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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政事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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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2021年11月04日 23:08 最後更新:23:15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律政司回應裁決,認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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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舉例,指包括在判詞第14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在判詞第67段中指出,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己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需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以及在判詞第69段及70段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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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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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庭今早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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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年內成立專門辦公室 推動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政策

2024年03月25日 18:39 最後更新:18:47

律政司今年內會成立專門的辦公室及專家委員會,推動《施政報告》宣布日後成立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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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學院將定期舉辦實務課程、研討會及國際交流活動等,促進「一帶一路」地區交流,當局亦會加強與不同國際組織的合作。在國家《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香港的定位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為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並推廣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優勢和機遇,律政司一直加強與知名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合作,並爭取在香港落戶或開展活動。

其中,國際私法協會和律政司同意於今年11月初的香港法律周舉行期間,合辦第二屆亞太國際私法高峰會議,並已展開籌備工作,預計會議將吸引區內外的資深法律學者及從業者參加。律政司去年亦跟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在香港成功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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