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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區‬議會被DQ 黃之峰申覆核許可今聆訊

政事

參選區‬議會被DQ 黃之峰申覆核許可今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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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區‬議會被DQ 黃之峰申覆核許可今聆訊

2020年08月07日 13:22 最後更新:13:34

黃的代表律師指,選舉主任無權自行越權考慮確認書是否「真誠」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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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名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均被DQ,被DQ的其中之一黃之鋒,去年亦曾報名參選‪南區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但遭選舉主任蔡亮指其「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規定,被裁定提名無效而被DQ。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要求法庭裁定《區議會條例》第34(1)(b) 、36(1)、49(2)條以及選舉主任的DQ決定違憲。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申請人為黃之鋒,兩名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海怡西區選舉主任原為馬周佩芬,她當時因病告假,故由油尖旺選舉主任蔡亮兼任南區選舉主任。蔡亮去年十月認為黃之鋒對港獨及自決前途一直抱持相同立場,認為他並非真心真誠擁護基本法,決定黃之鋒提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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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大律師今代表黃之鋒,她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與選舉呈請有異,並非質疑當選民選議員非妥為當選,故認為法庭對此案有司法管轄權。而《區議會條例》第34(1)(b)指出,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在提名表格,載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吳指選舉主任的職權只是確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簽妥的確認書,無權自行越權考慮確認書是否「真誠」簽署,更毋須證明候選人實際上是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表示區議員並非政治權力的核心,而如區議員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時,才需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如選舉主任有權就簽署以外自行越權考慮參選人的政治取態,則侵害參選人的參選權利、表達自由、結社自由,亦就其政治取態或意見而遭受歧視待遇。

案件下午再續,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將答辯方進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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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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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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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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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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