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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保釋,律政司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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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保釋,律政司須上訴

2020年12月24日 07:11 最後更新:07:15

黎智英以前曾公開說他是為美國而戰,並去美國跪拜美國政客。這些都說明他是美國在香港的內應。近日,他先後被控欺詐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認為黎有潛逃風險,兩度拒絕黎的保釋外出申請。

黎智英昨天早上10時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卻又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保釋金共1000萬港元,另加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筆者反對這個判決。近日已有多名反修例示威者或受其他控罪的人棄保潛逃。 例如:早前十二位涉嫌犯罪者,保釋後偷渡去台灣,途中被內地海警拘捕。再如:許智峯通過欺騙法官,棄保潛逃去了歐洲等等。黎智英即使要提交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 這對他來說不是大數目。另外,他每周只需3日到警署報到,即有4日可以有機會"走佬" ,因此,法官根本不應批准保釋。裁決再次令市民對本港司法感到失望。若黎智英最終真的潛逃,只會再次證明司法機關把關不力。

再說,黎智英身負欺詐及危害國家安全等數宗重罪在身,而且黎亦在保釋期間,因涉干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單是基於這個原因,根據本港法律已是明文規定不應讓疑犯保釋的。

筆者促請律政司立即就裁決提出上訴,以彰顯法律公義。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可就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條例指明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可就決定作出後7日內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仍在待決期間,仍須將黎智英羈留。

筆者認為, 司法機構必須正視申請保釋的問題,並堵塞漏洞、完善及統一保釋的標準,本港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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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 不可抗力因素?

 

近日,媒體報道,因農曆新年將至,粵港駁船服務將提早停止。原因是,相關部門要求,粵港駁船從香港回到內地後,船員必須接受核酸檢測,並在指定地方付費隔離十四天,否則即使從未在香港登岸的船員,也不允許在內地港口上岸。

農曆新年從來也是船員、工友好好休息,一家團聚,又或是回鄉探親的大日子。但因此,來往粵港的航線,將需暫停一個月,至二月中才能恢復。

業界指出,因應建築物料一般體積龐大,不能以陸路運輸代替,建築物料的供應將會中斷,全港地盤將可能會被逼停工,不但拖延地盤的建築進度,同時亦影響工人的生計。

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於近日,舉辦了一次有關新冠肺炎與建築合約有關的網上講座,邀請了若干位資深的法律從業員,向建築專業界別同事分享觀點。

當中比較強調的,就是建築師的獨特專業人士身份。建築師受聘於開發商,要對開發商負專業責任;建築師亦是建築顧問團隊的領隊(Lead Consultant),負有帶領及統合顧問團隊的責任;但在於開發商與承建商的施工合約中,建築師則擔當合約行政人角色,有責任對甲、乙雙方,客觀持平地執行合約條款。

但對於今次史無前例的新冠肺炎,建築師可以毫不猶豫地、公正持平地定性為不可抗力因素(Force Majeure),向承建商發出延期完工(Extension of Time)的通知嗎?否則,若承建商不能於合約指定的日期前完工,承建商便有責任向開發商提交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

但今次全球性的、連續性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被視為屬於一般建築工程合約中,不可抗力的原因呢?如建築師認為延遲的理由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導致,建築師則可根據他的專業獨立意見及合約權力,確認建築工程合約新的完工日期。但至目前為止,在不同建築師、律師之間,似乎仍存在不同的觀點。

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是一項免責條款,一般解作一種人們不能預見及不可避免的自然、社會客觀情況。自然情況例如天災、不受人類控制的事(Acts of God); 社會情況例如戰爭等等。

姑勿論如何,大部份的承建商也是上市公司,根據商業原則運作。若確認需要提交違約金,這風險最後也會經過不同的途徑,又或種種原因,一層一層地轉介到中小型承辦商,甚至是建築工友身上。每個工友背後可能也負擔起一個家庭。當香港大部份建築工程都無法如期完工時,其違約金的總金額可以達至數億,甚至數十億以上。最終,這個建築業的問題也有機會變成另一個社會問題。

故此,筆者希望建築業界、法律界、保險業界,盡快對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一個統合的觀點,確定合約上的屬性,讓業界從業員、建築師等作為一個有根有據、公正持平的參考。建築合約的精神,就是要合理地平衡甲方、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葉思進 建築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