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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保釋,律政司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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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保釋,律政司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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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保釋,律政司須上訴

2020年12月24日 07:11 最後更新:07:15

黎智英以前曾公開說他是為美國而戰,並去美國跪拜美國政客。這些都說明他是美國在香港的內應。近日,他先後被控欺詐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認為黎有潛逃風險,兩度拒絕黎的保釋外出申請。

黎智英昨天早上10時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卻又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保釋金共1000萬港元,另加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筆者反對這個判決。近日已有多名反修例示威者或受其他控罪的人棄保潛逃。 例如:早前十二位涉嫌犯罪者,保釋後偷渡去台灣,途中被內地海警拘捕。再如:許智峯通過欺騙法官,棄保潛逃去了歐洲等等。黎智英即使要提交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 這對他來說不是大數目。另外,他每周只需3日到警署報到,即有4日可以有機會"走佬" ,因此,法官根本不應批准保釋。裁決再次令市民對本港司法感到失望。若黎智英最終真的潛逃,只會再次證明司法機關把關不力。

再說,黎智英身負欺詐及危害國家安全等數宗重罪在身,而且黎亦在保釋期間,因涉干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單是基於這個原因,根據本港法律已是明文規定不應讓疑犯保釋的。

筆者促請律政司立即就裁決提出上訴,以彰顯法律公義。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可就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條例指明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可就決定作出後7日內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仍在待決期間,仍須將黎智英羈留。

筆者認為, 司法機構必須正視申請保釋的問題,並堵塞漏洞、完善及統一保釋的標準,本港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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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敗訴

 

早前,香港記者協會指控警方自去年六月反修例示威期間,故意妨礙傳媒採訪以及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並指責警隊蓄意不配合傳媒採訪違反憲制責任,於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前天,主審法官周家明頒布判辭,裁定記協敗訴。

法官周家明強調記協要求法庭頒布聲明的內容欠聚焦範圍,而且記協並非依賴事實申請訴訟,就算法庭根據傳媒投訴內容裁定警員行為違憲,但由於投訴內容的真確性尚存疑且並未獲接納為事實,故裁決記協敗訴。

主審法官周家明指,判辭不應被解讀法庭裁定警方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警方的行為是否違憲,須從事實層面上分析並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調查才可確定,而本案的關鍵點是警方在社運場面對記者身分的辦認。

我們知道,香港以前沒有一個正式或中央的體系去認可記者身分,令社會上充斥「假冒記者」。有 12歲的學童也稱自己是記者,這是非常荒唐的。大家清楚,很多記者是死硬黃絲,有眾多視頻顯示,很多穿著黃色並寫上「PRESS記者」背心的假記者或真記者,以採訪為由,經常一起掩護黑暴逃走、阻礙警方行動。另外,他們的報道偏頗,從來不譴責暴徒的暴力行為,只是一味地攻擊、抨擊警方的正常執法行動。因此,說他們是黑色暴徒的幫兇,一點也不為過。

在上述法庭在審訊,記協認為法庭毋須作出任何事實裁決,但邀請法庭假設他們的投訴內容成立,並以此為前提作裁決,可見記協之霸道無理,他們大概是狂妄慣了。

倘若法庭在沒有任何補充和沒有警方任何解釋下,接納投訴為假定事實,就會失職。法庭不能肯定警方是否違法地妨礙傳媒採訪。就算法庭裁定警員在上述投訴情況下的行為是違法,但該裁決也只是表面工夫,沒有任何真實意義,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當日經過正如投訴內容般如實發生。因此,記協要求法庭頒布的聲明內容空泛,敗訴合理。

其實,各界應尊重新聞自由及新聞工作者的採訪權利,但記者必須是真記者,不偏幫暴徒,不阻礙警員執法。記者也知警務人員在執法現場所面對的情況,應體會警務人員執勤時所遇到的困難及危險。記者及警務人員都應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履行彼此的職責。

何少唐 港大法律系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