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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 專業界別宜擴闊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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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 專業界別宜擴闊視野

2021年04月13日 09:22 最後更新:09:25

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正如火如荼地進行中。有如緊張的接力賽般,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剛通過,人大常委會就在一個星期後的3月11日,通過了頗為複雜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的修訂;才過去一個月稍多,特區政府就準備在本周三,把據此修改的超過20條主體法例及附屬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這全因完善選舉制度的時間表實在緊迫得很:立法會須於下月底前,即距今短短一個半月內完成審議條例草案並三讀通過;6月便要展開選民登記;3個月內便要完成選舉籌備工作;接著半年內就要完成3場重要的選舉:9月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12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明年3月的行政長官選舉。

為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香港的選舉制度將有很大的修正,其中之一正是雖仍保留個人選民,但由西醫、牙醫組成的醫學界,以及護士、助產士、專職醫療人士組成的衞生服務界,不再分屬不同界別分組,而是合併為同一個界別分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據基本法附件一的稱呼) 或「醫療衛生界」(據基本法附件二的稱呼,不知以哪一個名稱為準?後者似簡潔得多)。

據了解,正因合併,界內的反應大多聚焦於此,不及其餘。有人十分關注合併帶給所屬專業的直接利益所受的影響,關注本專業有否更多人士有機會佔有一席之地。現任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陳沛然接受電台節目時便坦言:「立法會內醫療界別的聲音本來已很少,只有70席中的兩席,將來更加會變成90席中的一席,變得更少」,且因醫學界的選民只有逾1.2萬人,遠少於衞生服務界的逾4萬人,日後醫學界將無緣在立法會取得一席。

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如同選舉委員會同一第二界別內的其他9個界別分組般,新的合併後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共有30名選舉委員名額(合併前共有60席),其中一半即15席,由本界別分組內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擔任;餘下的15席,則個別與本分組有「密切聯繫」(例如本人職業為醫生)的港區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可轉至本分組出任選舉委員。由是可供分組內的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選舉委員名額將再減少。故不少人關注:有何準則或標準決定哪15個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可直接被委任為選舉委員?又將怎樣界定合資格的「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它們及法定機構的負責人出任選舉委員,是否按其職位實名委任,不可自行更改人選?有關機構、組織及團體的認可名單又將如何並根據什麼準則組成?選舉委員的名額將如何公平分配予護士以外的醫生及專職醫療人士?

不過,儘管不很多,界內也確有人以較廣闊的視野看這一次的修正。例如有人就批評把立法會議員視作本專業「禁臠」的狹隘思想,沒有多些考慮候選人有否能力去承擔立法會議員更高層次、屬於全港性政經社範圍的職責?沒有多些思考中央這次完善選舉制度、改革選舉委員會的初心及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現實必要性是什麼?為什麼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指這是一場「政權保衛戰」?

也有人關注選舉委員會增加眾多機構、組織及相關團體代表,減少直選成分之下,未來選委會、立法會應怎樣避免成為〝一言堂〞?香港將如何發展優質民主?何時可增加直選成分?選舉委員會被賦權後變得那麼重要,報名參選或被委任前,以及當選之後,應經過什麽必要的審查?單宣誓是否足夠?有什麽渠道可監察選舉委員們日後的表現?另有人更建議,選舉委員必須在上任前接受培訓、上任後持續教育,內容應包括中國憲法、港區基本法及國安法,以及國情、港情、特區政府管治架構、議會程序、議員操守及廉政教育,等等。有人還認為,有關教育也應普及至界內其他專業人士,以改善界內選民的素質。

當然,面對這次選舉制度的改革,界內確有不少處於政治光譜另一極端者。他們被迫留港,卻拒絕反思,繼續自我深陷是非混淆、黑白顛倒、虛妄偏執之中,不能自拔。但看他們的憤憤不平、自憐自艾、糾結非常,難免令人有可惜、可憐、何必如此折磨自己之感。

希望醫療衛生界的專業人士,不論政治顏色,均能以更廣闊的視野、客觀理性的分析,看待選舉制度的完善,為下一步全港能集中精力,為打造香港美好的明天,打好基礎作出應有的貢獻。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護士管理局成員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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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據報導,醫院管理局主席范鴻齡在出席該局大會後,回應傳媒有關「愛國者治港」問題時表示,政府要求公務員宣誓,效忠基本法,醫管局需否跟隨,有待政府政策,「醫管局未有任何立場」;但他「個人」認為,凡是有決策權、任職重要的公營機構的人,必須由愛國者出任,需要宣誓,例如他自己、行政總裁高拔陞、董事局成員、聯網行政總監。他還補充,前線醫護人員就「未必需要」,因「他們每天作的決定只是醫療決定,治療病人要用什麼藥」。對范主席的「個人」意見,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馬仲儀馬上以「鬆一口氣」作出回應。她還不忘重申工會的反對立場:「早前工會已向管理層表達,要求前線宣誓不合理及不可行。」不過,據了解,也有醫管局中人對范鴻齡的輕率表態,私下表示驚訝;有人則重提醫管局高層又再「買醫護怕」的看法。

本來,《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並無指明,非公務員的醫管局僱員須否效法公務員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問題大可大大方方地全部攤在桌面上,與員工及社會共同作客觀、坦率並理性的探討。令人奇怪的是,身為香港第二大僱主、最大的法定管理局的醫管局主席范鴻齡卻似全不考慮,反而以「個人」身份向傳媒公開發表他「個人」的看法,但又不向員工及公眾清楚交代他的理據。

人們難以不質疑,既然醫管局尚未有任何立場,為什麼它的最高層范主席要發表「個人」的意見?他是否在借傳媒「試水溫」?是否想藉此影響政府的政策制訂?更是否在「走精邊」,以便將來一旦情況有變時容易為自己解套?

范主席宜向公眾進一步釐清:他所謂的「前線醫護人員」,包不包括中層管理人員?「有決策權者必須由愛國者出任」,則醫管局其他員工,不論高低級、專業非專業,可否容許「不愛國者」出任?為什麼前線醫護人員「未必需要」宣誓?是否只因「他們每天作的決定只是醫療決定,治療病人要用什麼藥」?是否前線醫護救死扶傷職責的重要性不及「有決策權」的高層管理人員,甚至不及特區政府處理一般事務的初級公務員?概括而言,以性質看,你醫管局決策者「每天作的決定」,基本上不也是「醫療決定」、「治療病人要用什麼藥」?又為什麼同屬前線醫護人員,身在衛生署的已經宣誓,身處公立醫管局就「未必需要」?……

對醫生工會反對宣誓的立場,范主席會否以不避事的態度,帶領局內各級員工及公眾作共同理性的探討:醫管局前線醫護人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其必要性及意義嗎?醫管局僱員應否例外?他們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有沒有問題?擁護和效忠有那麼困難嗎?有違哪些個人的自由和人權?有什麼不能逾越的障礙?宣誓要求有什麼「不合理」?為什麼「不可行」?不宣誓,改用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及效忠也不可行嗎?……

醫管局需要清楚交代他們決策的理據,這已不是第一次了。上一次,在拖了很久才處理的去年2月初本港第一波疫情爆發之時的醫護罷工問題上,醫管局高層實際上已經欠了公眾一個交代:他們決定只扣除員工罷工期間的薪酬之時,曾經具體考慮了哪些涉及人力資源政策、《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員工士氣及法律意見方面的依據 ?(詳見我2020年12月05日的《處理醫護罷工:醫管局裏外不是人、工會缺反思》一文。)

如今這最新一次發生之時,正是中央及香港社會期待特區執仗權柄者能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切實執行好管治和施政水準之際。公眾將拭目以待醫管局最高層如何向社會交代,他們會事不避難、恰當處理前線醫護應否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及效忠的問題。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護士管理局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