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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多數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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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多數人的暴政

2015年06月16日 14:11 最後更新:15:40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9):相對多數人的暴政

泛民一直口講的國際標準又是什麼?

根據國際人權公約,

一,每一名公民,不受無理限制,有權利及機會投票。

二,每個公民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

三,每一選票的票值是要相等。

四,公民的參選資格不會受不合理的限制。

五,選民可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六,制度可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七,當選者可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就一、二及三項,如特首政改方案通過 ,每一個香港公民(不局限於1,200人)也有權在特首選舉中投票,現今絕大部份港人也是無權投票選出特首,泛民拒絕今次的法案,將我們拉回受到限制的景況,死硬泛民奪去屬於我們並就在眼前的投票權,死硬泛民才是違反國際標準的公敵。

第二及三項,每個公民的選票數目是相等的,而且每票的值也是相等。如能通過,立法會主席曾珏成與以示威為樂的曾建成亞牛,在投票選特首時均是同得一票,非常公道。如果成事,立法會議員兼大商家林大輝的一票,並不大過林健根(本文筆者)的一票,今次政改方案真是做到人人平等,通過法案便達到一二三項的國際要求,那是全無懸念的。

泛民喋喋不休,爭議的就是第四及第五項,下文再述。

在上方的第六項,據以往經驗,香港的項投票是公道的,筆者沒有聽過有人被迫投票,又或在投票時被鎗或刀指著下按印,又或在投票時拍片將投票過程來賣票舞弊,就「自由意志」一點,應不存在任何問題。

 第七項,當選後,特首便要履行香港政府行政之首的責任,他要向中央政府匯報,向國家盡忠,那些是做特首的基本條件。試問剛愛抬棺材、在議會抛玻璃杯傷人、在公開場合要求結束中央一黨專治、拉布拉到癱瘓政府行政、搞亂社會秩序、破壞民生的人,怎能擔任特首之職,缺乏行政及與中央互信任的素質的人,便不能依據第七項服務本國行公職。所以篩選基制,不但沒有與國際標準有衝突,篩選更是配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的寫法表明,限制/篩選是可預見的,只要並非不合理,便全無問題。

真普選,要篩選

當泛民黔驢技窮,便斷章取義,捉着選民可「在真正……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中的「真正」二字大造文章,何為真,何為假。有他們泛民候選人入閘、出閘、並當選,方算是真?

如筆者前文,在議會制,行政首長不是一人一票選出來,亦無公民題名的過程,而過半民主國家均是採用議會制;在採用總統制的國家中,只有美國比較可取,美國開放了「人人」可參選同時,也有不同層次的拒絕「外人」基制,除了兩黨制及龐大的競選經費,沒有政黨機器的祝福,任何候選人也不可能坐上二選一的真正爭霸位置,在1992年羅斯佩羅在美國大選獲18.9%普選票的支持,卻連一張選舉人票也得不到,請問美國大選又是否假普選。香港的篩選放在前,美國的篩選放在後,篩選不單止是現實世界的常態,篩選更是默默地被承認的國際標準。

大多數人的暴政

在政治上,有一個出名的警告,就是小心預防大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只需集齊過半人的族群支持,多數人便可向相對小數的多個族群侮辱及傷害,在瘋狂年代他們更能將小數的族群殺戮,例如在德國納粹年代屬人數較小的猶太人,便是被民主合理化地滅族。

剛抱著民主之名,不容他見的民粹運動,是件十分可怕的殺人武器。死硬泛民派,定立否決的立埸後,迫令中立的及較溫和的泛民人士,強守反對的立場,不與他們同站一線,便被扣帽子為奸細及奴才;曾為民主黨的中堅份子黃成智,提出不同而只不過是較溫和的看法,竟受到凍結賞黨藉,提倡自由民主的泛民,連黨友也可用那麼專權刻薄的態度打壓,他們口中的民主又有幾多成「水份」呢?而早前湯家驊用較友善的溝通的方法,希望找出北京與泛民之間的商討重疊區,望的也是議出一個全赢方案,令香港的民主往前進,湯又再被指駡為異教徒,如果回到中世紀,聖女貞德被火燒死時,湯可能會成為貞德的一個伴。

在民主的七十個議席全體,泛民佔多於三份之一(27席),卻又不到四成。有一說法,功能組別並不民主,只有分區直選的議員才是有民主成份,在35席地區直選議席當中,泛民以18席僅多建制派(17席)1席,根據多個多次民調,大多時候作出清楚表態的回應中,過半是支持今次特首政改方案。在泛民當中有不想被杯葛的,敢怒不敢言的是大有人在,在直選泛民陣營中扣除不想擺脫捆綁的一群,死硬反對派實在只是相對單一大多數,並不是過半數;如由一部份非常硬頸的人,決定全香港人的命運,迫害我們的不是大多數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如果反對聲音是過半人意願,小數要服從多數,筆者也無話可說,但是有些回應是無所謂,有些覺得十分滿意,更有些人(包括不小來自一向企在民主派立場)認為袋著先之後再爭取。而死硬堅持的反對派,是佔不到過半的相對多數的暴政(tyranny of plurality)。

 

向暴政說不,便要向死硬泛民說不。

注一: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二十五條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注二:

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補充了有三個要求:

一、每一名選民享有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

二、選民所享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是要相等。

三、公民參選的資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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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的潛在問題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8.2):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總統制的潛在問題

美國的總統制是個偉大發明,在過去二百多年,仿效他的憲制也不小國家,美國憲法是多國採用總統制及半總統制的母體。

美國顯示總統制的優點,效率高,在任期内可放開包袱,全心直接盡量履行選舉承諾;不像議會制下行政者可會在完沒犯下個大錯下突然下台。當行政及立法皆由一黨執政從兩個不同選舉跑出,那是雙重認受性的証據,如西敏寺制下,行政由立法的第一大黨兼任,究竟人民是認同他們在地方的代表性,還是他們的行政能力,真是不清不楚。固定而比較無保留的總統,可讓總統有力推行長遠政策,他得到迅速且重大的決策力,有利反恐(911事件)及保國免於受突發危機所害(古巴飛彈事件),院府之爭是問題,但是拉鋸局面也可避免由一黨倉卒地作出錯誤的決定。總統制下,容許專業行政人員的培養,議會制國家的内閣則由立法議員兼任,是個兼職而任期並無保証的部長。

雖然選舉是在可預計的定期下舉行,每次每個認真的候選人的選舉花費也不菲,剛是巨額競選經費已可令賄選的穩憂出現。

國際的負面教材

如前文,西歐及主東歐部份民主國家,以取長補短在議會制上加入總統角式,實行半總統制。可是如有學者評,除了美國差不多所有採用總統的國家,從民主的國度均是失敗的,而部份前東歐加盟蘇聯的共和國,參選總統是非常高花費的活動,只要不是富裕或因長期參政總的政客,即使在開明社會,要總統很少讓有志無背景的年青人上任的。

因為巨大的總統權,懂得粉飾的獨裁者或寡頭政團也喜歡以總統制期及半總統制為專權的包裝,上台後將選舉日將無限推後,扭轉或更改總統的任期限制,例如俄羅斯的普京,甚至將三權歸在總統一人下之下。

所以總統制是美州及非州中部的首選政制,而東歐總多國覇權以半總權統制,廷續後共產年代的封鎖式政權文化。

香港情況

在未回歸前,港督未非由任何形式的選舉定出來,他們均是英皇的代理,亦可說由英國首相委任,早年的督爺是將軍,所以他們是皇權的影子、專權的代表、及軍管的執行人。

在回歸後,香港特首即使是只有1,200人選出,也是經選舉定出來的首長,而制度是歸類為總統制,要避免行政部門首長所託非人,同行「美國以外」外的錯誤例子,我們不可能盲目相信一人一票,但同時避免令參選特首便要付出天價。

因應人人平等的理想,美國將入閘要求先放得過鬆,令真正有實的候選人,不能不獲兩大黨的祝福,仍然他們也要付出巨大的經費,同時真正的候選人也要「應酬」無聊的其它候選人,一個認真可嚴重影響未來的活動被鬧劇化。

而美國在應付膠著的選舉結果,由兩個因素而解決,美國會有各方也認同元老到膠著選情了結,例如1800年如的大選。而在非常迫貼的有疑選舉結果,他們的當事人會以大局為重,犧牲小我完全大我的原則,令國家免受憲政危機的挑戰。另外,即使充滿理想的夢想地:美國,其實他們只想避免由一個獨裁或只服務小圈子的當政者出,而選出的總統並非需要完美,甚至可能不是獲票最高,既然得到支持過半或近過半,已經是十分不錯的人選,拖一世並不比容許第二好候選人勝出的景況好,遲遲定不出一個相對受歡迎的行政首長,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差。

要完善香港的特首選舉方法,又豈會一次了結,我們要先起步,先通過,日後還需多次優化,香港人要團結向未來,才會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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