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落實完善選舉制度,當局應摒棄教訓、多些修補

博客文章

落實完善選舉制度,當局應摒棄教訓、多些修補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落實完善選舉制度,當局應摒棄教訓、多些修補

2021年04月24日 08:48 最後更新:08:50

日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特區政府呈交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時,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議員馬逢國「質詢」當局,為什麼他代表的界別中的中華文化促進會,不被列入「合符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定團體名單上。電視畫面所見,斯斯文文的馬議員語氣溫和,那似質詢,只是訊問,全沒有才過去幾個月的立法會會議上經常可見的表演:大聲斥罵、惡言惡語、揮拳揮手…

令人意外的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衛國在回應時竟語帶教訓。他拋出一頂大帽子:現行的組合未必完全符合業界期盼,冀各界從香港整體利益考慮!教訓之餘,曾局長並沒有釋疑,只表示,當局挑選團體選民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團體與界別的關聯性、有否足夠的代表性、能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精神及原則等。

然而,即使根據曾局長所列的三大甄選準則,人們仍難以理解,為什麼馬逢國議員所述的團體會被遺漏?

其實,對當局的安排有意見的不止馬議員一人。由於新修訂下,多個專業界別分組出現了重大的變化,例如衛生服務界與醫學界合併為同一界別分組、出現了無須經選舉產生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以及須被當局認可的「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團體選民,以代替界內原有的個人選民(就此,我曾在4月15日刊登的《當局編制專業界別投票人團體名單應可再完善之》一文中有過誤會,擺過「烏龍」,特借此機會向讀者致歉),界內外人士也有不少意見。他們尤其難以理解,為什麼這幾年的所作所為被公認明顯不符合第三項甄選準則的護協,可以被當局認可為「團體選民」?但衛生服務界內,儘管會員人數不如護協,卻積極不間斷運作多年、頂住壓力貢獻不少正能量的其他工會及專職醫療專業學會,如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香港放射學技師會、香港護士總工會等等,卻統統不被認可,不能登記為選舉委員會選舉投票人,既沒有提名參選選舉委員人選的提名權,也沒有選舉選舉委員的選舉權。有人因而在問:當局為什麼全不考慮護協等被認可「合資格」團體代表不了的團體的均衡參與權?

曾局長應也可解釋,當局在認可護協時,為什麼最能反映基本法立法初衷、最能體現人大決定的初心、最能落實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立法原意」的第三項準則,要靠邊站?是否這項準則並非當局甄選時須一視同仁考慮的首要的因素,是否純屬可有可無?不少界內外人士對此甚感詫異,有人更心懷憤懣,也有人感到心寒並由此對完善選舉制度的關注轉趨冷淡;另有人則期盼著當局的調整修補。

公正地說,距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修訂尚不足半個月,特區政府就把複雜的法例草案提交了立法會首讀、二讀,其辛勞應予肯定。由於立法工作必須在5月底之前完成,緊迫的時間表下,有關當局面對的壓力之大,不難想像。

但草案既然必須呈交立法會審議,並向社會公開,被人「品頭論足」,份屬正常。摒棄教訓口吻,多些修補調整工作,深刻認識編制名單背後更深層的意義,盡量滿足「業界的期盼」,有利挽回多一些人心,得以把選舉制度完善得更周全一些,又何樂而不為也?

不僅如此,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還可藉此次修例的機會,為選舉制度完善後的第7屆立法會、第6屆特區政府,向全社會充分預示立法會的新氣象、政府施政的新風格:沒有了反對派謾駡吵鬧拉布打鬧的立法會是政府的諍友,特區政府不會讓立法會成為她的「橡皮圖章」、「應聲蟲」,立法會完全可以做到既可有效監察政府,又可推動政府並與政府合作,以助力香港逐步擺脫政經社困境,不負社會的新期望!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剛過去一個月、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更才剛過去13天,特區政府就已把複雜的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二讀了。緊迫的時間表下,特區政府向中央和港人展示了驚人的效率。惟細研之,似仍有些細節安排可進一步完善之。

 人大常委會這次修訂公佈後,多個專業界別分組發現變化不小。例如醫學及衞生服務界、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各合併為一個界別分組,可供個人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選舉委員總席數各減少了一半(15席)。又因為還引進了無須經選舉產生,只由指定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出任「當然委員」等新的安排,可供選舉的席數被進一步分薄。這就難怪醫學及衞生服務界中,不少人很自然地關注:選舉委員的名額將如何公平分配予護士以外的醫生及專職醫療人士?政府根據什麼準則去指定或界定哪些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可直接被委任為選舉委員?又根據什麼準則去納入或不納入各專業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中?

據初步分析,界內對特區政府剛公佈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意見最多。事實上,各界別的安排、所用的準則,看來確有並不一致之處。例如:

- 有兩個專業界別分組,如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以及工程界,幾乎囊括了界內所有專業學會/工會於名單之中。但其他一些界別,如合併後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卻只有護士協會、西醫工會被青睞。不少積極運作多年、貢獻不小的專業學會/工會均被遺漏,如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香港放射學技師會、香港物理治療學會、香港護士總工會等等卻被遺漏。更遑論性質類同的教育界的教協、教聯以及社福界的社工總工會及其他社署社工工會了。

 - 如會員人數是納入名單的準則之一,則教協、社工總工會為何不納入?又有人質疑,其他小眾的聲音是否不值得重視?

- 如依行政長官在記者會上的講解,考慮納入名單的重要準則之一是必須合符「愛國者治港」,則被青睞的是否個個符合?被遺漏的又是否全不符合?有界內外人士對此甚感詫異的原因,是他們對這幾年發生佔中、反修例風波、醫護「黑警」、醫護罷工,甚至積極參與了「35+」「立法會初選」等那麼多從不被認可為「愛國愛港」行徑的事件,仍未曾失憶!有人更為此心有憤懣,甚至寒意!

 - 有人則查問護理專科學院、女醫生協會不是法定機構,只是商業註冊的有限公司,被列入名單的理由是什麼?

 - 又有人質疑,一些專職醫療管理委員會,例如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只是一位牙醫,並非職業治療專業的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足以代表職業治療師?

 - 又有人認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現剛進入草案審議階段,考慮到政府列表制訂《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之前,根本沒有諮詢過界內人士,有關安排、準則有欠全面考量,當局應容許「指明實體」名單上相關團體數目可加可減,不要以立法時間緊迫為由而拒絕優化之!

 就此,或許當局可以解釋一下、澄清一下、修正一下吧?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