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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男教師涉非禮男生罪成 法官批被誣告說法不可信

中學男教師涉非禮男生罪成 法官批被誣告說法不可信

中學男教師涉非禮男生罪成 法官批被誣告說法不可信

2021年02月22日 17:38 最後更新:17:38

官斥被告並非「律己律人」,而是「寬己律人」

九龍觀塘區某中學男教師涉嫌多次在校內非禮3名男學生,包括觸摸學生的肚臍下方、大腿內側及乳頭等部位,觸及對方毛髮時更說「你好多體毛」,男教師否認5項非禮罪受審,李慶年法官今在區域法院裁定男教師兩項非禮罪罪成,其餘三項非禮罪則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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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在區域法院裁定男教師兩項非禮罪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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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辯方指男學生誣告男教師的說法「削足適履」,雖被告辯稱自己是一名嚴格教師,但斥被告並非「律己律人」,而是「寬己律人」。法官把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其心理、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亦指由於案件涉及違反誠信,一般做法會判處即時監禁。

法官今在區域法院裁定男教師兩項非禮罪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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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被告吳浩楠被控於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間,分別在學校的課室或禮堂內,非禮案發時年齡介乎15歲至16歲的X、Y和Z。辯方在審訊時堅稱被告因與校內兩名教師關係欠佳,該兩名教師遂利用X、Y和Z誣陷被告,以「剷除異己」。李官認為辯方說法並不可信,不相信該兩名教師與X、Y和Z「編劇」、「綵排」及「演練」,讓年僅15至16歲的三名事主冒着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去報警,更在法庭宣誓下作假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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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裁定被告非禮X及Y二人的兩罪罪成,但對於另外均涉及Z的三項非禮罪,李官考慮到Z與被告的關係異常惡劣,Z在案發期間因分數問題憎恨被告,認為Z的證供有誇張之處,例如被告用下體壓向Z數分鐘,Z未能解釋為何事後不向在場同學訴說,又沒有表示不滿或避開,故裁定Z不可靠,遂裁定涉及Z的三項非禮罪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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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學生涉嫌於城市大學演講廳外非禮一名男子,翌日再於又一城非禮另一人,他被控非禮等3罪, 12月24日(星期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辯方表示,早前辯方向控方申請作出書面商討,收到控方回覆,因有新進發展,需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故申請案件押後4星期,至明年1月21日再訊。

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21日再訊,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2000元續保釋。

被告余驥堯(22歲,報稱學生)持有香港身分證,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4樓蔣麗莉演講廳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X;他亦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九龍又一村又一城LG層至LG1層扶手電梯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Y。

另一項控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10月30日,在九龍達之路與歌和老街交界,在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案件編號:WKCC 48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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