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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暴動 以後捐錢資助、睇水、運物資、整汽油彈、做文宣都入罪

博客文章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暴動 以後捐錢資助、睇水、運物資、整汽油彈、做文宣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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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暴動 以後捐錢資助、睇水、運物資、整汽油彈、做文宣都入罪

2021年03月27日 00:09 最後更新:03月29日 10:02

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很多人去做後勤支援,送物資,接兄弟,有人收錢去做,有人只是義工,但昨日上訴庭一單判決,以後這些行為好可能都告暴動。

涉及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上環衝突中,44人被控暴動等罪名。案件涉及3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報稱健身中心東主的夫婦湯偉雄(39歲)和杜依蘭(42歲),以及18歲的李宛叡,他們否認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湯氏夫婦另否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案件去年7月在區域法院審理。

已脫罪的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

已脫罪的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

控方指警方當日只批准示威者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大批人擅自向西環中聯辦遊行,警方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佈防,阻止示威者繼續前行。至傍晚5時許,示威者向警方叫囂,並在路中心設路障。警方多次警告不果遂推進防線,遭投擲雜物,於晚上7時許施放催淚煙。大批示威者後退,此時湯氏夫婦從德輔道西轉入奇靈里,再拐入一條不知名後巷抵達西源里,會合少女李宛叡。3人在西源里轉右,發現前方是倔頭路,打算攀爬鐵絲網逃走。此時速龍小隊趕至,湯偉雄涉阻擋警方圖助妻子及少女逃走,3人終被制服拘捕。

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亦罪脫;只裁定湯偉雄及杜依蘭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罪成。

郭啟安還很同情湯氏夫婦的經濟狀兄,兩人管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郭官稱兩人在疫情下經營健身中心有困難,「幸運地得到政府資助」,遂判兩人各罰款1萬元。

案件涉及一個法律問題,無證據證明湯氏夫婦在暴動現場,但他們後來協助少女李宛叡逃去,法官郭啟安認為基於證據,不單不能裁定夫婦二人當日是何時離開德輔道西,而是根本無法推論肯定他們當日被捕前曾出現在德輔道西。由於缺乏證據顯示他們當日曾與德輔道西的示威者「集結在一起」,因此,他們不可能親身參與「暴動」甚至「非法集結」。由於「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均有其「集體性質」,一樣要求犯案人在犯案時必須「集結在一起」。郭官不同意控方陳詞所指,不論被告曾經身處德輔道西,他們都可因為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犯罪計劃」干犯暴動或非法集結罪。

法官郭啟安最後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3名被告當時實際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律政司就「共同犯罪計劃」法律的問題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周四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規清楚或隱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

潘官表示,《公安條例》的立法目的正是要維持作為文明社會的香港之公共秩序,對香港的安定及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涉及莫大公眾利益。共同犯罪者毋須身處在案發現場,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為主犯及幫兇均破壞了公共秩序,故無論是主犯、幫兇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負上刑責。

潘官認為一旦「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便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擁有高流動性,有複雜精密的分工安排,參與者能擔任各式各樣的角色,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負責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負責透過社交媒體或致電方式宣傳非法集結及暴動,有後援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各種武器,有人從旁監視並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車輛接送讓示威者逃離現場。無論他們擔任什麼角色,他們屬於與主犯齊心協力,故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罪責。

潘官指每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時,和平示威者或路人應該盡早離開現場,如現場情況不容許他們離開現場,並不代表他們干涉「非法集結」與「暴動」。反之,一旦他們在現場參與暴力行為,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他們亦需為此負上刑責及受到法律制裁。上訴庭故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引用從犯原則及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並不會令無辜者被濫告。

辯方在審訊時曾提出,現今科技發達,市民廣泛使用社交媒體,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發表留言、傳送訊息、讚好分享,便會被視為共同犯罪者,恐怕會間接違背言論自由。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市民亦不能因「言論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是從犯或共同犯罪者,他們便不能是以「表達言論自由」來作藉口的無辜者。

金牙大狀提醒,上訴庭的判決好清楚,不但好像涉案夫婦協助暴動者逃走未來不能脫罪,在暴動或非法集結時所有捐錢資助、睇水、運物資做文宣等,也隨時入罪。當日大批大學生在校內做汽油彈,全部有罪。年青人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活動,真是要非常小心,一過界就會因為「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入罪,因為法庭要阻嚇暴動這些對公共治安有重大威脅的行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新疆棉花抵制與反抵制風波越演越烈,事件風眼「良好棉花協會」(Better Cotton Initiative ) 的中國分部,强調未發現新疆有强逼勞動情況,那協會的瑞士總部憑什麽事實與根據,不向新疆棉花發出認證?決定又是如何作出?

為了找出真相,本網特約記者當地時間星期五早上,到其瑞士日內瓦的總部直擊採訪,卻發現內裡的職員非常龜縮,不敢應門,也不肯回應記者的提問。

「良好棉花協會」會址是在日內瓦近郊的國際環保大廈。

「良好棉花協會」會址是在日內瓦近郊的國際環保大廈。

「良好棉花協會」會址是在日內瓦近郊Chatelaine的國際環保大廈(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右隣是新加坡大使館,左隣是國際環保組織。大廈內有不同的非政府組織,門口高位有攝錄機對準訪客,要進門,須依照所探訪的機構來按門鈴,待其開門。

本網記者按了幾次BCI 的門鈴,都没有人回應,無法進入。由於協會的辦公室是在地下,記者唯有先在大廈外巡一轉,透過玻璃窗找點頭緒; 而從窗外看,整排約十個辦公室皆不見人踪,心想難道真是疫情關係,人人在家工作?此時,才注意到一位新華社記者也來到採訪攝錄。

門旁掛上 BCI 的門牌。

門旁掛上 BCI 的門牌。

趁著有訪客進出,終於入到大廈內。大堂分兩翼,中間是個小小的休息間。右翼的兩扇門,旁邊都掛上 BNI 的門牌。記者再按門鈴,仍然無人應門。怎辦?靈機一觸,穿過休息間到另外一邊,看看辦公室是否有人?終於看到,是有職員在辦公的,只是有意不應門而已。

BCI 的大門。

BCI 的大門。

「澎澎澎」的敲窗,一位面帶微笑的女職員終來到窗前,隔著玻璃與記者交談。記者道明來意,要找負責人採訪新疆棉花問題。但她耍太極,一問九不答,交談了幾分鐘,已經籍口有要事要辦,回到她的座位。不要說採訪,就連協會的聯絡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等,這位女士都拒絕提供。

BCI女職員(左)終來到窗前,隔著玻璃與記者(右)談話。

BCI女職員(左)終來到窗前,隔著玻璃與記者(右)談話。

記者當然不會這樣放過她,隔幾分鐘又去敲窗一次,敲了又敲,敲了又敲,該女職員應該請示了了上級,終於又來到窗邊,而這一回,她手上拿著一張紙,寫上協會的網址,叫記者透過官方網址來聯絡,但結果對問題仍然是不答,沒有透明度。

避得一時,避不過永遠。BCI「良好棉花協會」捲入新疆棉花之戰,紿終要向公眾交待其決策過程。在日內瓦,協會只是一個規模不大的非政府組織,但其影響力巨大,因為外界接受它對良好棉花的界定權力,影響遍及棉花生產商、供應商、製造商、消費者。

BCI的眾多「金主」之一則是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在USAID的官網上,可以查看到BCI的工作報告。

再看,BCI這個非政府組織有內在利益衝突,因為其數千會員中,原來包括全球大量的棉花生產商及製造商,是「自己界定自己是否良好棉花」。看來,外界追擊它的好戲,還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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