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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暴動案 律政司指有助釐清法律觀點

2021年11月04日 23:08 最後更新:23:15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律政司回應裁決,認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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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舉例,指包括在判詞第14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在判詞第67段中指出,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己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需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以及在判詞第69段及70段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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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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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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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庭今早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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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周日(12日)起將率領司法機構代表團,前往重慶和貴州進行訪問。訪問期間,代表團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鄧修明及副院長茅仲華會面,並透過座談會等形式與其他內地法官進行專業交流,同時參觀當地不同層級的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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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團成員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歐陽浩榮和馮庭碩,以及司法機構政務長梁悦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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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團將於本月19日返抵香港。在張舉能離港期間,將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署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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