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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央官員講劏房態度不同 林鄭:住什麼單位是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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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央官員講劏房態度不同 林鄭:住什麼單位是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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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央官員講劏房態度不同 林鄭:住什麼單位是個人選擇

2021年10月07日 00:14 最後更新:00:56

本港房屋問題嚴峻,中央官員多次提到香港的劏房問題,認為要告別劏房。不過,特首林鄭月娥出席《施政報告》傳媒論壇時,卻有不一樣的論述。

對於香港能否於2049年「告別劏房」,林太回應時提到,「劏房」這個形容詞較籠統,她本人不會使用,認為每個人住甚麼單位是個人選擇,又稱參觀過一些劏房「其實冇乜問題」,「係一個好大單位分開得好合規格,屋宇署都話冇問題嘅」,「有啲後生仔鍾意多啲私隱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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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

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趁國慶日前夕,探訪「籠屋」及劏房住戶。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趁國慶日前夕,探訪「籠屋」及劏房住戶。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

九十後房屋關注組召集人余衍仰。

九十後房屋關注組召集人余衍仰。

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

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

她其後補充指,事實上,有部分劏房環境是非常惡劣,透露曾聯同運房局局長陳帆探訪這類劏房數次,強調「探完之後係有責任」,「將呢啲親身感受到嘅居住環境惡劣,啲小朋友無辦法係呢居住環境學習嘅痛苦,演變成一個政策,然後好努力去執行」。

被問到有否對不起劏房居民,林太表示,房屋問題非一屆政府造成,亦非一屆政府能夠處理。她提到上屆政府排斥過渡性房屋,認為有地應用作興建永久性房屋,而今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則很努力推動,已達成1.5萬個單位的目標,接下來希望能達至2萬個。她又指,每當看到劏房居民遷至過渡性房屋,重燃人生希望,給予政府很大動力推動過渡性房屋。

林太形容自己支持中聯辦連日探訪劏房戶,但認為「最終將呢啲問題化為解決方案、幫助市民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而我哋係做緊呢啲工作。」

林鄭對劏房的睇法,和中央官員並不相同。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7月16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研討會上,提到香港房屋問題,指長遠不會再有籠屋、劏房,年輕人可以告別「住房難」的問題。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趁國慶日前夕,探訪「籠屋」及劏房住戶。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趁國慶日前夕,探訪「籠屋」及劏房住戶。

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趁國慶日前夕,探訪「籠屋」及劏房住戶,強調住屋問題「一直牽動中央的心」,「中央領導多次強調,要加大力度來解決住房問題」,更慨嘆「耳聞不如目睹」,「20萬人居住條件如此的艱苦,絕對讓人感到心裡面很沉重」。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向Ariel指,劏房是一個社會現象,因為市民負擔能力下降,才被迫居住劏房。她又補充指,20多年前,她剛大學畢業,當時的年輕人可以用7千元,租住沙田一個單位。換言之,若月入達萬6元,就能拿不足一半的收入居住單位;反觀現在有不少大學畢業生出來工作數年,月入仍僅得萬多元,或兩萬元,當他們的6千,7千元,無法租住單位,就只能租住較美觀的劏房。

麥美娟表示,劏房這個現象正正反映,人工增長永遠跟不上租金漲幅,基層市民難以享受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若特首不用「告別劏房」這個名詞,也要正視劏房這個現象,以至正視社會各個階層有沒有可負擔房屋(affordable housing)。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稱,雖然劏房會有年青人希望搬出來,與家人分居,但情況並非普遍。他續指, 劏房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僅6.6平方米,比公屋最少編配的7平方米少,更加反映劏房擠迫情況比公屋的惡劣。

招國偉表示,就算是年青人,通常都因經濟考慮而不願租用較大面積的劏房,相信租住的人都是逼於無奈,「正常人不會想在過於擠迫的單位居住」。他留意到林太提到部分劏房的居住環境較差,所以這也解釋到為何她要推動租管的立法工作,重申「個別有好少少都不『出奇』,但不是主流情況」。

九十後房屋關注組召集人余衍仰。

九十後房屋關注組召集人余衍仰。

九十後房屋關注組召集人余衍仰對林太的說法有保留,認為「不是社會上有私樓,青年人就自然買得起、租得到」。他形容,現時抽中居屋和獲派公屋的機會難如登天,青年人迫於無奈而居住劏房,若撇開青年負擔能力和實際住屋需要,單純從市場上有的住宅選項去印證「青年人有選擇下,自己選擇住劏房」,那林太的說法未免給人「何不食肉糜」的觀感。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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