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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案涉兩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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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案涉兩組案件

2020年08月10日 23:54 最後更新:08月11日 00:03

壹傳媒案件至今拘捕10人,據警方的簡報,至少涉及兩宗案件。

第一宗、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團伙案。

這兩組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組兩男1女是前香港眾志周庭、政團「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他們涉嫌是團伙操作者。

第2組3個男子是壹傳媒主席黎智英、他的二子黎耀恩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晚解釋案情時話,今日拘捕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源起於國家安全處調查一個團伙,它們利用宣傳及其他方式,要求外國制裁或封鎖香港,有兩男一女運作這個組織,已經運作了一年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安法7月1日生效之後,這個團伙 仍然積極運作。另外有一班傳媒高層的3名男子,涉嫌利用外國戶口,撥很大筆金錢,在財政上支持這個團伙運作。

有記者問涉案的團伙是否「我要攬炒」,以及他們是否只是在網上做些宣傳?李桂華拒絕透露組織的具體名稱,只表示他們的運作不只出帖子那麼簡單:「該團伙做了實質事情,做過某些行為,令香港受到制裁。」

第二宗、使用廠房欺詐案。

涉及6個男子涉及串謀詐騙,包括壹傳媒主席黎智英、黎智英大兒子黎見恩、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及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

李桂華指這宗案件是有6個傳媒高層串謀詐騙,有人投訴有傳媒高層用欺詐方式,低價使用廠房的權利。但李桂華沒有進一步透露詳情。

此案令人想起6月16日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大舉搜查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此公司在1988年2月成立,公司董事原為黎智英及壹傳媒集團執行董事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兩人各持一半股權。惟上月周達權突辭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由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接任,令事件更詭異。

警方亦通緝身在外地的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而Mark Simon就發推文說警方拒絕讓壹傳媒總裁張劍虹保釋。

警方亦通緝身在外地的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而Mark Simon就發推文說警方拒絕讓壹傳媒總裁張劍虹保釋。

力高在1988年成立,創立年份比壹傳媒更早,近年為黎智英兒子不少企業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包括其二子黎耀恩經營的食肆及公司。

力高多年來均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八號壹傳媒大樓廠房內設立辦公室,但有傳媒早前報道,該地段屬於香港科技園公司,有關地契條款訂明,該位置的建築物必須用作工業或倉庫用途,指力高在此地址搞公司秘書生意,涉嫌違反地契條款。不久「力高」搬往灣仔,但多個團體續指黎智英將「力高」設於壹傳媒大樓內多年,享受低廉租金的優惠多年,那些團體十分不滿,多次到灣仔警察總部作出舉報,觸發警方調查。未知力高事件和上述案件是否相關。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等7人今早(8月10日)被捕,當有3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包括黎智英、他的兒子黎耀恩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皆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雙手被鎖上手扣在身後,被警員帶走。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雙手被鎖上手扣在身後,被警員帶走。

金牙大狀話,被控違反國安法,一般都無得保釋外出,即是案件排期幾年才審,幾年都要還押候審。

金牙大狀話,《港區國安法》有多處「加辣」條款,其中一項是不准有關涉嫌人保釋外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按道理肥佬黎等3人若被控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罪名提堂,法庭按《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一般不會批准保釋外出。

早前的電單車手涉違《港區國安法》案件,成為保釋問題的試金石。

涉案男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

涉案男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

涉案的23歲男子在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

案件在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其後被告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上周由獲委為「指定法官」的高院法官周家明處理。

電單車手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頴珊和黃瑞紅代表,被告有重炮代表出庭。而控方亦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律政司出庭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負責處理保釋申請。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狀戴啟思在庭上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他質疑法例將憲法的詮釋「重寫」,亦導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特別情况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的條文同時遭到改寫。

但周家明法官在庭上提及,《港區國安法》涉及保釋程序的條文,似乎沒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空間。由於律政司一方仍需時準備理據,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月20日)再訊,電單車手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金牙大狀話,電單車手案件將成為《港區國安法》被告能否保釋的試金石,一般預計法庭不易批出人身保護令及讓被告保釋,以免抵觸《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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