑惑,到底在「口罩令」下,在公眾地方甚麼情況下可豁免戴口罩? 甚麼地方以為私人地方原來卻不是,不戴口罩會被檢控? 例如坐在私家車內是否要戴口罩?
室內及室外都要戴口罩。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原則上在交通工具及公眾地方,包括在私家車、貨車等非公共交通工具車輛上的人,只要車輛在公眾地方(包括公眾停車場和馬路上,不包括私人物業範圍 ),都要戴上口罩。
所以在私家車內揸車,只要車子在公眾地方,仍要戴口罩。
那麼在遊艇上開船P(Party)又是否要戴口罩呢?
法律界人士解話,在船上如在車上一樣,開船P如果人人不戴口罩,是觸犯法例的,因遊艇是交通工具,船在海上是公眾地方,所以要戴口罩。反而在私人樓宇開P不戴口罩,就沒有人能阻止你了,
口罩令不同於限聚令,工作場所不能自動獲豁免,仍要靠「合理辯解」,法例列出若干種明確是合理辯解的情況,例如合理合法地飲食,又例如用藥(口服、吸入、塗抹),高温下在户外從事體力勞動工作,該可構成不戴口罩的合理辯解。但豁免不包括吸煙和運動。
離家跑步要戴口罩。法律界人士指出,唯一可以不戴口罩跑步的情況,是在一個私人地方,例如要經過關卡才可以進入的私人屋苑範圍,但若是外人可進入的私人屋苑,在此跑步就要戴口罩了,又例如在一個佔地廣濶的工作場所,可以不戴口罩 ; 行山不可豁免戴口罩,香港按理並無私家山。
若有需要在公眾地方吃飯,也可是「合理辯解」,所以不用租房吃飯。
關於強制戴口罩,還有一些事情你未必知道的是 :
1. 戴口罩是在法例中界定的,必須同時覆蓋口和鼻 ,口罩要同時接觸到鼻、面頰和下巴;
2. 未滿兩歲的嬰兒/幼童獲豁免;
3. 有些患有自閉症的小朋友是不接受戴口罩的,可能可以作豁免理由。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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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布消息,針對近期巨集福苑火災及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虛假資訊和炒作抹黑,今天約談了一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
公署聲明指出,近期有外國媒體涉港報導罔顧事實、散播虛假資訊,歪曲抹黑政府救災善後工作,攻擊干擾立法會選舉,挑動社會分化對立,破壞了香港當前和衷共濟、共克時艱的氛圍,沒有體恤災民的痛苦和感受,傷害了香港市民的感情,誤導了國際社會的認知,公署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公署強調,「新聞自由」與遵守法律並行不悖,任何媒體不得借「新聞自由」之名干涉中國內政、干預香港事務。所有在香港的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均有守法義務,必須遵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各項法律,嚴格執行特區有關新聞報導的管理規定,嚴格恪守新聞職業操守,堅持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報導原則,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
公署指出,希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能夠秉持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報導;希望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希望自我珍重,好自為之,不可觸碰法律紅線。正如公署發言人談話所指,對所有反中亂港分子「以災亂港」行徑絕不姑息,「勿謂言之不預」。公署一向嚴格依法辦事,將一如既往密切關注媒體的相關報導。
公署聲明最後強調,公署支持特區政府始終堅持尊重和保障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依法在港從事採訪報導工作的合法權益,繼續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高人話,國安公署約見了部份傳媒負責人和記者並非無的放矢。事實上,火災發生翌日開始,不少煽動仇恨及針對政府的假消息便迅速在網絡及社交媒體炒作,而身處外地的潛逃通緝犯更是肆無忌憚的抹黑,企圖分化社會,植入仇恨,可惜的是,部份西方媒體並沒有遵從依據事實報道的傳媒操守,而是選擇性的作出偏頗甚至失實的報導。
兩日前,即是12月4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去信《華爾街日報》,回應其題為《香港容不下對火災的批評》的社論,批評社論的內容偏頗而且亳無根據,只是企圖在一場毀滅性的居民大火後破壞香港,令人極度遺憾。
鄧炳強在信件中表示,目前香港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在悲劇發生後為受影響的人提供全面及全方位的援助,包括經濟援助、住宿及心理輔導,但社論卻刻意忽略有關事實。
鄧炳強強調,火災後警方拘捕了15名涉嫌誤殺的疑犯,廉政公署亦拘捕12人,他們涉嫌貪污導致今次慘劇,行政長官已經下令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全面而深入的調查,而為確保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公信力,委員會將由法官領導,這將會有助於防止既得利益者為調查設置障礙,也可追究責任,以改革建築工程系統,防止類似悲劇在未來重演。
同時他在信中亦指出,當執法機關發現任何犯罪行為時,一定會依法處理,政府不會容忍任何犯罪行為,尤其是不會容許任何人利用這個悲劇來犯罪,任何破壞復原工作的企圖,都會被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