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今早會見全國政協港澳委員,在講話中用了很長的篇幅講到香港的疫情。他在講到目前的三大重點工作時,突然問起委員,香港的私人醫療機構是否不接收確診病人?並強調治病救人為醫者職責,公營、私營機構都應參與救治。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表示,韓正的講話傳達中央對於香港抗疫無條件的支持,不論是抗疫資源、醫療及檢測團隊,以至內地專家組都全力支援香港,充分反映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和香港市民生命健康的關心。香港必須用好中央的支援,汲取內地專家意見,統籌好特區政府各部門及民間力量,將抗疫視作一場「戰爭」,全面動員遏止疫情。
韓正。資料圖片
據了解,中央支援方面有三大方面。
第一是生活必需品的物資,有求必應,應供盡供,務求要令香港物資供應充沛,市民生活安定,社會大局穏定。
第二是醫療診治方面,中央派出頂級的專家組、檢測隊員到香港,並興建緊急醫療設施,同時大批的醫護人員亦準備就緒,只要有需要,隨時可以到香港援,並強調可以將內地強而有力的都搬過來。
第三,內地不少省市主動向中央申請,願意支援香港,人力物力都可以,而內地企業亦紛紛捐助。
高人話,中央如此全力支援,如何用好這些支援,特區政府要認真思考,是否己做到善用中央的支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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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