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因農曆新年將至,粵港駁船服務將提早停止。原因是,相關部門要求,粵港駁船從香港回到內地後,船員必須接受核酸檢測,並在指定地方付費隔離十四天,否則即使從未在香港登岸的船員,也不允許在內地港口上岸。
農曆新年從來也是船員、工友好好休息,一家團聚,又或是回鄉探親的大日子。但因此,來往粵港的航線,將需暫停一個月,至二月中才能恢復。
業界指出,因應建築物料一般體積龐大,不能以陸路運輸代替,建築物料的供應將會中斷,全港地盤將可能會被逼停工,不但拖延地盤的建築進度,同時亦影響工人的生計。
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於近日,舉辦了一次有關新冠肺炎與建築合約有關的網上講座,邀請了若干位資深的法律從業員,向建築專業界別同事分享觀點。
當中比較強調的,就是建築師的獨特專業人士身份。建築師受聘於開發商,要對開發商負專業責任;建築師亦是建築顧問團隊的領隊(Lead Consultant),負有帶領及統合顧問團隊的責任;但在於開發商與承建商的施工合約中,建築師則擔當合約行政人角色,有責任對甲、乙雙方,客觀持平地執行合約條款。
但對於今次史無前例的新冠肺炎,建築師可以毫不猶豫地、公正持平地定性為不可抗力因素(Force Majeure),向承建商發出延期完工(Extension of Time)的通知嗎?否則,若承建商不能於合約指定的日期前完工,承建商便有責任向開發商提交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
但今次全球性的、連續性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被視為屬於一般建築工程合約中,不可抗力的原因呢?如建築師認為延遲的理由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導致,建築師則可根據他的專業獨立意見及合約權力,確認建築工程合約新的完工日期。但至目前為止,在不同建築師、律師之間,似乎仍存在不同的觀點。
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是一項免責條款,一般解作一種人們不能預見及不可避免的自然、社會客觀情況。自然情況例如天災、不受人類控制的事(Acts of God); 社會情況例如戰爭等等。
姑勿論如何,大部份的承建商也是上市公司,根據商業原則運作。若確認需要提交違約金,這風險最後也會經過不同的途徑,又或種種原因,一層一層地轉介到中小型承辦商,甚至是建築工友身上。每個工友背後可能也負擔起一個家庭。當香港大部份建築工程都無法如期完工時,其違約金的總金額可以達至數億,甚至數十億以上。最終,這個建築業的問題也有機會變成另一個社會問題。
故此,筆者希望建築業界、法律界、保險業界,盡快對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一個統合的觀點,確定合約上的屬性,讓業界從業員、建築師等作為一個有根有據、公正持平的參考。建築合約的精神,就是要合理地平衡甲方、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葉思進 建築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秘書長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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