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9):相對多數人的暴政
泛民一直口講的國際標準又是什麼?
根據國際人權公約,
一,每一名公民,不受無理限制,有權利及機會投票。
二,每個公民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
三,每一選票的票值是要相等。
四,公民的參選資格不會受不合理的限制。
五,選民可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六,制度可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七,當選者可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就一、二及三項,如特首政改方案通過 ,每一個香港公民(不局限於1,200人)也有權在特首選舉中投票,現今絕大部份港人也是無權投票選出特首,泛民拒絕今次的法案,將我們拉回受到限制的景況,死硬泛民奪去屬於我們並就在眼前的投票權,死硬泛民才是違反國際標準的公敵。
第二及三項,每個公民的選票數目是相等的,而且每票的值也是相等。如能通過,立法會主席曾珏成與以示威為樂的曾建成亞牛,在投票選特首時均是同得一票,非常公道。如果成事,立法會議員兼大商家林大輝的一票,並不大過林健根(本文筆者)的一票,今次政改方案真是做到人人平等,通過法案便達到一二三項的國際要求,那是全無懸念的。
泛民喋喋不休,爭議的就是第四及第五項,下文再述。
在上方的第六項,據以往經驗,香港的項投票是公道的,筆者沒有聽過有人被迫投票,又或在投票時被鎗或刀指著下按印,又或在投票時拍片將投票過程來賣票舞弊,就「自由意志」一點,應不存在任何問題。
第七項,當選後,特首便要履行香港政府行政之首的責任,他要向中央政府匯報,向國家盡忠,那些是做特首的基本條件。試問剛愛抬棺材、在議會抛玻璃杯傷人、在公開場合要求結束中央一黨專治、拉布拉到癱瘓政府行政、搞亂社會秩序、破壞民生的人,怎能擔任特首之職,缺乏行政及與中央互信任的素質的人,便不能依據第七項服務本國行公職。所以篩選基制,不但沒有與國際標準有衝突,篩選更是配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的寫法表明,限制/篩選是可預見的,只要並非不合理,便全無問題。
真普選,要篩選
當泛民黔驢技窮,便斷章取義,捉着選民可「在真正……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中的「真正」二字大造文章,何為真,何為假。有他們泛民候選人入閘、出閘、並當選,方算是真?
如筆者前文,在議會制,行政首長不是一人一票選出來,亦無公民題名的過程,而過半民主國家均是採用議會制;在採用總統制的國家中,只有美國比較可取,美國開放了「人人」可參選同時,也有不同層次的拒絕「外人」基制,除了兩黨制及龐大的競選經費,沒有政黨機器的祝福,任何候選人也不可能坐上二選一的真正爭霸位置,在1992年羅斯佩羅在美國大選獲18.9%普選票的支持,卻連一張選舉人票也得不到,請問美國大選又是否假普選。香港的篩選放在前,美國的篩選放在後,篩選不單止是現實世界的常態,篩選更是默默地被承認的國際標準。
大多數人的暴政
在政治上,有一個出名的警告,就是小心預防大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只需集齊過半人的族群支持,多數人便可向相對小數的多個族群侮辱及傷害,在瘋狂年代他們更能將小數的族群殺戮,例如在德國納粹年代屬人數較小的猶太人,便是被民主合理化地滅族。
剛抱著民主之名,不容他見的民粹運動,是件十分可怕的殺人武器。死硬泛民派,定立否決的立埸後,迫令中立的及較溫和的泛民人士,強守反對的立場,不與他們同站一線,便被扣帽子為奸細及奴才;曾為民主黨的中堅份子黃成智,提出不同而只不過是較溫和的看法,竟受到凍結賞黨藉,提倡自由民主的泛民,連黨友也可用那麼專權刻薄的態度打壓,他們口中的民主又有幾多成「水份」呢?而早前湯家驊用較友善的溝通的方法,希望找出北京與泛民之間的商討重疊區,望的也是議出一個全赢方案,令香港的民主往前進,湯又再被指駡為異教徒,如果回到中世紀,聖女貞德被火燒死時,湯可能會成為貞德的一個伴。
在民主的七十個議席全體,泛民佔多於三份之一(27席),卻又不到四成。有一說法,功能組別並不民主,只有分區直選的議員才是有民主成份,在35席地區直選議席當中,泛民以18席僅多建制派(17席)1席,根據多個多次民調,大多時候作出清楚表態的回應中,過半是支持今次特首政改方案。在泛民當中有不想被杯葛的,敢怒不敢言的是大有人在,在直選泛民陣營中扣除不想擺脫捆綁的一群,死硬反對派實在只是相對單一大多數,並不是過半數;如由一部份非常硬頸的人,決定全香港人的命運,迫害我們的不是大多數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如果反對聲音是過半人意願,小數要服從多數,筆者也無話可說,但是有些回應是無所謂,有些覺得十分滿意,更有些人(包括不小來自一向企在民主派立場)認為袋著先之後再爭取。而死硬堅持的反對派,是佔不到過半的相對多數的暴政(tyranny of plurality)。
向暴政說不,便要向死硬泛民說不。
注一: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二十五條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注二:
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補充了有三個要求:
一、每一名選民享有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
二、選民所享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是要相等。
三、公民參選的資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