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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會》溫凡:【正視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博客文章

《青評會》溫凡:【正視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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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會》溫凡:【正視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2020年10月01日 12:41 最後更新:12:45

近日,社會大眾關於香港司法機構的爭議不斷出現,甚至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都親自下場,發表長達13頁的聲明。近年來社會風波不斷,普羅大眾對於社會分歧議題已經司空見慣。但不分立場地對於香港一直引以為傲的司法系統的批評,卻是鮮有先例。此情此景,不由得讓人問一句,香港到底怎麽了?

其實問題的癥結,馬道立首席法官在聲明之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司法機構絕不應該政治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系統也是由人組成的。而只要是人,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種傾向的影響。我們誠然都相信香港的司法系統是由全球頂尖的專業人才組成,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全部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機器人”,沒有一點思想或者政治傾向。這種人性中天然的傾向就需要制度來指引及監督。

事實上,現有制度中也的確有關於傾向性的指引:正如《法官行為指引》中關於“大公無私”的條文所述:“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 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令人遺憾的是,拋開在過往案例中,法官是否在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這一判斷不談,在外界是否“相信”法官不偏不倚這一問題上,其答案在今日的香港是要打上一個問號的。 不信試看“高尚情操”或者“優秀細路”,不論從判決結果還是判詞來看,其帶來的社會觀感是兩者均具有一定的傾向性。

與此同時,近日社會較大爭議且遭遇大量投訴的判例事件,其處理也顯然缺乏透明度。“高尚情操”也好,“社會棟梁”也罷,這些社會爭議事件的處理結果都只是讓當事法官暫不參與類似背景案件或者直接調離其他崗位了事。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視角來看,這一處理無論從過程的透明度還是結果的公信力,都難以完全令人信服。

然而,面對社會的質疑,司法屆人士還是以“司法獨立”為擋箭牌,強調“絕對”的獨立以及“絕對”地不受外界幹擾。正正如馬官聲明中所稱:“司法機構強調,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

在這一系列的“絕對”以及“專有”的決絕回答面前,一切改革的空間似乎都被直接否定。甚至連英美國家都已經成形、並且運作相當長一段時間的量刑委員會,在香港的專業人士面前,亦連討論的空間都沒有。如此說來,司法系統豈不是成了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如若任何對於該體系的質疑都只能循此體系內部的流程進行,那麽修補社會公信力又從何談起?殊不知如果現行機制運行良好,所有問題均可得到妥善解決,則社會爭議又從何而來?更何況量刑委員會可以跟現行上訴機制並行不悖,其在成員選擇上亦可以向社會大眾廣開大門,此舉正可提升司法機關的透明度,挽回市民對法庭的信心。

毋庸置疑,一地的司法制度之所以對當地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除制訂的具體法規以及背後的思想和信念模式之外,還涵蓋整個司法架構,處理新問題所應用的法律風格和程序,與法制有關人員的任職、培養和訓練制度(普通法地區的司法部門更獨立於行政機構,法官任職期更長,對解雇的限制更多等)。普通法與大陸法移植至世界各地之後,這一切大多被後世承襲,變動緩慢。但這絕不意味著司法制度可以固步自封,拒絕一切變化。社會對於司法制度的某些部分存在一定的質疑或者提出建議,也不應一味拒絕,更不應被理解為動搖司法獨立基礎。

古語有云,公道自在人心。當社會關於司法系統的疑問已經是客觀事實之時,因循守舊不會解決問題,正視問題才能解決問題。面對巨變時代,社會整體其實都要思考,我們需要一個怎樣的香港?新的香港需要怎樣的司法體制?

《青評會》成員 – 溫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月社會對法院在多項裁決出現不同意見,甚至對個別案件的判詞及刑罰方面進行批評,面對各方質疑愈演愈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長達十四頁聲明,聲明中強調法官的職責並不能解決政治問題,亦仔細就司法獨立及無罪推論原則作出解釋,亦分別就保釋、判刑、上訴及法官的公正性議題詳述相關原則及運作。惟整份聲明似乎傾向以現行機制解答公眾的疑慮,未有正面回應現時社會所提及的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改革的應然性

現時司法體制改革的應然性與法官的公正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普遍大眾所期望的法官有著大公無私及正直的行為,因而信服法官的判決並依賴其作為守護法治相當重要的一環,在此前提下,縱然法官的判決有著爭議性,仍可透過上訴與覆核程序釋除社會大眾的疑慮。惟如今引起大眾質疑除卻個別案件的判決外,更對法官的公正性提出不少質疑。根據法官行為指引指出,「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但以近日社會的聲音而言,似乎對法官的大公無私有著相當大程度的意見,若仍依賴現行程序處理,亦不能釋除各界疑慮,長遠而言只會削弱大眾對本港法治的信任。由此可見,司法改革有著其應然性。

改革與司法獨立須共存

另一方面,亦有聲音認為改革方向可能有損司法獨立,非但不能取得大眾的信任,反倒損害司法獨立地位。筆者認為需要強調一點,現時社會所期盼的改革並非把現有司法制度推倒重來,亦非胡亂在法官履行審判職責時加上不必要的枷鎖,反而是在現行制度上更加完善,理想的改革應在基本法定義的司法獨立的框架下進行改善。司法獨立是大眾所共識的本港核心價值,但司法獨立絕非賦予法官特權,而是向法官委以重任,依賴其以公平公正態度進行審訊,但並不代表其裁量權不應被監察,而從另一方面而言,若法官裁量權在被監察框架下使用,豈非更有信服力及更能彰顯其公正性?

誠然,一切的改革源於有問題需要解決,既然現行程序不足為解決目前問題,我們便應尋求方法改善,而非一直固步自封,否則當眼前問題愈趨嚴重時,改革之路將更難行,而當中錯過了除卻時間以外,更可能是大家想像以外的巨大代價。

《青評會》成員 – 丁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