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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啟剛拍片重申「文體旅」密不可分 設新局要以大局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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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啟剛拍片重申「文體旅」密不可分 設新局要以大局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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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啟剛拍片重申「文體旅」密不可分 設新局要以大局觀考慮

2021年09月15日 12:55 最後更新:09月19日 08:30

政府正就未來新一份施政報告,諮詢公眾意見。特首林鄭月娥接受《紫荊雜誌》時指出,成立文化局在香港社會取得很大的共識,惟現在要考慮的是,旅遊和體育是否也納入文化局。她希望社會能多作討論。

特首林鄭月娥接受訪問。紫荊雜誌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接受訪問。紫荊雜誌圖片

對於政圈盛傳港府將改組並成立文化旅遊局,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日前更加在社交平台拍片回應。他以當今盛行的健康旅遊以至國家的烏鎮戲劇節、香港國際七一欖球賽、新加坡F1大獎賽和日本瀨戶內國際藝術祭為例,重申文化、體育和旅遊是密不可分,當局應以大局觀考慮,設立文化體育及旅遊局,並把整個創意產業鏈的每一環節納入新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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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接受訪問。紫荊雜誌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接受訪問。紫荊雜誌圖片

霍啟剛拍片回應政圈傳言。霍啟剛Facebook影片截圖

霍啟剛拍片回應政圈傳言。霍啟剛Facebook影片截圖

香港文聯今年7月的「融通中外.文明互鑒」的高鋒論壇。

香港文聯今年7月的「融通中外.文明互鑒」的高鋒論壇。

國家文化旅遊部張旭副部長在高鋒論壇發言。

國家文化旅遊部張旭副部長在高鋒論壇發言。

霍啟剛拍片回應政圈傳言。霍啟剛Facebook影片截圖

霍啟剛拍片回應政圈傳言。霍啟剛Facebook影片截圖

霍啟剛提到,香港文聯今年7月舉辦「融通中外.文明互鑒」的高鋒論壇,國家文化旅遊部張旭副部長當時清晰地指出,中央在「十四五規劃」中,對香港作為「中外文代藝術交流中心」的定義、理解、期盼及要求,因此香港的文體旅局,不單止是服務香港,而是服務國家。他又強調,香港作為弘揚及傳承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樞紐,要將國家的文化體育軟實力輸出國際,從而建立文化自信,促進文明互鑒,構建人類命運共和體。

香港文聯今年7月的「融通中外.文明互鑒」的高鋒論壇。

香港文聯今年7月的「融通中外.文明互鑒」的高鋒論壇。

對於坊間指體育及文化性質相異,不應合併成為一個政策局,霍啟剛反駁指,國家在《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中曾13次提及體育,而內地很多城市都陸續將文化、體育及旅遊事務放在同一部門規劃及管理,如深圳、惠州和珠海等地。他認為,若果要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即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香港就必須設立文體旅局。

國家文化旅遊部張旭副部長在高鋒論壇發言。

國家文化旅遊部張旭副部長在高鋒論壇發言。

霍啟剛又解釋指,文體旅局最重要的其中一個願景是協助業界產業化,因為現時文化,體育及旅遊分別屬於兩個或更多不同政策局管理,例如民政事務局以資助模式扶助藝術及體育;商經局負責管理影視,娛樂,出版及旅遊。他相信香港健康文化及體育生態不能單靠政府資助,而是要政府主動支持,加上有效的政策導向,甚至以「文體+」概念管理(如文體+科技,文體+金融等),才能推動業界產業化。

另外,霍啟剛早前出席「體、演、文、出」界別選委見面會時,在台下發言時亦提到,以往政府提到的人才是指創意文化人才,而非文化產業人才,所以香港需要更清晰的人才政策,並且培養更多具全球視野的複合式人才。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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