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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製鋼筋採用率低僅佔約一成水平 廠房勁蝕外資退場港資獨力難經營

預製鋼筋採用率低僅佔約一成水平  廠房勁蝕外資退場港資獨力難經營

預製鋼筋採用率低僅佔約一成水平 廠房勁蝕外資退場港資獨力難經營

2021年08月22日 09:32 最後更新:12:07

立法會近月開始加快批出撥款,令多個大型工程項目正式上馬,惟港府對創新建築技術應用不足,令業界憂慮未能迎接可能出現的「建造業界黃金十年」。針對本港工人年紀老化,政府三年前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以減少於地盤進行的紮鐵工序,但分別投得四間預製工場的三家公司均透露,雖然政府已推出計畫鼓勵業界投放資源設廠,惟政府實際採用相關技術的工程比例,卻一直僅佔一成至一成半的水平,導致個別廠房在過去兩年錄得高達四、五千萬元的虧蝕。據了解,早前已有外資公司退出相關合營公司,留下港資公司獨力經營,開始響起警號,業界要求政府盡快提升政府工程項目預製鋼筋組件比例至四成水平,否則各廠房或於三年內全數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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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三年前起鼓勵建造業使用預製鋼筋組件,即在設於地盤以外的工場,利用自動化技術預先進行鋼筋加工及裝配,包括切割、屈製、接駁,或預製鋼筋籠等,然後直接送往地盤使用;並於當時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強制相關指定地盤,使用指定百分比的預製鋼筋組件。計畫推出以來本港已有四間預製工場,分別由三家公司營運,包括高力集團、紹榮銅鐵,以及滬港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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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三年前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惟只有少數工程項目採用。

政府三年前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惟只有少數工程項目採用。

高力集團主席彭德忠表示,因應本港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有大量勞動人口由內地來港,並投身紮鐵行業,惟於近年陸續「登六」,即年過六十歲,故預製鋼筋組件則可紓緩工人年紀老化的問題。他說,立法會近月開始加快批出撥款,令多個大型工程項目正式上馬,預計工程量會重新增加,業界均預視可能出現「建造業界黃金十年」,惟港府對創新建築技術應用不足,或令業界未必可以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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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力集團常務董事崔建恩提供數據顯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推出以來,合共涉及二十四個項目,並有十九個項目已選定承建商負責相關工程項目,惟當中只有十一個項目,承建商選定預製鋼筋組件的公司並已落訂,而相關工程合約需要拉長三至四年完成。資料顯示,相關工程包括中九龍幹線─啟德東工程、葵涌醫院,以及近年備受關注的鑽石山公營房屋項目,亦有個別工程選用預製鋼筋組件。

本港現時每年使用逾一百三十萬噸的鋼鐵,惟彭德忠稱,現時政府採用相關技術的工程僅佔約一成至一成半水平,不足以自負盈虧,個別廠房於過去兩年已蝕約四千萬至五千萬元,透露早前亦已有外資公司率先撤出。他憂慮一旦情況持續,經營環境將會更差,不排除調整資源投放,由現時設兩間廠房營運,刪減一間,以減少虧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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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營運公司之一的滬港聯合,該公司執行董事劉子超則指出,於二○一六年起開始投放資源於相關技術,並與一家有相關技術的新加坡公司合作,惟及後因應工程項目不足,該新加坡公司已退出,留下該公司獨自經營。他稱,該公司每年仍蝕數千萬元,惟發現私人工程項目,批出的工程較快,反而有較多項目選用預製鋼筋組件。

另一營運公司為紹榮銅鐵,該公司營業部經理龐榮怡留意到,本港的建築界,習慣在地盤即場改圖及改則,以致場內紮鐵仍有優勢,惟相信因應整體環境趨向高科技發展,料於地盤外進行相關工序的預製鋼筋組件,未來亦會逐步發展。

政府三年前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惟只有少數工程項目採用。

政府三年前推出預製鋼筋組件先導計畫,惟只有少數工程項目採用。

香港建築業物料聯會行政總裁甯漢崇冀望,全港的工程項目當中,冀使用預製鋼筋組件的工程可倍增至四成水平,讓提供相關技術的公司可找到生存空間及盈利模式,「否則擔心會一年執一間,各廠房或於三年內全數結業。」

尖沙咀一個建築地盤於2022年11月發生一宗致命意外,當時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一名正在工作的男工人被擊中,其後送院不治。涉事的承建商衞安工程有限公司及東主陳洪倫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早前觀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1.5萬港元,星期五(2月6日)於上訴庭,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在「東主」身份認定及安全系統責任上的裁斷存在錯誤,答辯人則反駁,東主身份沒有爭議,且在現場沒有提供安全系統保障死者安全,應維持原判。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事發於2022年11月8日,尖沙咀亞士厘道21號一地盤內,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擊中現場正在進行消防工程工作的男工人王嚴然(43歲),導致他嚴重受傷,並於同日離世。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陳洪倫與死者同為「紮鐵工人」,現場僅負責鐵線固定、地下板上操作等勞動工作,無證據顯示陳對整個地盤環境有實質控制權。

答辯方回應,兩被告均屬相關條例下的「東主」,負有確保僱員健康安全及設置、維持安全工作系統的法定責任。陳洪倫作為負責鋼筋安裝的分判商,聘請死者現場工作、安排人手並要求3日內完成,對安裝工序,包括消防設備部件,擁有實質管理和控制權,而非僅「介紹人」或純勞力提供者。上訴方對「東主」定義過分狹窄。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就安全系統,上訴方指控方需證明被告「沒有」設置安全措施,地盤安全指引多靠口頭指示,無需文件,控方缺乏正面證據證明未進行風險評估。此外,意外風險無足夠證據可預見,甚至資深紮鐵工人都無法預料,難認定被告未採針對措施。

答辯方反駁,定罪重點在於死者進行該工作是否存在合理可預見風險,證據顯示風險清晰存在,現場工作是具危險性的工作,無證據證明次被告已設置針對性工作安全系統,故被告未盡責任。

案件編號:HCMA1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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