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接納2名警員證供。
警方去年10月尾晚上到觀塘一行人隧道連儂牆調查期間拉起封鎖線,1名身穿運動衣、報稱落街跑步的街坊疑不滿封路,不忿說「不如封晒成條馬路」,先後對警長批踭及拗其手指。裁判官莫子聰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接納2名警員證供,認為被告2次事件均屬故意襲擊,裁定被告襲警罪成,分別就襲警罪和早前承認的未能出示身分證罪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及罰款500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加上原有條件保釋。莫官宣讀被告罪成時,被告曾一度暈倒休庭處理,案件其後再重新開庭判刑。
觀塘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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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官判刑時認同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接納犯案與品格不符,且暴力情節輕微,惟襲警屬非常嚴重控罪,不能姑息,且被告無悔意,故判處即時3星期,另就未能出示身分證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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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官裁決時認為2名警員均誠實可靠,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亦沒有動搖,故接納2人證供,再指警長作證提及首次批踭或屬意外,足證其證供坦白公平。莫官指警長提問「點解批我踭?」時,被告沒有回應,再縱觀案發經過,故認為被告2次均屬故意襲擊。警長估算2次遇襲相距約5至8米,莫官不接納,認為估算錯誤,應為10至15米,但不影響其證供可信可靠,沒有任何疑點;傷勢輕微下,警長因憂慮被人「起底」而不驗傷,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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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本為採購文員,月入20000元,現已失業。辯方再呈上多封其多年好友、擔任足球教練時的學童家長包括1名事務律師的求情信,指被告善良有責任感,一直有助養非洲貧困兒童,品格非常良好,今次犯案有違本性,屬單一事件。
38歲文員王志豪被控在去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埃索加油站外行人隧道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及未能在警員20900規定下出示身分證。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