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臨近,特首林鄭月娥在上周末抗疫記者會已顯露不再競逐之意,政圈中人注意到近期連串公職委任,似有玄機。
旅發局主彭耀佳獲續任。
這些委任有續任有新任,其中彭耀佳續任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主席,任期3年,由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這是正常續任安排。
陳智思獲委任為西九M+博物館主席。
而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獲委任為西九文化區M+博物館董事局主席,接替已屆滿6年任期的羅仲榮 ; 陳智思畢業於美國加州波莫納學院(Pomona College)藝術系,也是西九管理局董事,不過以一個行政會議會召集人出任M+博物館董事局主席,就有少少超重量級的感覺。
梁宏正獲委任青年發展委會副主席。
另外政府亦委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之子梁宏正,接替即將卸任的劉鳴煒,出任青年發展委員會副主席。
政圈中人分析,這些重要公職位置,有些續任,有些新任。特首林鄭早已明言會報執政至6 月30日,似在這期間盡快委任友好人士出任公職,以延續至下屆。預料公職任命陸續有來,至於七一授勳名單,政圈中人就預告將是更重要的「散水餅」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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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