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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正為香港未來把脈開方:要有頂層設計 做到民有所呼 政府必有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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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正為香港未來把脈開方:要有頂層設計 做到民有所呼 政府必有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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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正為香港未來把脈開方:要有頂層設計 做到民有所呼 政府必有所應

2022年03月06日 17:23 最後更新:17:25

主管港澳事務的副總理韓正會見港澳政協的講話,大多聚焦在香港抗疫問題上,其實他亦談到對香港發展方向。

韓正。資料圖片

韓正。資料圖片

據了解,韓正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三點要求:

第一是全力配合特區政府的抗疫工作,善用公共資源。委員們要支持特區依法施政,並善用手上的一票。

第二,韓正講到香港的未來發展,指出香港要有一個頂層設計,未來特首及特區政府,要有施政綱領,同時要狠抓落實,解決香港深層次問題,包括土地、產業發展。要做到「民有所呼,政府必有所應」。

第三,香港要主動對接國家發展大局,在十四五規劃中眾多的發展方向中,韓正特別提及香港要鞏固國際金融中心,發展高新創科中心,並一再強調對接國家發展的重要性。

高人認為,雖然韓正沒有直面指出,但亦顯示阿爺認為過去香港官員,缺大局觀,在落實政策上的力度也有待改善,未完全做到民有所呼,政府必有所應。同時,香港也要了解全球格局,國家應對全球政治局勢急劇變化時,香港可以如何為國家發展,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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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正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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