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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完善得更周全些,意義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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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完善得更周全些,意義不小

2021年05月10日 11:41 最後更新:11:45

為落實中央政府「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特區政府正在秉承人大常委會的指示,進行本地立法。社會上,除反對派外,無人質疑這個大原則。但涉及到交上立法會審議中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一些具體安排細節時,質疑或非議的聲音,此起彼落,並沒有絕跡,不只是一片叫好、一個調子。我認為這是好現象,中央和特區政府均應歡迎。

僅舉6個例子可知,那些質疑或非議條例草案安排細節的聲音,反映的不都是業界合情合理的心聲?那有「貪得無厭」的「非份之想」?

(1)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議員馬逢國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質詢」當局,為什麼他代表的界別中的中華文化促進會,不被列入「合符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定團體名單上?

(2) 八和會館主席汪明荃在行政長官主持的《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節目中指出,選委會人數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但她所屬的「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席位卻由60席減至30席,其中15席更透過表列團體提名產生,此外,以往選委中,八和會館、八和學院各有一票,但現在八和學院被剔除在外。汪明荃坦率表示,「很多人失去機會,又失去一半聲音,當然很不滿」!

(3) 全國政協常委、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在行政長官主持的上述節目中婉轉地向行政長官反映潮籍人士的不滿:選舉委員會第三界別新增佔60席的「同鄉社團」界別,本港較大型的社團均被認可入圍,但有16萬會員的潮屬社團總會卻被剔除在外,「潮州人有少許心理不平衡」。

(4) 衞生服務界中何嘗沒有不滿的聲音:這幾年的所作所為被公認明顯不符合「愛國者治港」大原則的護協,既可以位列「合符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團體選民」名單,則與此同時,界內其他一些團體,儘管會員人數不如,卻曾不間斷貢獻過不少正能量,其中更有曾頂住「起底」、威脅的壓力者,為什麼不考慮給予均衡參與權?

(5) 受醫學界和衞生服務界合併的影響,全國政協委員、食物及衞生局前局長高永文醫生也在上述節目中代言了醫學界人士的不滿心聲:「對醫生來說,無論在選委會出線或在立法會能夠選舉到代表的機會都大為降低,因為在登記選民數目方面,醫學界及衞生服務界的比例相差很大,如衞生服務界起碼有約4萬名登記選民,但醫學界只有一萬多名,所以醫學界人士在這個比例懸殊下參選的勝算機會小了很多,無可否認會令他們感到失落和不開心」!

(6) 會計界劉麥嘉軒在上述《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節目中,也婉轉地向行政長官表達了業界的不滿:會計界選委會選舉改為團體票,「令部分,尤其是比較年輕的會計師覺得失去了直接參與的機會」(說白了,他們失去了原來作為個人選民擁有的選委會選舉投票權)。

(7) 與會計界有同樣情形、同樣不滿,但似乎無人代言的,其實還有多個專業界別的專業人士。以醫學和衞生服務界而言,就有醫生、牙醫、註冊護士、登記護士、助產士以及多達24個不同專業的專職醫療人士。實際上,失落失望的還有前述新歸納為不合符資格登記為投票人(即「團體選民」)的眾多團體。它們中不少曾經藉參與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在歷屆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扮演過相當正面和積極的角色;但未來,此景不再,它們也許最多只有選擇「跑龍套」的機會。對因此而給各專業界別士氣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能視而不見,應予疏導。

分析以上第1-4的例子可知,一個共同問題是「一碗水端不端得平」?甄選「團體選民」的準則有否被公正地、一視同仁地應用?尤其是新的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擴大了,在選舉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時將肩負更重大的責任,它們質疑,必須符合「愛國者治港」的甄選準則,還是不是納不納入「團體選民」名單的首要考慮因素?當局可否再作技術上的修補調整?

當然,現已是5月上旬之末,有關各方十分關注立法時間的緊迫性可以理解,但希望不要因此把反映意見的人士看作「添煩添亂」、「阻頭阻勢」。拿出肚量、虛心聆聽,不怕麻煩,盡最大的努力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補調整,力爭把新的選舉制度完善得更周全一些,意義不小!當局若能從善如流,不但將有利於新選舉法的落地,可以把人心凝聚得更多更緊密一些,特區政府、立法會議員、建制派等還可以藉此向港人、中央展示今後施政議政的新風格,踐行把彼此,也把市民真正當做社會合作夥伴的理念,應有利於下一階段香港的重新出發。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日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特區政府呈交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時,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議員馬逢國「質詢」當局,為什麼他代表的界別中的中華文化促進會,不被列入「合符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定團體名單上。電視畫面所見,斯斯文文的馬議員語氣溫和,那似質詢,只是訊問,全沒有才過去幾個月的立法會會議上經常可見的表演:大聲斥罵、惡言惡語、揮拳揮手…

令人意外的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衛國在回應時竟語帶教訓。他拋出一頂大帽子:現行的組合未必完全符合業界期盼,冀各界從香港整體利益考慮!教訓之餘,曾局長並沒有釋疑,只表示,當局挑選團體選民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團體與界別的關聯性、有否足夠的代表性、能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精神及原則等。

然而,即使根據曾局長所列的三大甄選準則,人們仍難以理解,為什麼馬逢國議員所述的團體會被遺漏?

其實,對當局的安排有意見的不止馬議員一人。由於新修訂下,多個專業界別分組出現了重大的變化,例如衛生服務界與醫學界合併為同一界別分組、出現了無須經選舉產生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以及須被當局認可的「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團體選民,以代替界內原有的個人選民(就此,我曾在4月15日刊登的《當局編制專業界別投票人團體名單應可再完善之》一文中有過誤會,擺過「烏龍」,特借此機會向讀者致歉),界內外人士也有不少意見。他們尤其難以理解,為什麼這幾年的所作所為被公認明顯不符合第三項甄選準則的護協,可以被當局認可為「團體選民」?但衛生服務界內,儘管會員人數不如護協,卻積極不間斷運作多年、頂住壓力貢獻不少正能量的其他工會及專職醫療專業學會,如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香港放射學技師會、香港護士總工會等等,卻統統不被認可,不能登記為選舉委員會選舉投票人,既沒有提名參選選舉委員人選的提名權,也沒有選舉選舉委員的選舉權。有人因而在問:當局為什麼全不考慮護協等被認可「合資格」團體代表不了的團體的均衡參與權?

曾局長應也可解釋,當局在認可護協時,為什麼最能反映基本法立法初衷、最能體現人大決定的初心、最能落實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立法原意」的第三項準則,要靠邊站?是否這項準則並非當局甄選時須一視同仁考慮的首要的因素,是否純屬可有可無?不少界內外人士對此甚感詫異,有人更心懷憤懣,也有人感到心寒並由此對完善選舉制度的關注轉趨冷淡;另有人則期盼著當局的調整修補。

公正地說,距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修訂尚不足半個月,特區政府就把複雜的法例草案提交了立法會首讀、二讀,其辛勞應予肯定。由於立法工作必須在5月底之前完成,緊迫的時間表下,有關當局面對的壓力之大,不難想像。

但草案既然必須呈交立法會審議,並向社會公開,被人「品頭論足」,份屬正常。摒棄教訓口吻,多些修補調整工作,深刻認識編制名單背後更深層的意義,盡量滿足「業界的期盼」,有利挽回多一些人心,得以把選舉制度完善得更周全一些,又何樂而不為也?

不僅如此,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還可藉此次修例的機會,為選舉制度完善後的第7屆立法會、第6屆特區政府,向全社會充分預示立法會的新氣象、政府施政的新風格:沒有了反對派謾駡吵鬧拉布打鬧的立法會是政府的諍友,特區政府不會讓立法會成為她的「橡皮圖章」、「應聲蟲」,立法會完全可以做到既可有效監察政府,又可推動政府並與政府合作,以助力香港逐步擺脫政經社困境,不負社會的新期望!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