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剛過去一個月、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更才剛過去13天,特區政府就已把複雜的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二讀了。緊迫的時間表下,特區政府向中央和港人展示了驚人的效率。惟細研之,似仍有些細節安排可進一步完善之。
人大常委會這次修訂公佈後,多個專業界別分組發現變化不小。例如醫學及衞生服務界、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各合併為一個界別分組,可供個人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選舉委員總席數各減少了一半(15席)。又因為還引進了無須經選舉產生,只由指定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出任「當然委員」等新的安排,可供選舉的席數被進一步分薄。這就難怪醫學及衞生服務界中,不少人很自然地關注:選舉委員的名額將如何公平分配予護士以外的醫生及專職醫療人士?政府根據什麼準則去指定或界定哪些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可直接被委任為選舉委員?又根據什麼準則去納入或不納入各專業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中?
據初步分析,界內對特區政府剛公佈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意見最多。事實上,各界別的安排、所用的準則,看來確有並不一致之處。例如:
- 有兩個專業界別分組,如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以及工程界,幾乎囊括了界內所有專業學會/工會於名單之中。但其他一些界別,如合併後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卻只有護士協會、西醫工會被青睞。不少積極運作多年、貢獻不小的專業學會/工會均被遺漏,如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香港放射學技師會、香港物理治療學會、香港護士總工會等等卻被遺漏。更遑論性質類同的教育界的教協、教聯以及社福界的社工總工會及其他社署社工工會了。
- 如會員人數是納入名單的準則之一,則教協、社工總工會為何不納入?又有人質疑,其他小眾的聲音是否不值得重視?
- 如依行政長官在記者會上的講解,考慮納入名單的重要準則之一是必須合符「愛國者治港」,則被青睞的是否個個符合?被遺漏的又是否全不符合?有界內外人士對此甚感詫異的原因,是他們對這幾年發生佔中、反修例風波、醫護「黑警」、醫護罷工,甚至積極參與了「35+」「立法會初選」等那麼多從不被認可為「愛國愛港」行徑的事件,仍未曾失憶!有人更為此心有憤懣,甚至寒意!
- 有人則查問護理專科學院、女醫生協會不是法定機構,只是商業註冊的有限公司,被列入名單的理由是什麼?
- 又有人質疑,一些專職醫療管理委員會,例如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只是一位牙醫,並非職業治療專業的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足以代表職業治療師?
- 又有人認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現剛進入草案審議階段,考慮到政府列表制訂《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之前,根本沒有諮詢過界內人士,有關安排、準則有欠全面考量,當局應容許「指明實體」名單上相關團體數目可加可減,不要以立法時間緊迫為由而拒絕優化之!
就此,或許當局可以解釋一下、澄清一下、修正一下吧?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正如火如荼地進行中。有如緊張的接力賽般,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剛通過,人大常委會就在一個星期後的3月11日,通過了頗為複雜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的修訂;才過去一個月稍多,特區政府就準備在本周三,把據此修改的超過20條主體法例及附屬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這全因完善選舉制度的時間表實在緊迫得很:立法會須於下月底前,即距今短短一個半月內完成審議條例草案並三讀通過;6月便要展開選民登記;3個月內便要完成選舉籌備工作;接著半年內就要完成3場重要的選舉:9月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12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明年3月的行政長官選舉。
為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香港的選舉制度將有很大的修正,其中之一正是雖仍保留個人選民,但由西醫、牙醫組成的醫學界,以及護士、助產士、專職醫療人士組成的衞生服務界,不再分屬不同界別分組,而是合併為同一個界別分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據基本法附件一的稱呼) 或「醫療衛生界」(據基本法附件二的稱呼,不知以哪一個名稱為準?後者似簡潔得多)。
據了解,正因合併,界內的反應大多聚焦於此,不及其餘。有人十分關注合併帶給所屬專業的直接利益所受的影響,關注本專業有否更多人士有機會佔有一席之地。現任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陳沛然接受電台節目時便坦言:「立法會內醫療界別的聲音本來已很少,只有70席中的兩席,將來更加會變成90席中的一席,變得更少」,且因醫學界的選民只有逾1.2萬人,遠少於衞生服務界的逾4萬人,日後醫學界將無緣在立法會取得一席。
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如同選舉委員會同一第二界別內的其他9個界別分組般,新的合併後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共有30名選舉委員名額(合併前共有60席),其中一半即15席,由本界別分組內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擔任;餘下的15席,則個別與本分組有「密切聯繫」(例如本人職業為醫生)的港區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可轉至本分組出任選舉委員。由是可供分組內的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選舉委員名額將再減少。故不少人關注:有何準則或標準決定哪15個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可直接被委任為選舉委員?又將怎樣界定合資格的「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它們及法定機構的負責人出任選舉委員,是否按其職位實名委任,不可自行更改人選?有關機構、組織及團體的認可名單又將如何並根據什麼準則組成?選舉委員的名額將如何公平分配予護士以外的醫生及專職醫療人士?
不過,儘管不很多,界內也確有人以較廣闊的視野看這一次的修正。例如有人就批評把立法會議員視作本專業「禁臠」的狹隘思想,沒有多些考慮候選人有否能力去承擔立法會議員更高層次、屬於全港性政經社範圍的職責?沒有多些思考中央這次完善選舉制度、改革選舉委員會的初心及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現實必要性是什麼?為什麼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指這是一場「政權保衛戰」?
也有人關注選舉委員會增加眾多機構、組織及相關團體代表,減少直選成分之下,未來選委會、立法會應怎樣避免成為〝一言堂〞?香港將如何發展優質民主?何時可增加直選成分?選舉委員會被賦權後變得那麼重要,報名參選或被委任前,以及當選之後,應經過什麽必要的審查?單宣誓是否足夠?有什麽渠道可監察選舉委員們日後的表現?另有人更建議,選舉委員必須在上任前接受培訓、上任後持續教育,內容應包括中國憲法、港區基本法及國安法,以及國情、港情、特區政府管治架構、議會程序、議員操守及廉政教育,等等。有人還認為,有關教育也應普及至界內其他專業人士,以改善界內選民的素質。
當然,面對這次選舉制度的改革,界內確有不少處於政治光譜另一極端者。他們被迫留港,卻拒絕反思,繼續自我深陷是非混淆、黑白顛倒、虛妄偏執之中,不能自拔。但看他們的憤憤不平、自憐自艾、糾結非常,難免令人有可惜、可憐、何必如此折磨自己之感。
希望醫療衛生界的專業人士,不論政治顏色,均能以更廣闊的視野、客觀理性的分析,看待選舉制度的完善,為下一步全港能集中精力,為打造香港美好的明天,打好基礎作出應有的貢獻。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護士管理局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