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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疫苗供港也是由大陸藥企製作 若政治化無疫苗可打 香港防疫不強制漏洞多

博客文章

美國疫苗供港也是由大陸藥企製作 若政治化無疫苗可打 香港防疫不強制漏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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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疫苗供港也是由大陸藥企製作 若政治化無疫苗可打 香港防疫不強制漏洞多

2020年11月15日 10:32 最後更新:12:49

本地第四波疫情又殺埋身,食肆限聚令又收緊,商戶再度中槌。特區政府在抗疫上一直缺乏意志「清零」,結果中小商戶不斷付出代價。有人就把希望放在美國研發疫苗取得突破的消息上,不過要問一句是,就算有好疫苗,是否個個市民都樂意接種,官員又敢不敢大力推動,抑或好似其他不少抗疫措施,不斷強調係自願呢?

全球現時競相研究新冠肺炎疫苗,美國輝瑞藥廠與德國公司合作的疫苗據報第三期臨床取得好到極的效果,有效率超過90%。今次全球疫苗研發大比拼,一開始就充滿政治性,如今美國的疫苗一話有進展,巴西立即叫停大陸疫苗在當地的試驗,仲傳出疫苗試驗者死亡的說法,其後証實接種者死亡只是自殺,與試驗疫苗無關。但這樣搞一搞,又令大陸疫苗污名化。

在大國疫苗競賽結果仍未分出勝負前,本港醫護界已有傾向,就是覺得內地疫苗令人信心不足,理由則有好多個,譬如話研發方式傳統、又或者質疑落得加強劑多等,因此,現時美國疫苗有重大進展,香港應該很高興,因為未來可以用外國貨。

美國輝瑞藥廠的疫苖。

美國輝瑞藥廠的疫苖。

不過,聽醫學界權威話,雖然現在輝瑞藥廠的美德合制疫苗有進展,但當地藥廠生產的疫苗,應該不會供港,香港要用這種疫苗,最大機會係買由輝瑞藥廠授權大陸藥企復星醫藥生產的疫苗。所以,部份不信任大陸的港人會不會拒絕接種,堅持要打由頭到尾都是美國貨呢,現在還說不清。從港府由全民檢測變成自願檢測,「安心出行程式」變成一個人都有用的軟銷政策,就算有疫苗應市,如果有人說大陸疫苗信不過,政府又會不會變成自願注射,不敢「過份鼓勵」呢?

香港防疫彌漫地域歧見,好似檢測法本港用深喉唾液,內地用鼻咽拭子。有人話深喉唾液可以自己取樣,醫護人員風險較低,但現在亦有醫學界擔心受測試者一個人處理,沒有第三者監察,很容易放幾滴水入去化驗逃避檢測,所以如果中港要復關,港人北上用甚麼方法取樣都要再研究,由此可見在防疫問題上,也不是香港單方面就說了算。

內地對香港防疫不是百分百放心,說出來也不是沒有根據。過去,本地部份醫護不時把矛頭指向內地人,擔心他們輸入個案。然而,第二波疫情爆發,事後發覺是走漏了外國入境的海員和空勤人員。最近第四波又有湧現威脅,從社區個案追踨病毒株,發現源頭似乎來自尼泊爾,有專家提出可能是獲豁免的機組人員入境後防範太鬆,也有可能是取樣檢測監控不足,樣本出了問題,反正這種掛一漏萬的情況不止一次出現,被人質疑也很難反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人大出招定下DQ框架,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政壇高人話,新標準理應涵蓋所有公職人員,料未來將適用於區議員及選委會。至於DQ是否只適用於當屆,高人都有解說。

人大作了決定後,將大大降低DQ決定被司法覆核推翻的機會。

人大作了決定後,將大大降低DQ決定被司法覆核推翻的機會。

今次人大的決定,講明係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表面上只是一個針對立法會議員DQ的框架。但問題在於,在中央眼中,對所有公職人員的效忠要求亦應一視同仁,並非立法會議員不能支持港獨,區議員就可以支持港獨。

人大常委會《決定》首段就明確提及,「必須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因此,同樣的原則,理論上都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身上,日後區議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特區政府決定參選人是否合符資格,相信都要參考今次人大DQ的框架。

此前有人話,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現行宣誓條例對象除立法會議員外,包括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會議成員,區議員上任就職時毋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或可以「逃過一劫」。事實上,區議會作為政權機構的一部分,區議員毋庸置疑屬於上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將來,香港的選舉主任在審議區議員的參選資格的時候,相信都要參考人大DQ的框架。

至於喪失議員資格是否只適用於當屆的問題。高人話,有人認為不是永久失去參選資格,這個講法表面上是恆真的,因為沒有任何東西是永久的,但問題係人大定了DQ框架之後,就不再是以往特區政府的做法,以往特區政府為防司法覆核,只按照一些很僵化的原則,例如參選人所屬組織裡有沒有關於港獨的政綱,參選時只要辯解組織已經更改政綱,或者自己本人已經不接受「港獨」,就可以過關。但去年政府DQ時,已經開始加入行為標準。

今次人大定清楚6個DQ的條件之後,進一步改變了過去比較僵化理解DQ的慣例。往後選舉主任要按照這6條準則,看參選人的整體言行,包括是否涉及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上述6項準則來決定這些人是不是要DQ。

因此,如果現屆被DQ的議員,下屆要參選的時候,他不能再好簡單地申報已經放棄了相關主張就可以,選舉主任要看參選人整體的行為,是不是已經不再出現那6個DQ條件提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層面,除非參選人的政見和政治行為有徹底的改變,如果不是,他們被DQ之後將來想再參選,都難逃再被DQ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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