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一個人有周詳計劃,意圖強姦或殺人,並在付諸實行,造成傷亡前被執法人員制止,這個人還算清白之身嗎?更何況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殘害的並非一個人,而是一整代香港人?

回顧戴耀廷去年4月提出的「真攬炒十步」:第一步,政府DQ部分攬炒派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第二步,爭取35+立法會議席;第三至第七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政府停擺;第八至第十步,發動激烈抗爭,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西方國家實行政治經濟制裁。戴耀廷這攬炒十步有目標,有步驟,如同上演一場「謀殺香港」的奪權大計。難道參與其牽頭的初選不涉及組織、策劃、使用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政變失敗又不須負責嗎?

當然,攬炒派在警方的大搜捕後,一如以往,祭出各類歪理,抹黑行動,理據亦大致分為三類:

一,《基本法》第50及52條列明,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而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原案時,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筆者認同法例清晰地說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但法例旨在設計憲制程序,解決一旦發生的衝突危機。相反,攬炒派又能找出《基本法》容許搞攬炒政變,故意癱瘓政府的條文嗎?

二,「真攬炒十步」如戴耀廷的「狂想曲」、「科幻小說」,需多方配合,質疑《國安法》「無限上綱上線」,推砌動機,給初選者定罪。筆者認為這個說法避重就輕,忽視昔日戴耀廷提出方案時,正值攬炒派大勝區議會選舉,美國總統特朗普尋求連任的時候。還記得《國安法》7月剛生效,攬炒派深信特朗普的抗中手段,氣焰甚高,目無法紀,大搖大鼓地在港營造民意,給西方社會打壓中國的藉口。如今特朗普敗選,自顧不暇,攬炒派亦因錯判形勢自食其果,何必怪人秋後算帳?倘若承擔不起法律制裁,就不要學人搞攬炒,搞政變。

三,參與初選不等於認同「攬炒十步」,有攬炒派笑言「豈不是參加由戴教授主持一個學術研討會,談及純學術問題,而沒有即時離場,是否已等同支持否決財政預算、顛覆國家」。不過,翻查資料,民主派5月曾達成共識,同意運用立法會議員權力,否決預算案。換言之,這是場有組織,有計劃的政變行動,若非《國安法》出鞘,或許民主黨和社民連等政黨已轉軚參與否決。因此,檯面上的割席,是否代表他們不是攬炒幫兇?又不會壯大其他違法者的聲量?當然,關於論證相關犯罪意圖,筆者認為要留待警方搜證和法庭裁判。

總括而言,警方的大搜捕旨在制止違法行為,而非攬炒派所指般「無限上綱上線」。回應筆者首段提出的問題,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G條  ,任何人如意圖犯罪,而所作的行為已超乎預備犯罪的行為,即屬企圖干犯該罪行。因此,企圖強姦或意圖謀殺,均有機會定罪。即使不構成相關罪行,亦可被控其他罪行,如猥褻侵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普通襲擊等,視情況而定。究竟初選發起人或參加者結局如何?筆者只能說,若非有人故意挑戰《國安法》的權威,7月堅持舉辦初選,又怎會招來如此惡果?

《青評會》成員 – 王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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