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往的慣例,普通政府公務員可以參選選委,例如一些公務員工會都派代表參選,但有四類敏感職位人士,不得參選,包括政治任命的高官、首長級公務員;政務官(AO);新聞官(IO);警察。
而新的選舉條例中,專業界別10組中,每一組30名選委中有一半是由指定業界團體負責人擔任或提名產生,這些團體中不少是政府的諮詢委員會,例如,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中指定選委包括了社區參與綠化委員會主席、 消防安全條例諮詢委員會主席、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主席、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主席等。
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主席是發展局局長擔任
其中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主席是發展局局長當然出任,社區參與綠化委員會主席是由發展局常任秘書長當然出任,消防安全條例諮詢委員會主席就是負責強制驗樓的屋宇署助理署長出任,他們3人都屬於4類不能出任選委的敏感官員。根據條例規定,官員自己不會出任選委,會指定相關組織的成員做當然選委。
社區參與綠化委員會主席是由發展局常任秘書長當然出任
而其他專業界別中的一些當然成員,也可反映出,泛民在專業界別的優勢將大幅削減,指定選委中可以說都是社會精英賢達,例如港大李嘉誠醫學院院長梁卓偉會因職位當然出任選委,但如果要選舉,他們大數都不會去參選,今次政改吸納他們加入選委行例,也是能較全面地反映業界的情況。
社福界指定選委包括: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主席、社會服務發展研究中心理事會主席、東華三院董事局主席、保良局董事會主席、仁濟醫院董事局主席、博愛醫院董事局主席、仁愛堂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九龍樂善堂常務總理會主席、新家園協會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無國界社工有限公司董事會會長、香港義工聯盟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工聯會康齡服務社理事會主席、勞聯智康協會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香港島各界社會服務基金會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醫護界指定選委包括:醫院管理局主席、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主席、香港醫務委員會主席、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主席、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主席、香港護士管理局主席、香港助產士管理局主席、輔助醫療管理局主席、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主席、脊醫管理局主席、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院長、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香港紅十字會秘書長、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理事會主席、醫療輔助隊總監。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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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公布政改的選舉條例草案,其中選委會產生辦法中,較受關注的第二界別即專業界300席如何產生,在上屆選委會,泛民在此界別奪得大多數選委席位。
來屆的第二界別專業界由10個分組組成,所有界別都有最少一半席位,由指定業界團體負責人擔任或提名產生,另一半全屬團體選舉產生。專業界個人票全面消失。
上屆教育界、高教界、法律界這些個人票的組別,是泛民的票倉,全取當時的90席選委席委。今屆專業界別中,以教育界為例,上屆教育和高教界合併為一組,由60席減至30席,在30席中,有一半以上,即16席是當然委員,包括11間大學校長:
1. 香港大學校長
2.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
3. 香港科技大學校長
4. 香港城市大學校長
5. 香港理工大學校長
6. 香港教育大學校長
7. 香港浸會大學校長
8. 嶺南大學校長
9. 香港公開大學校長
10. 香港樹仁大學校長
11. 香港恒生大學校長
營辦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的中學、小學及幼稚園,而其營辦學校總數為辦學團體中最多的 5 家機構各佔1席:
12. 由天主教香港教區指明的職位
13. 由保良局指明的職位
14. 由香港聖公會指明的職位
15. 由東華三院指明的職位
16. 由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指明的職位
其餘的14席,由團體選舉產生,不再有個人投票,教育界合資格格投票的團體包括:(a) 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b)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專上學院;(c) 香港公開大學;(d) 香港演藝學院;(e) 職業訓練局;(f)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g)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i) 完全由政府維持和管理的學校。最後兩種合資格的學校算是比較多,但都是以機構指定的一名代表作為投票人。換言之,不是上屆那般所有合資格老師都可以投票了。
至於泛民另一個重鎮法律界,法律界30席,有6席由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作為當然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餘下的15席,同樣不再由律師個人投票,改由以下30個組織機構代表中互相選出15個選委:
1. 香港律師會
2. 香港大律師公會
3.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
4. 中國委託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
5.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6. 香港中律協
7. 香港女律師協會有限公司
8. 香港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有限公司
9.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有限公司
10. 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有限公司
11. 全球華語律師聯盟有限公司
12.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13.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14.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15.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有限公司
16.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17. 香港仲裁師協會
18.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和解中心有限公司
20. 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有限公司
21.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
22. 法律教育基金有限公司
23. 基本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4. 亞太法律協會有限公司
25.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
26. 基本法基金會有限公司
27.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有限公司
28. 法律專業協進會有限公司
29. 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有限公司
30.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有限公司
所以總的來說,泛民在專業界別的優勢,將會大大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