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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黎智英舊訪問既瘋狂又搞笑 「香港需要外國勢力⋯要先制裁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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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黎智英舊訪問既瘋狂又搞笑 「香港需要外國勢力⋯要先制裁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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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黎智英舊訪問既瘋狂又搞笑 「香港需要外國勢力⋯要先制裁中國」

2021年06月24日 13:05 最後更新:10:55

去年6月10日,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接受美國自由亞洲電視台的訪問,如今看來,他講的東西就與笑話一樣, 十分瘋狂,今天值得重溫一下,有關報道的全文如下,睇完就會知道黎智英為何被捕下獄:

黎智英接受美國自由亞洲電視台的訪問。

黎智英接受美國自由亞洲電視台的訪問。

黎智英:李克強習近平權鬥激烈 中國處境非想像中穩定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表示「港版國安法」是「香港的末日」。香港需要外國支持,建議美國先制裁中國後香港。又指中共權鬥激烈,香港抗爭仍有希望。他必與港人同進退。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接受本台專訪,表示當「港版國安法」來到,那將是「香港的末日」。他說,此時香港需要外國,尤其是美國的支持,相信美國總統特朗普可以救香港。黎智英指,香港人無須要介意在兩國角力之下成為棋子。他建議美國,先制裁中國之後香港,香港將會得益。

黎智英當日接受美國自由亞洲電視台的訪問。

黎智英當日接受美國自由亞洲電視台的訪問。

黎智英又指,中國內部並非想像中穩定,中共權鬥激烈,香港的抗爭仍有希望。他個人定必與港人共同進退,即使失去生命也不會離開「從12歲拿著一元」就開始闖蕩的香港。

黎智英周三(2020年6月10日)在接受本台國粵語雙語專訪時表示,香港需要「外國勢力」,因為香港站在西方的民主與中共的獨裁這場冷戰的前線,西方需要保護香港。

黎智英說,一旦設立「港版國安法」,港人定必惶恐緊張。他希望外國採取實際行動,例如制裁中共,對其施加壓力,令「國安法」即使被訂立,但執行上亦不會嚴厲。在中共外強中乾的情況下,加上外國的支持,他覺得港人的抗爭仍然有一絲希望。

黎智英說:有很多香港人準備留在這裡,無論如何抗爭到底,希望在美國,甚至歐洲國家,英國等其他歐洲國家的支持下,我們能夠保住法治和自由。這並非沒有可能的,因為現在中國的處境不是我們覺得般穩定,好像李克強唱反調,你就知道他們(中共)下面的權鬥。所以現在很重要的是,外國在這個時候盡量給中國壓力,再給中國制裁,阻擋(中國)每一個專橫的做法。

黎智英又說,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是中國一隻「會生金蛋的鵝」。他指,中國在新冠肺炎疫情問題上,引起不少國家的反感,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本來可以靠香港去跟外國做生意,但中國反而更加獨裁,更加嚇走了在港的商人。他慨嘆香港經此一役,恐怕以後都不能重建金融中心地位。

黎智英說:做生意的人走了,所有人都是能幹的人,是社會的中流砥柱,是專業的人,(香港)失去了做生意的人。為甚麼上海做不到(金融中心)呢?因為沒有法治。中國總是想支持上海代替香港,但到今日都代替不到,因為上海沒有法治,沒有財經中心的地位,沒有互信亦沒可能有這些人才,因為如果我做生意要賄賂才可以做到,我為甚麼要做?有能力的人,怎會去那些地方工作?

不少港人都擔心黎智英的安危及去留,對此,黎智英在專訪中回應說,他早已決定不理後果抗爭到底,因為如果顧慮後果,便會產生恐懼,他就做不到抗爭。黎智英甚至表示,即使失去生命亦在所不惜,因為回想自己12歲時,拿著一元闖香港,再建立自己的生意,現在的一切都是香港給予他的,所以他亦不會離開香港這個家,並會與港人共同進退。

黎智英說:當國安法來了,是香港的末日,你不會再見到過去的香港,你不會再享受到法治,你不會再享受到自由。你要離開,無論你怎樣愛這個地方,都無可奈何,亦沒有人應該去阻擋你。或者有些人覺得算數了,國安法來到我就做大陸人,沒有自由,我有得吃、有得穿、有得歡樂,我就算了,我亦不會怪你,但是我會抗爭到底。

至於壹傳媒的員工或身邊人的將來,他表示,「自由就是沒有人可以叫你留低或離開」,如果同事要移民,他會送上祝福。他又希望美國可以考慮接收這批港人,亦希望英國可以給予1997年後出生、沒有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年輕人有居留的機會。

去年7月,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期間,黎智英曾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會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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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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