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人大決定內有玄機 香港人不是例外 明確行政主導約束力強

博客文章

人大決定內有玄機 香港人不是例外 明確行政主導約束力強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人大決定內有玄機 香港人不是例外 明確行政主導約束力強

2020年11月11日 15:50 最後更新:15:5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就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委員長栗戰書的講話有兩點值得留意。

栗戰書。資料圖片

栗戰書。資料圖片

首先,今次不是釋法,而是立法。栗戰書強調,有關決定是人大常委會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第二,今次所有參與的委員都認為決定好有需要。栗戰書話,審議中一致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是必要的、適當的。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是特區公職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壇高人分析,決定的法律依據體現了對中國公民相關行為的統一要求,香港任何人都不是例外,都沒有例外。

睇返決定正文,第一款的核心內容是「一經依法認定」,在認定主體是誰、認定程序是什麼等方面,作出了看似模糊卻极具智慧的安排。

第二款的核心內容是「原定……」「今後……」等字眼,說明此決定除了約束將來,還有具體指向和追溯力。因此,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同埋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都適用於這個決定。

而第三款「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其實是對第一款的補充說明。依法認定的程序不言自明了,并進一步確立鞏固了香港政治體制實行行政主導的鮮明特徵,只要符合第一款的條件,就可以果斷踢出局: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高人話,總體來說,這個決定的法律依據不是新鮮事物而是既有的,其最大意義和作用在於給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賦權、確權,明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確保立法會順暢運作,特區政府亦能夠集中精力去提振經濟、保障民生。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根據決定,特區政府宣佈即時取消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稍後將決定刊憲。

決定內容包括,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依據相關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

人大常委會決定裡面講到,作決定時除了考慮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人大之前的決定之外,今次決定的法律根據亦考慮了《憲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六十七條第一項。

高人話,過去比較少直接提及憲法條文,今次提及憲法條文,雖然這並不等於憲法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但指明相關條文顯然是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重要法理依據。

憲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憲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人大決定憲法第五十二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則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

當中最特別係憲法第五十四條,條文講明中國公民不可以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意即損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都應該禁止。

這個條文明顯比港區國安法更加寬廣。例如「天滅中共」這類口號,很明顯會影響國家榮譽,過去有立法議會公開大喊這些口號,將來堅持喊這類口號的議員,有被DQ的可能。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