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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的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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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的潛在問題

2015年06月15日 17:25 最後更新:06月16日 14:28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8.2):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總統制的潛在問題

美國的總統制是個偉大發明,在過去二百多年,仿效他的憲制也不小國家,美國憲法是多國採用總統制及半總統制的母體。

美國顯示總統制的優點,效率高,在任期内可放開包袱,全心直接盡量履行選舉承諾;不像議會制下行政者可會在完沒犯下個大錯下突然下台。當行政及立法皆由一黨執政從兩個不同選舉跑出,那是雙重認受性的証據,如西敏寺制下,行政由立法的第一大黨兼任,究竟人民是認同他們在地方的代表性,還是他們的行政能力,真是不清不楚。固定而比較無保留的總統,可讓總統有力推行長遠政策,他得到迅速且重大的決策力,有利反恐(911事件)及保國免於受突發危機所害(古巴飛彈事件),院府之爭是問題,但是拉鋸局面也可避免由一黨倉卒地作出錯誤的決定。總統制下,容許專業行政人員的培養,議會制國家的内閣則由立法議員兼任,是個兼職而任期並無保証的部長。

雖然選舉是在可預計的定期下舉行,每次每個認真的候選人的選舉花費也不菲,剛是巨額競選經費已可令賄選的穩憂出現。

國際的負面教材

如前文,西歐及主東歐部份民主國家,以取長補短在議會制上加入總統角式,實行半總統制。可是如有學者評,除了美國差不多所有採用總統的國家,從民主的國度均是失敗的,而部份前東歐加盟蘇聯的共和國,參選總統是非常高花費的活動,只要不是富裕或因長期參政總的政客,即使在開明社會,要總統很少讓有志無背景的年青人上任的。

因為巨大的總統權,懂得粉飾的獨裁者或寡頭政團也喜歡以總統制期及半總統制為專權的包裝,上台後將選舉日將無限推後,扭轉或更改總統的任期限制,例如俄羅斯的普京,甚至將三權歸在總統一人下之下。

所以總統制是美州及非州中部的首選政制,而東歐總多國覇權以半總權統制,廷續後共產年代的封鎖式政權文化。

香港情況

在未回歸前,港督未非由任何形式的選舉定出來,他們均是英皇的代理,亦可說由英國首相委任,早年的督爺是將軍,所以他們是皇權的影子、專權的代表、及軍管的執行人。

在回歸後,香港特首即使是只有1,200人選出,也是經選舉定出來的首長,而制度是歸類為總統制,要避免行政部門首長所託非人,同行「美國以外」外的錯誤例子,我們不可能盲目相信一人一票,但同時避免令參選特首便要付出天價。

因應人人平等的理想,美國將入閘要求先放得過鬆,令真正有實的候選人,不能不獲兩大黨的祝福,仍然他們也要付出巨大的經費,同時真正的候選人也要「應酬」無聊的其它候選人,一個認真可嚴重影響未來的活動被鬧劇化。

而美國在應付膠著的選舉結果,由兩個因素而解決,美國會有各方也認同元老到膠著選情了結,例如1800年如的大選。而在非常迫貼的有疑選舉結果,他們的當事人會以大局為重,犧牲小我完全大我的原則,令國家免受憲政危機的挑戰。另外,即使充滿理想的夢想地:美國,其實他們只想避免由一個獨裁或只服務小圈子的當政者出,而選出的總統並非需要完美,甚至可能不是獲票最高,既然得到支持過半或近過半,已經是十分不錯的人選,拖一世並不比容許第二好候選人勝出的景況好,遲遲定不出一個相對受歡迎的行政首長,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差。

要完善香港的特首選舉方法,又豈會一次了結,我們要先起步,先通過,日後還需多次優化,香港人要團結向未來,才會有前途的。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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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的陽光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8.1):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半總統制的陽光

在1788年美國進行第一次總統選舉,美國模式成為多個國家修憲的參考對象,總統是一個從行政首長選舉的領袖,實權總統應擁有一定的實則權力,有別很多採用議會制的共和國中的名譽總統。有些國家在整體上仿效,採立總統制的憲法;另外一些國家只取其高率行政的部份,對現行議會制作出優化,名為半總統制;以下先廷續上章議會制,議會制為何要加入總統的角式。

半總統制的陽光

始初的半總統制兩個政權也生於憂患,世界一戰後的德國面對經濟及外交積弱,威瑪共和國依靠一個合精神元首及實權賢達帶領人民走出深谷;面對亞爾及利亞戰爭引起的國家危機,法國在第五共加入大能的總統一位置,強化穩定並有權能的行政力量,降低國會不必要的監察力,方便加大行政效率。半總統國家包括小部份西歐國家及多個東歐國家為主,西歐國家希望行政力度加大,東歐則部份因蘇共留下的文化,另外則由於要從經濟上領趕,純議會制是不太受用。

加強行政,仍保民主

西歐國家及有西歐國家思維的國家,皆由總統與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的總理共同管治,包括法國、 奧地利、 冰島、 芬蘭、 愛爾蘭、 葡萄牙、立陶宛、 波蘭、 羅馬尼亞、 斯洛文尼亞、 摩爾多瓦、 德涅斯特河沿岸、 斯里蘭卡、 蒙古國等。而大多較民主半總統制國家,看重國會角式,也普遍傾向内閣制。

院府之爭,仍可存在

當總統及國會多數黨同為一派,固然行政立法可和階合作;但是當院府由不同派別所把持,法國經驗便稱之「左右共治」,當同一屋簷下,共住的並非一家人,作為「同屋共主」的總統只負責外界及禮儀,而「分租」的總理及内閣則負責內政。需不一致,但仍各有所有。

可是半總統制卻有問題,請看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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