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理工大學退聯組召集人陳浩天成立主張香港獨立的香港民族黨,觸動中央神經。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昨日透過新華社發話,堅決反對任何港獨言行,指極少數人成立「港獨」組織的行為,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港澳辦發言人又指注意到特區政府已經依法拒絕組織的註冊,做法恰當。
港澳辦發聲明後,律政司司長發言人話,港獨主張有違《基本法》第1及第12條,同時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或其整體利益,正密切關注事件,並與相關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有需要時會採取合適行動。
前民建聯成員、律師陳曼琪日前已就港獨違法發炮,陳曼琪發表文章指出,「港獨」違反《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其序言及香港法例中的「煽動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3年及罰款。但陳曼琪話,「煽動罪」須於犯罪後6個月提出檢控,亦須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陳曼琪要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盡快釐清「港獨」違憲違法的法律觀點。
觀乎律政司發言人昨日的講法,已表明港獨違憲,但是否違反本地法律,就尚未表態。
有熟悉基本法的人士指出,港獨在內地是跌入「分裂國家」的範疇,基本法廿三條叫香港自行立法禁止包括分裂國家的罪行,香港並未立法,所以香港並無直接禁止各種分裂國家行為的法律,但這並不等如無法可告,本地法律中的煽動罪(sedition)就可以針對有關罪行。
煽動罪是一條過百年的法例,定義甚廣,比現代的煽惑罪(incitement)闊很多,所以表面睇成立一個鼓動港獨的團體,可按煽動罪論處。不過若律政司起訴,案件入法庭後,會惹起連串的爭議,包括古老的煽動罪是否違反基本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很易觸發一系列違憲審查的問題。雖然不理法庭怎樣判,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可以在法庭終審前自行解釋,但這樣又無可避免地出現釋法的風波。
袁國強如何走這步棋,告與不告,都不是一個易下的決定。不告,中央會覺得特區縱容港獨,港獨團體勢將愈搞愈多。告,官司到法庭不知法官怎樣判,最後觸動人大釋法的機會不低。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