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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以憲法條文為基礎 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或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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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以憲法條文為基礎 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或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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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以憲法條文為基礎 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或被DQ

2020年11月11日 13:57 最後更新:14:0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根據決定,特區政府宣佈即時取消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稍後將決定刊憲。

決定內容包括,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依據相關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

人大常委會決定裡面講到,作決定時除了考慮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人大之前的決定之外,今次決定的法律根據亦考慮了《憲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六十七條第一項。

高人話,過去比較少直接提及憲法條文,今次提及憲法條文,雖然這並不等於憲法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但指明相關條文顯然是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重要法理依據。

憲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憲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人大決定憲法第五十二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則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

當中最特別係憲法第五十四條,條文講明中國公民不可以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意即損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都應該禁止。

這個條文明顯比港區國安法更加寬廣。例如「天滅中共」這類口號,很明顯會影響國家榮譽,過去有立法議會公開大喊這些口號,將來堅持喊這類口號的議員,有被DQ的可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今次人大常委會有關DQ立法會議員決定,不但馬上踢了4個議員出局,還為未來的DQ,暗藏了玄機。

過去選舉主任決定是否立法會參選人的時候,主要看他是不是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詳細羅列了6大踢出局條件:1. 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2. 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3. 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4. 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5. 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6.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人大決定明確了DQ的考慮條件。

另一方面,這次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時,明確了6個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和、2.《基本法》、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4. 《港區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以及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這6大法律加上這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中央確立DQ法律基礎,不再有漏網之魚,亦令到將來想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DQ決定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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