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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搞人民幣國際化 應對澳門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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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搞人民幣國際化 應對澳門競爭

2021年10月09日 11:25 最後更新:14:36

特首林鄭月娥10月6 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建議就容許「港股通」南向交易的股票以人民幣計價進行可行性研究,或者許多人都未想到,原因之一是應對來自澳門的競爭。

9 月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出爐,方案特別強調發展現代金融業,雖然未提及「澳門證券交易所」,但這並不是表示不會設立,只是時機未到,據稱,澳門積極爭取成立全球家離岸人民幣證券交易所。

香港雖然是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中心,但股票以人民幣交易一直未有大發展,中央關心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若香港一直發展不起來,那澳門來做也十分自然。

香港金融市場對比澳門雖然有很大優勢,但若澳門成功建立以人民幣交易的澳門證券交易所,雖或未至於衝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但一定會有感覺得到的影響。

因此,擴大人民幣在香港股市交易中使用的聲音近期多次響起,8月行政會議成員、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提出 : 希望港股市場可以引入人民幣,投資者可選用不同貨幣買入和賣出恆指 成分股,借助離岸市場推進 : 香港具有最完善的離岸人民幣基礎設施,人行樂見其成。10 月《施政報告》就正式提出 研究”南向通”股票同時以人民幣計價及交易的可行性。

從市場條件及硬件基礎來看,目前香港擁有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資金池,規模逾8000億元人民幣,在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中處於領先地位,全球逾七成的人民幣支付通過香港處理。

香港的人民幣基礎設施的水平在離岸市場中也較為領先。從2007年6月開始建立人民幣RTGS系統(又稱“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賬系統”),通過該系統的每日成交額已超過1.5萬億元,超過港幣交易額 ; 香港的股票與債券清算和結算系統,也已經具備處理人民幣交易的能力,兩者都與人民幣RTGS系統掛鉤。

股市是香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人民幣在該領域的使用,有助推動相關人民幣外匯、衍生品或融資活動,進一步豐富香港人民幣產品。

在現時的中美關係形勢之之下,中概股如選擇回歸港股,並選擇部分使用人民幣計價及結算,亦有一系列優勢 : 可更客觀地反映其業務價值、避過匯率及外國監管風險、及減低美元周期性流向的擾動等。所以,無論金融基建和宏觀環境,香港發展人民幣交易的股票市場,都是有利及一定程度上必須的。

事實上,港交所於2011年已推出用人民幣計價的股票交易制度,並擁有“人民幣單幣IPO”以及“雙幣雙股”兩種模式,“雙幣雙股”指的是使用人民幣與港幣在港交所分別掛牌並各自交易,但發行價相同,不同則體現在兩種貨幣的匯率變動上。

不過,推出10 年以來市場反應冷淡,目前以人民幣計價發行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只有兩家:一家是以人民幣單幣發行,主營內地地產業務的房地產信託基金——匯賢產業信託(87001) ;另一家則是使用“雙幣雙股”發行的灣區發展-R(80737) ,並伴有港幣股的灣區發展(00737) ,成交亦不活躍。

股票以外,多家ETF如領航全球中國股票指數(港元:03169)(人民幣:83169)亦設有相關交易,港元證券與人民幣證券可互相轉換。

推出10年卻未能蓬勃發展,部份原因是這段時期內人民幣匯率波動性較大,香港人民幣資金池也曾經縮減。另一方面,亦由於股份交易涉印花稅,ETF產品交易豁免印花稅,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流通量不足及價格差異問題,而這也解釋了人民幣ETF較多的原因,因此,豁免人民幣計價證券的交易印花稅,或是推動市場交易的政策性工具之一。

今年首8個月,滬港通的日均成交額為1600億元人民幣,按年增長43%;債券通同期日均成交260億元,按年增長34%。

目前在滬深港通機制下,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時,支付和收款時使用人民幣,購買港股以港幣計價,以人民幣資金兌換港幣買股,但匯率要在收市後才確認。若人民幣匯率波動,就涉及額外匯兌風險,北水投資者現要為此多付交易金額3%作按金,令交易成本增加。

因此,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份,如能以人民幣報價及交易,不但配合港股交易增加使用人民幣的政策目標,亦有助降低北水南下的匯兌風險和成本。

不過,金管局總裁余偉文提及,在設計人民幣計價股票時,應分別由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需求考慮,亦要確保港元和人民幣股份價值相等,以及避免出現市場碎片化(market fragmentation),即市場著重其中一種貨幣計價的股份,另一貨幣計價股份卻不受重視。如何締造兩邊需求、確保價格統一乃個中關鍵。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9月上旬表示:有關建議原則上可取,但需考慮實際操作。目前香港市場主要面向國際,投資者大多以美元為主。同一隻股票如果用港元和人民幣計價,中間可能出現“套戥”行為,造成兩個資金池而互相影響,操作上要考慮。政府正積極研究,希望未來順應人民幣的發展大趨勢,做好準備,以掌握機遇。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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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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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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