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早前發律師信,要求支聯會今午5時前移走「國殤之柱」,否則視作放棄。製作「國殤之柱」的丹麥雕塑家高志活周二宣布,已經在港聘用律師,代表他向港大發信,要求就移除一事召開聆訊。
高志活認為,「國殤之柱」是全球聞名的藝術品,擁有非常轟動的歷史,假如他再造一個新雕塑,將失去其歷史意義。他解釋指,當年和3名助理花上3年製作「國殤之柱」,若要重造一個,估計需120萬歐元(約1000萬港元),而這尚未計算其歷史價值,重申「國殤之柱」是無價的。
高志活提到,他希望能在有序和絲毫無損的情況下將雕塑運出香港,希望各方尊重他有「國殤之柱」的擁有權,若雕塑有任何損失,港大須承擔一切責任。他又指若然「國殤之柱」被毁壞,市民應到港大執拾碎片,因為碎片具象徵意義,表達「帝國滅亡,但藝術永存」的意思。
高志活又批評代表港大發律師信的孖士打律師行,在港大要求下定出極短的限期,形容是「殘酷不仁和近乎犯罪」,是「意大利黑手黨在歐洲使用的手法」,不值得學校或政府採用。他認為作為美國律師行的孖士打應退出此案,促請任何支持人權和藝術的人,都要直接向孖士打反映,讓他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金牙大狀就話,「國殤之柱」的局勢發展,有幾點法律分析:
一,港大應該報警,指「國殤之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港大因為不能協助及教唆他人違法,故此要盡快移除「國殤之柱」。警方應通緝高志活歸案。
二,港大把雕塑移走後,再發信給支聯會和高志活,要求他們在限期內自行運走物品,否則會運往堆填區,同時收回相關的租金及處理費用。
三,現時高志活認為該雕塑十分值錢,他理應自行安排運回丹麥。他不運走,就無法理根據向港大索償。
金牙大狀又話,高志活或港大都可以向法庭提告對方,但一旦發生,考慮到高志活並非本地人,而且涉嫌觸犯本地法例,港大有權要求高志活向法庭繳付儲存金(Payment into court),因為這類訴訟需要大量金錢開支,需確保雙方有足夠資金,法庭才可開庭審理。否則高志活隔空發惡,只是作政治宣傳,講多過做而矣。
香港大學發言人昨晚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校方仍就此事繼續徵詢法律意見,並會與相關單位按合法合理基礎處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