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南都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遼寧葫蘆島市一男子欲與前女友複合,駕車到外地找前女友。在回葫蘆島市的途中,男子欲與前女友發生性關係被拒,後前女友下車欲離開,被男子阻止。前女友又返回車內駕駛位,將男子反鎖在車外。前者駕車掉頭離開,在加油提速過程中打開車燈發現男子蹲在車輛發動機蓋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緊急剎車。男子從車前發動機蓋上滾落至地上,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女子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女子一審被判六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岳某與被害人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感情不和。2019年10月3日20時許,岳某在其朋友位於興城的家中。顏某駕車(黑色豐田凱美瑞,遼P×××**)去興城找岳某,岳某與顏某見面並與其一起坐車回葫蘆島。
岳某稱,顏某與其已經分手,欲與其複合,在回葫蘆島市的途中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一直拒絕。二人從興城開車至連山區的房屋,因屋內有人,二人駕車離開;在車行駛至龍港區興嘉王府小區附近未開通公路時,岳某下車欲離開,被顏某阻止,岳某又返回車內駕駛位,將顏某反鎖在車外,顏某用力拍打車窗玻璃,岳某駕駛該車調頭離開,在加油提速過程中打開車燈發現顏某蹲在車輛發動機蓋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緊急剎車。
岳某在未確認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駕駛被害人顏某的車輛,導致被害人顏某從車前發動機蓋上滾落至地上,致其頭部受傷。後被告人岳某將其送至醫院救治,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顏某死亡。
話通知岳某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被告人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9年11月18日,經葫蘆島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顏某系因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岳某在駕駛機動車行駛前應當確認車輛周邊的實際情況是否能夠安全駕駛,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而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行駛並踩剎車,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顏某生命健康權的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顏某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故判處岳某有期徒刑六年,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六萬七千四百零七元。
二審改判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岳某重提起上訴,稱其符合自首條件,應認定自首;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過高。
辯護人認為,岳某主動投案,到案後未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應依法認定自首;岳某母親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請求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另查明,二審期間被告人岳某之母畢某與被害人顏某之母劉某自行達成民事和解,劉某對岳某表示諒解,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載卷證據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故對岳某該辯解意見不能採納。但岳某案發後能對被害人進行積極救治;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此案在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民事和解,上訴人劉某二審期間撤回對岳某的民事起訴,劉某對岳某表示諒解並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岳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故改判被告人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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