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林卓廷涉披露受調查人身分被捕 金牙大狀: 《防賄條例》30條好嚴 中招不易走

博客文章

林卓廷涉披露受調查人身分被捕 金牙大狀: 《防賄條例》30條好嚴 中招不易走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林卓廷涉披露受調查人身分被捕 金牙大狀: 《防賄條例》30條好嚴 中招不易走

2020年12月28日 13:40 最後更新:13:47

立法會前議員、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早上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今早在facebook公布有關消息。

林卓廷今早在facebook公布有關消息。

林卓廷早上7時52分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之後公開被捕時的片段。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全面禁止披露被廉署調查人士的資料,無論向受查人報料,或對公眾公開,皆屬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第30條亦講明只有等到廉署調查到了可公開階段,披露才可免罪,主要有6種情況:

(a)已就逮捕受調查人發出手令;
(b)受調查人已被逮捕;
(c)已向受調查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
(d)已將限制令送達任何人;
(e)受調查人的住所已根據手令被搜查;或
(f)受調查人已被送達予他的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是阻止洩露受調查人身份,打草驚蛇,受調查人因而會逃走、毁證或串供。但控方無需證實洩露受調查人身份已達至這些後果,只要在廉署出手拘捕或正式通知受調查人前,一披露他的受查消息已經犯法。

而抗辯的範圍極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有兩個抗辯理由: 1. 披露廉政公署人員涉及不合法活動受查;或2. 披露和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有關。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好嚴,只要廉政公署未拘捕或通知受查人,又不是上述兩種抗辯情況,就會中招。由於條文寫得相當直接,涉嫌違法者不易抗辯。

近年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涉露受查人身份中招個案不少,較突出的有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他在2017年4月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結果罪成被法院判囚4個月。過去7年間,包括吳文遠在內,至少有10名人士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被廉政公署檢控。連同吳文遠在內有4人被定罪,會被判處短期監禁或履行社會服務令。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Tags:

林卓廷

高等法院容許黎智英保釋外出,引起內地高度關注,惹來最高級別的官媒炮轟,頗有莫謂言之不預的味道。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直指黎智英獲准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人民日報認為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人民日報直指若黎智英案香港管轄有困難,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介入。

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人民日報文章全文如下:

縱容罪惡,就是對正義殘忍。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愕然,香港市民難掩憤怒,包括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反對,特區政府律政司堅決提出上訴,唯有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額手稱慶。

香港內外普遍質疑,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准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

這意味著,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即便如此,反對派又跳出來,污蔑保釋條件「過於苛刻」,這純屬別有用心。一些人被他們迷惑,誤以為保釋條件已足夠嚴格,可以防止潛在風險。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

一方面,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布,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由此看來,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峯等人,哪個不是保釋後潛逃,連一個「小年輕」曾志健都有辦法逃跑,更何況「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

人民日報文章直指黎智英案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人民日報文章直指黎智英案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而值得追問的,又何止是保釋問題,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香港國安法第55條明確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

長期以來,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相關言行仍未停止。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無疑發揮了重要幫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為首個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來,施壓港府放人。這恰恰進一步坐實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相關指控。

凡此種種,難道還不足以啓動第55條的相關規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我們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