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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 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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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 不可抗力因素?

2020年12月24日 07:05 最後更新:07:10

近日,媒體報道,因農曆新年將至,粵港駁船服務將提早停止。原因是,相關部門要求,粵港駁船從香港回到內地後,船員必須接受核酸檢測,並在指定地方付費隔離十四天,否則即使從未在香港登岸的船員,也不允許在內地港口上岸。

農曆新年從來也是船員、工友好好休息,一家團聚,又或是回鄉探親的大日子。但因此,來往粵港的航線,將需暫停一個月,至二月中才能恢復。

業界指出,因應建築物料一般體積龐大,不能以陸路運輸代替,建築物料的供應將會中斷,全港地盤將可能會被逼停工,不但拖延地盤的建築進度,同時亦影響工人的生計。

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於近日,舉辦了一次有關新冠肺炎與建築合約有關的網上講座,邀請了若干位資深的法律從業員,向建築專業界別同事分享觀點。

當中比較強調的,就是建築師的獨特專業人士身份。建築師受聘於開發商,要對開發商負專業責任;建築師亦是建築顧問團隊的領隊(Lead Consultant),負有帶領及統合顧問團隊的責任;但在於開發商與承建商的施工合約中,建築師則擔當合約行政人角色,有責任對甲、乙雙方,客觀持平地執行合約條款。

但對於今次史無前例的新冠肺炎,建築師可以毫不猶豫地、公正持平地定性為不可抗力因素(Force Majeure),向承建商發出延期完工(Extension of Time)的通知嗎?否則,若承建商不能於合約指定的日期前完工,承建商便有責任向開發商提交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

但今次全球性的、連續性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被視為屬於一般建築工程合約中,不可抗力的原因呢?如建築師認為延遲的理由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導致,建築師則可根據他的專業獨立意見及合約權力,確認建築工程合約新的完工日期。但至目前為止,在不同建築師、律師之間,似乎仍存在不同的觀點。

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是一項免責條款,一般解作一種人們不能預見及不可避免的自然、社會客觀情況。自然情況例如天災、不受人類控制的事(Acts of God); 社會情況例如戰爭等等。

姑勿論如何,大部份的承建商也是上市公司,根據商業原則運作。若確認需要提交違約金,這風險最後也會經過不同的途徑,又或種種原因,一層一層地轉介到中小型承辦商,甚至是建築工友身上。每個工友背後可能也負擔起一個家庭。當香港大部份建築工程都無法如期完工時,其違約金的總金額可以達至數億,甚至數十億以上。最終,這個建築業的問題也有機會變成另一個社會問題。

故此,筆者希望建築業界、法律界、保險業界,盡快對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一個統合的觀點,確定合約上的屬性,讓業界從業員、建築師等作為一個有根有據、公正持平的參考。建築合約的精神,就是要合理地平衡甲方、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葉思進 建築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秘書長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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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敗訴

 

早前,香港記者協會指控警方自去年六月反修例示威期間,故意妨礙傳媒採訪以及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並指責警隊蓄意不配合傳媒採訪違反憲制責任,於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前天,主審法官周家明頒布判辭,裁定記協敗訴。

法官周家明強調記協要求法庭頒布聲明的內容欠聚焦範圍,而且記協並非依賴事實申請訴訟,就算法庭根據傳媒投訴內容裁定警員行為違憲,但由於投訴內容的真確性尚存疑且並未獲接納為事實,故裁決記協敗訴。

主審法官周家明指,判辭不應被解讀法庭裁定警方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警方的行為是否違憲,須從事實層面上分析並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調查才可確定,而本案的關鍵點是警方在社運場面對記者身分的辦認。

我們知道,香港以前沒有一個正式或中央的體系去認可記者身分,令社會上充斥「假冒記者」。有 12歲的學童也稱自己是記者,這是非常荒唐的。大家清楚,很多記者是死硬黃絲,有眾多視頻顯示,很多穿著黃色並寫上「PRESS記者」背心的假記者或真記者,以採訪為由,經常一起掩護黑暴逃走、阻礙警方行動。另外,他們的報道偏頗,從來不譴責暴徒的暴力行為,只是一味地攻擊、抨擊警方的正常執法行動。因此,說他們是黑色暴徒的幫兇,一點也不為過。

在上述法庭在審訊,記協認為法庭毋須作出任何事實裁決,但邀請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可見記協之霸道無理,他們大概是狂妄慣了。

倘若法庭在沒有任何補充和沒有警方任何解釋下,接納投訴為假定事實,就會失職。法庭不能肯定警方是否違法地妨礙傳媒採訪。就算法庭裁定警員在上述投訴情況下的行為是違法,但該裁決也只是表面工夫,沒有任何真實意義,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當日經過正如投訴內容般如實發生。因此,記協要求法庭頒布的聲明內容空泛,敗訴合理。

其實,各界應尊重新聞自由及新聞工作者的採訪權利,但記者必須是真記者,不偏幫暴徒,不阻礙警員執法。記者也知警務人員在執法現場所面對的情況,應體會警務人員執勤時所遇到的困難及危險。記者及警務人員都應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履行彼此的職責。

何少唐 港大法律系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